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公

日期: 2024-04-05 19:08:59|浏览: 106|编号: 4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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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公

为进一步步做好本市电动自行车管控,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可在2022年4月1日前,将意见通过以下渠道反馈,并注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

2.来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3.传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环境保护等部门指导《目录》编制,对申报产品联合确认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更新。

市非机动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受委托承担《目录》编制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对相关经营主体《目录》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引导、规范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申报要求】申报企业及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申报主体及产品应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2、产品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及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3、具有完备、稳定的销售管控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对本市销售渠道实施有效管理,对产品实现追溯,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4、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配合行政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发现所提供的产品认证证书取消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没有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四条【办理方式】申报主体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目录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事项。

第五条【申报材料】《目录》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承诺书(见附件);

(三)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登记表;

(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检验报告;电动自行车、电池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相关标准及要求;

(六)在本市销售管控及售后服务体系说明;

(七)从左前45度拍摄的近距离5寸电动自行车实物彩色照片,并在照片空白处用印刷体标明“企业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品牌”;

(八)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九)注册商标证书(有产品品牌的需提供);

(十)对于受生产企业委托的销售者申报目录的,应提供生产者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受理审核】协会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1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补正后可以重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征求相应认证机构意见后,报目录确认部门。协会对审核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七条【会审发布】 目录确认部门每两月进行一次会审。协会根据会审结论,编制《目录》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在10日内向社会公布当期《目录》。

第八条【目录有效期】《目录》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协会重新提交资料。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的,其相应产品到期由确认部门从《目录》中删除。

第九条【跟踪调查】 协会应当在申报主体通过目录后3个月内,对相关经营主体履行承诺情况开展跟踪调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义务及承诺;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第十条【自查报告】《目录》内企业每年向协会提交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车型、蓄电池在本市销售渠道、储存库房等情况;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建设情况;对销售渠道、售后服务合规经营管理制的落实情况;所经营产品质量情况等。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在《目录》有效期内,企业不在北京销售目录内车型的,应主动办理注销目录申请。

在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中,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车型从《目录》予以删除,企业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停目录申报。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将申报车型删除《目录》,并将纳入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前不得申报:

(一)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入《目录》的;

(二)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不具有完备、稳定的售后服务体系的;

(四) 未提交自查报告,经督促仍不提交的;

(五) 未履行承诺,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规程》通告【2019】8号同时作废。

企业承诺书

为共同维护首都电动自行车管理秩序,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编制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和一致。

2.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及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保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合格证信息一致。

3.不销售未列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不向市场供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相关标准及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电池等配件;不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为无本企业授权的经营者提供产品。

4.建立完善销售台账,具有完备、稳定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产品可追溯。安排专人或专项机构负责北京地区销售管理,加强对销售门店管控,对其违规行为承担管理及连带责任。

5.对违法违规的经营门店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暂停供货、整改、收回授权、解除合作、诉讼等处理方式,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发现授权销售本企业产品的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企业将暂停北京市场销售。

7.不在北京销售的车型,主动申请从《目录》中删除。

8.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从《目录》中删除:

(1)《目录》有效期为3年,逾期未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的;

(2)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注销、撤销的;

(3)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4)不具有完备、稳定的售后服务体系的;

(5)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入《目录》的;

(6)不配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7)未提交自查报告,经督促仍不提交的;

(8)未履行承诺,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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