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日期: 2024-04-09 11:34:08|浏览: 101|编号: 4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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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

一、优质文件2016全新优质材料-全新官方文件样本-全程指南编写-独家原创1/13垃圾回收站管理系统靖江规范城市垃圾回收连日来,靖江市供销社加快清理整顿城市垃圾城镇垃圾回收网点和规范管理工作,在景城街道各社区(村)试点建设标准化垃圾回收网点,加快景城街道光明村二组、城中村垃圾分类处理中心建设。站前路南侧。 靖江市垃圾回收点分散,环境面貌较差。 一直以来,存在占道、杂乱、质量差等问题。为着力解决城市垃圾回收市场“散、脏、差”状况和安全隐患,规范垃圾回收市场行为,加快推进建设垃圾回收管理体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靖江市政府近日印发了《靖江市城市垃圾回收网点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

2.案例。 根据规划,本市将在京城街道开展试点,力争用11至22年的时间,采用市场化手段、行政推动、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为龙头、梳理有序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中心。 以城市再生资源管理网络为载体,以社区收购网点为终端,可以有效改善城市垃圾材料收集“脏、差、差、散”的状况。 每个社区设立11个垃圾收集点,建立标准化垃圾回收网点,是我市改善本市“脏、差、差、散”的废旧物资收集状况、建立城市再生资源的关键一步管理网络。 优质文件 2016 新优质材料 - 新官方文件样本 - 完整写作指南 - 独家原创 2/13 为了保护环境,方便居民,原则上,全市城市回收网点将在每个社区设立 1 1 个(村庄)。 根据分配方案,首先从现有垃圾收集点进行筛选,

3.对证照齐全、依法经营、愿意承担收购职能、严格执行统一交接规定、服从考核管理的垃圾收集场所进行整治,纳入全市统一网络体系、靖江市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颁发许可证。 靖江市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卢杰表示,目前,靖城街道已初步确定辖区内各社区(村)垃圾回收网点位置。 确定后,这些网点将实现标准化,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管理制度。 按照规定,这些回收站不能占用道路、影响居民生活。 不得焚烧、拆除、污染周围环境,落实“门口三包”责任。 每天1717:0000前(夏季延长至1818:0000),对收集的物品要及时妥善分拣,并及时通知分拣中心或具有转运功能的网点上门清扫,做到“日日清”。打扫”

4、社区垃圾回收网点主要收购生活垃圾,主要是废纸板、废塑料、废旧家电等生活垃圾。 他们不从事生产性废金属的回收和废品的再加工。 靖江市供销社是一家从事分拣业务的专业公司,于2016年成立了再生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建于站前路南侧靖城街道光明村二组,占地面积占地约9090英亩。 2016新质量文件 - 全新官方文件样本文章 - 全程写作指导 - 独家原创 3/13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已陆续吸引了数十家废品收购商入驻,目前正在全力打造一个近平方市场上的米垃圾分类处理中心。 分拣中心接收社区收集的废旧商品,进行简单的分拣、加工和包装。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吸引的专业公司负责运营分选业务。

5、公司将通过市场化运作及时发布网点收购价和公司收货价,并为收购网点提供相应的储备资金。 每位保洁员,即兼职收集员,每天按收购价向责任区居民收购废品,运送至社区(村)回收点。 兼职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结算,适当分类。 根据采购量,及时收集废物。 联系专业公司上门采购,转运至分拣中心进行分拣包装,以便对外销售。 各社区(村)将在辖区内显着位置公示废品收集者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及时联系废品收集者。 网络系统内收购点收购的废品统一移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逐步实现辖区内无外部收购点、流动收购的目标。 正在清理整顿违法经营的卢杰做法称,在通过价格杠杆回收废品的同时,靖江市供销社将联合公安、环保、市场监管、安监、城管、消防等部门

六、其他部门将继续对无证经营、污染环境、超范围经营、占道经营等废物收购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优质文件2016新优质材料-新公文样本-全套写作指南-独家原创4/13 本市将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非法经营者; 对不符合创建文明城市标准的经营者进行动员和搬迁。进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对不愿搬迁的经营户进行整顿,推动其规范化经营,对符合条件的现有经营户进行筛选和改造。纳入靖江市统一再生资源运营网络体系; 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减少非居民经营户。 规划的废品收集点将用于防止新建非规划的营业网点。 据悉,我市将继续推进再生资源网络体系建设。 京城街道社区网络建设试点完成后,将及时向北、南及滨江新区辐射。 关于加强垃圾收集站(点)管理

七、建议 废物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回收生产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 它是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产生的废品越来越多,废物回收逐渐成为热门行业。 目前,废品收集点在居民区或沿街店面随处可见。 它们在为居民出售废品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 1、影响市容,对居民造成噪声干扰的。 废品收集站工作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 他们购买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产生强烈臭味,在流通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对环境健康影响很大。 通常需要切割金属废料,并且噪音刺耳。 大型卡车经常在夜间运输废物,对居民造成严重噪音和滋扰。 高级文件 201

8. 6 全新优质素材 - 全新官方文档模板 - 全程写作指导 - 独家原创 5 / 13 2. 易燃易爆,存在安全隐患。 大多数垃圾收集站沿街租用临时或违建的房屋或店面。 员工流动频繁,消防意识淡薄。 此外,垃圾收集站内还存放着许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使用燃气灶或电炉做饭烧水,存在火灾隐患。 他们没有配备消防设备。 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3、一些垃圾回收站成为不法分子的卖点。 由于废品收购者安全意识淡薄、警惕性差,仍收受被盗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自行车、电池、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这就是盗窃。 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甚至一些废品

9、收购站与盗贼相互勾结,组成固定的盗窃、出售赃物团伙,为盗贼提供了收集站和出售赃物的窝点。 非法代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4、无证经营、管理疏忽。 废钢收购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目前,大部分废钢收购站没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营业执照,相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不可避免地产生废品,而垃圾回收产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和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堵塞不法分子出售赃物的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关键。 根本解决办法还是需要建设平安湖泊,维护社会稳定。

10. 因此,建议: 1.规范垃圾收集站的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对不符合特殊经营条件的垃圾收集站拒绝申领许可证; 对噪声、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规定的垃圾收集站进行整顿; 整顿“无证经营”垃圾收集站 坚决取缔垃圾收集站; 取消现有的非标准垃圾收集站; 严禁在居民小区、城市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处建设垃圾收集站,防止环境二次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要加强对废物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要向垃圾收购从业人员宣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守法,对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理,促进垃圾收购行业自律。对垃圾收集人员的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进行整治,从根本上解决垃圾收集站的卫生、脏污问题。

11、秩序混乱、噪音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3、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 在日常检查监管的基础上,开展垃圾收购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证多址、异地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范围,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 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垃圾收集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垃圾收集站的证照申领、备案登记、日常运营等各环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质量文件。 / 13 有部门及时跟进、监督,有规章制度约束。 第一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是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范发展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经回收加工后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事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法律、法规、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

13. 应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和城乡居民积累出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再生资源无害化回收、加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研究。 晋升。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30日内,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30日内(属于

14.自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非生产性废金属,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取得《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后15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15日内(自变更之日起15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工商登记事宜)。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付和销售生产性废金属。 采购合同应当约定回收的生产性废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

15、回收期限、结算方式等 赠品文件 2016新赠品资料 - 全新官方文件样本 - 完整写作指南 - 独家原创 9/13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如实登记名称、数量、规格、使用年限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的物品等。 。 销售者为单位的,应当查验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如实登记销售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卖家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公安机关盗窃的赃物或者涉嫌盗窃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扣押赃物或者涉嫌盗窃的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法发现的赃物并列入清单

16. 扣押清单。 发现涉嫌赃物的物品并非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发现物品为被盗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加工全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废旧物品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废旧物品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定点回收等形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交互,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第三章 质量文件监督管理 2016年新质量材料-新版官方文件样本-全套写作指南-独家原创 10 / 13 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产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安全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18.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产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发展改革质量文件2016年新版质量文件-全新公文模型-全程指南编写-独家原件11/13(经贸)、公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转移、收集配送、加工等再生资源剩余的回收方式。

19. 地点。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储存、处置再生资源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受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统计和业务报告? 2 2. 另一边?/span?/span (4)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处罚 UU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溢价文件2

20. 016 全新精品素材 - 全新官方文档模板 - 全程指导编写 - 独家原创 12 / 13 凡是经营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查处、取缔等措施予以处罚无证经营。 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条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 可能会被处以以下罚款

21. 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如实收购生产性废金属登记登记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废金属收购行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赃物或者涉嫌赃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以下罚款: 1000元以上;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物品被盗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文档2016新精品素材 - 新官方文档样本 - 完整写作指南 - 独家原创13/13 文档有修改的,处1万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根据情况。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金属,是指建筑、铁路、通信、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金属。他们原来的属性。 使用有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济贸易)、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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