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

日期: 2024-10-24 15:01:03|浏览: 11|编号: 10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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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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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公众举办的、每场参加人数在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竞赛活动;

(二)音乐会、音乐会及其他文艺演出;

(三)展览、销售等活动;

(四)游园、元宵、庙会、花卉节、烟花燃放等活动;

(五)招聘会、现场抽奖等活动。

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组织者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以下简称主办者)对其所从事的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者的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群众活动。

第六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应当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方式;

(二)安全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地可容纳人数及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的设置和标志;

(六)门票检查和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和分流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分流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主办单位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宜:

(一)落实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安全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证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主办方有权拒绝其入场;

(四)按照核定的活动场地容纳人数和指定区域发放或者售票;

(五)落实医疗救援、消防、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及时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

(七)配备适应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保安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对下列安全事项具体负责:

(一)确保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法规;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保证监控设备、消防设施、器材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位,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受控设备;

(三)遵守安全管理,不得张贴侮辱性标语、横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主办方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落实安保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监管预案和应急预案;

(三)指导安全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组织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改正;

(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治安许可制度。 《条例》对演出活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办人是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计划,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实行治安许可。

第十三条 主办方应当在活动举办日前20日前提出安保许可证申请。主办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单位合法设立证明和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协议;

(三)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地证明。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资质和资格要求的,还必须提交相关资质和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对活动场地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经安全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者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不得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规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改变时间的,必须在原定活动时间之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变更须经公安机关同意。

举办者改变大型群体性活动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体性活动规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保许可证。

举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活动时间之前书面通知作出治安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许可的公安机关核发的治安许可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十六条 经安全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保卫需要,组织相应的警力,维护活动场所周边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负责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持执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主办方索要门票。

第十八条 主办方发现进入活动场地的人数达到核定人数时,应当立即停止检票;发现在指定区域外持票或者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入场,并向活动现场公安机关报告。机构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治安案件的,安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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