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日期: 2024-04-10 02:04:53|浏览: 83|编号: 4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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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详情如下:

根据《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4.1 标准分类

4.1.1 排入第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第二类海域的污水,应当执行第一类标准。

4.1.2 排入GB 3838规定的IV类、V类水域和III类海域的污水应符合II类标准。

4.1.3 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应符合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分别符合4.1.1和4.1.2的规定。

4.1.5 在一类、二类水域、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在一类水域新建排污口。 现有排污口应根据水体功能要求控制污染物总量,确保不被污染。 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扩展信息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性质和控制方法将其分为两类。

4.2.1.1 第一类污染物,不论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均须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进行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采矿业尾矿坝排污口不视为车间排污口)。

4.2.1.2 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2.2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第二类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的最大允许排水量,如下:

4.2.2.1 1997年12月31日前新建(含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符合表1、表2、表3的规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新建(含改扩建)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必须同时符合表1、表4、表5的规定。

4.2.2.3 建设单位的建设时间(含改建、扩建)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准日期划分。

参考:百度百科-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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