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4-04-11 06:06:40|浏览: 94|编号: 46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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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市高新区、大红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8 年 10 月 31 日

随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 《随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鄂政办发[2018]33号)根据要求,现制定随州市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物品必须依照法规、法律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预算单位大宗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含)和工程项目超过50万元(含)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法规。

三、公开招标金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市级单次或者批量采购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县级采购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通过招标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金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对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并对其编制和执行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采购人应当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实施。 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单独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对未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支持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 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产品和服务,要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审查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等措施,加强政策落实,确保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采购人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和合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促进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三)本市高校、科研院所要健全内控管理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切实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自行采购,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专事特办、现场办理的采购机制,无需招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四)进一步扩大采购方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为保证部门自身正常运转,或履行自身工作职能,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采购的广告及水、电、天然气、土地等项目必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暂停停刊。 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五)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预算主管单位可以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国家部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但无论是集中采购代理采购,还是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六)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履行采购手续等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内容和环节,完善服务管理,优化采购流程,全面推行电子化采购,提高采购执行力,以及代理采购绩效。 效率和服务质量。 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对公开招标金额低于标准的,可通过协议供货、指定采购等方式组织实施,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七)财务管理由省直管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变更的权力。必要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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