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期: 2024-11-19 23:01:03|浏览: 16|编号: 11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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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犬主均应承担全部责任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饲养宠物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仅看犬类养殖,《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2022年中国城镇犬只数量为5119万只。

狗给生活增添乐趣的同时,一些养狗者和管理人员缺乏文明、安全、责任意识,疏于管理狗只,导致狗在卫生、安宁、安全等方面影响他人。生活中产生了很多矛盾和纠纷。尤其是近年来,狗伤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养狗幸福与养狗安全协调统一,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法治建设中应当重视的重要内容。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伤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狗,强化责任养狗、负责任养狗意识,形成养狗氛围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环境。 。 “希望广大养狗人士在携带宠物出行时,遵守规定,牢记安全,勇于承担责任,尽到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平安的义务。”法庭。

禁止饲养的大型犬伤人的,无论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养犬人都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该犬属于本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某正在小区与奶奶王某某玩耍,偶遇刘某某牵着狗出去。当王某和徐某与狗玩耍时,狗突然抓伤了徐某的脸。徐某某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随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3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动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当承担更高的管理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减少饲养的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的风险,营造安全的环境。居住环境。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借口可以免除,也无权抗辩减少或免除责任,并承担更重的负担。法律责任。饲养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凶猛犬等危险动物,主观上有严重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本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狗抓伤了徐某某。虽然逗狗行为徐某某有过错,但并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刘某某应赔偿徐某某因此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如果孕妇被狗咬伤而终止妊娠,饲养者应承担相关费用。

安某被小区苗某养的狗咬伤。安某去医院打了狂犬病疫苗,苗某支付了疫苗费。后来,安在接种疫苗时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在与医院等多方协商后选择终止妊娠,这给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安某认为,苗某没有尽到对其饲养的狗的照顾义务,导致其被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被狗咬伤后终止妊娠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因此,安某要求苗某赔偿终止妊娠所产生的费用。苗某认为,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不一定会导致胎儿畸形,而苗某并不知道安某怀孕的事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终止妊娠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因双方协商未果,安某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苗某养的狗咬伤了安某,苗某无法证明安某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咬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被狗咬伤,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后来,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她担心疫苗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进行了终止妊娠手术。这种行为属于正常行为,符合安某的生活环境和常人的医学认知能力。因此,安某主张因终止妊娠手术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苗某赔偿安某各项费用及损失6069元。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狗伤人并造成终止妊娠后果的案件。目前,虽然狂犬病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尚无医学定论,但疫苗说明书中“慎用”的提醒暗示了一些不良影响。同时,生出一个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望。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自己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的正常认知。在确定被狗咬伤、注射狂犬病疫苗与终止妊娠之间的因果关系时,除依靠鉴定和医学结论外,还应考虑一般社会认知和社会伦理,并注重社会价值引导的判断结果。因此,注射疫苗与狗对人造成损害后终止妊娠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终止妊娠造成的损害属于犬只的损害责任范围,侵权人应当赔偿。

狗追赶路人致其受惊摔倒,“非接触伤”主人也有责任

当张某驾驶电瓶车经过某村路段时,张某养的大黑狗追赶电瓶车,导致张某受惊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警方协调,张B家人将张A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认定,张某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甲提起诉讼,要求张乙赔偿各种损失。

原审法院认为,饲养动物的危险不仅仅指直接身体接触造成的伤害,还包括惊吓他人。侵权人张某造成的损害与侵权人张某B饲养的犬只造成的人员受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B作为犬只的饲养者,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无法证明狗被侵犯了。侵权人张乙是故意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乙赔偿张甲合理费用0.63元。

饲养的狗对人造成伤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咬、抓等与人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狗在接近他人时吠叫、嗅嗅或追赶他人等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并相应造成身体伤害。即使其饲养的狗与他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只要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仍属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主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处理将对宠物“非接触性伤害”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作用。日常生活中饲养宠物时,主人或管理者应增强纪律意识。狗在户外时应受到合理的控制和纪律,应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负责。

非法养狗行为应予以否认和制止

王某某在某菜市场经营干货摊。他在干货摊里养了11只狗,没有许可证,也没有拴绳。当地公安机关向王某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王某仍没有对自己的狗进行登记。随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并获悉后,民警赶到现场劝说王某某,但无果。民警将王某某带到派出所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联系动物救助中心,帮助现场捕获非法饲养的狗狗,送往当地流浪狗收容中心。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王某某饲养的11只无证养犬。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当地《犬只饲养管理条例》规定,对重点管理区域的犬只饲养实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登记的犬只;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攻击性犬和大型犬;对每户饲养一只以上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更换犬只的,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将被没收。据此,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非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本案中,王某某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在对被告人作出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确认王某某无证养犬,证据充分。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某饲养的无证犬只予以没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并无不当。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开展了侦查询问、刑前陈述和辩护程序,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和谐环境倡导文明养犬,法制社会支持依法养犬。本案中,人民法院以行政审判为依据,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对未履行养犬法定登记义务、未履行看护义务的饲养者给予行政处罚。这有效防止了公共场所的非特定人群接触涉案犬只。伤害并避免狗伤人造成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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