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日期: 2024-04-11 20:04:52|浏览: 98|编号: 46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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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体现在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置等环节。 本章规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内容,主要是从政府管理和监督污染防治的角度规定的。 其中,有的涉及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有义务做的,如制定相关防治技术标准、建立环境监测、发布相关信息等; 有的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比如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 本章共4条,规定了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及相关信息发布、固体废物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化”。 “同步”制度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现场检查。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技术条件。

【解读】本条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国家技术标准的制定。

一、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一项重要基础性任务。 与水污染、海洋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排放标准不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主要规范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浪费。 技术控制规范和要求。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等多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 (-199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2001年)、《医疗废物转运车辆技术要求(试行)》(-2003年)、《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200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2001)等。该标准涵盖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并对固体废物的利用、运输、鉴别和处置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

2、固体废物产生量大、涉及领域广、涉及行业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 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包括质检、建设、卫生、农业、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经贸)、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需要全国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三、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依据:一是依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保护人民健康、社会物质财富、维护生态平衡而制定的标准,规定环境元素中有害物质或者因子的最高限量。 它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污染物防治技术标准的依据,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污染物防治技术标准所要达到的目标。 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必须以环境基准为基础。 所谓环境基准。 是指当环境中某种有害物质的含量达到一定值时,人或生物体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会发生不良或有害影响。 环境基准是一个客观数值,是纯自然科学的概念; 环境质量标准是以环境基准为基础的,但需要与技术、经济、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法规相结合,体现一定的环境政策和人类意志。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 二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条件。 国民经济状况是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经济基础。 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必须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 超出国家经济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标准过于严格,不可行。 相反,牺牲环境来满足当下所谓的经济快速发展也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三,必须根据国家的技术条件。 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即技术条件是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的技术基础和保证。 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必须考虑污染物防治技术水平。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污染防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改进,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对环境保护的影响是巨大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必须依靠科技进步。 在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时,还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条件,并随着技术进步,防治技术标准必须完善,使制定的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并且易于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建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解读】本条是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及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的规定。

1.环境监测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污染物或者环境有害因素的性质、数量、浓度或者成分的变化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间歇性或者连续性的监测、调查、调查。 测量、分析和评价活动。 环境监测的对象大致可分为污染源(物质)和环境质量状况。 固体废物及其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也属于该对象的范围。 环境监测按其目的可分为研究和确定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规律及其对人体和生物体的影响。 为此目的进行基于研究的监测; 长期定点、定期例行监测环境质量某些代表值,进行监督监测,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状况,判断环境质量好坏; 污染事故专项监测、诉讼或仲裁监测,为处理事故、化解纠纷等执法活动提供技术依据。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它是了解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的技术基础。 它是环境立法、执法和实施其他环境监督管理活动的客观依据和科学技术依据。 环境监测的这些含义也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系统。

环境监测制度是对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系统性、规范性的法律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的性质和任务,环境监测的类型、范围和形式,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性质和形式。 职责、环境监测活动程序、环境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环境监测结果的有效性和作用、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环境监测报告和质量保证、环境监测网络的组织和管理等。为提高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环境监测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当建立和实施统一的环境监测制度。标准化环境监测体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现状和政府部门职权划分,为了便于管理,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依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制定并颁布了《国家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管理规则和技术规范。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1991年)、《全国环境监测报告制度(暂行)》(1991年)、《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监测站建设环境标准验收办法(试行)》(2004年)、《环境监测技术路线》(2003年)等。

环境监测的目的和任务是获取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可比性、完整的环境监测数据,并利用或依据这些数据解释环境问题、评价环境质量,为环境决策、立法、执法提供支持并落实环境监管。 管理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客观基础和技术依据。 为此,必须采取系统的法律措施,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任务的完成。 制定并实施统一的监测方法和规范是重要的法律措施。 环境监测规范的内容包括环境监测的形式、类型、项目、程序、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监测质量保证、监测结果管理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规范。 本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制定统一的规定。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制定了多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统一规范,如《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备技术规范》(1998)、《有色金属残留毒性试验标准》等。 《金属工业固体废物》(19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腐蚀性试验方法标准》(1985)、《有色金属工业固体废物急性毒性初步筛选实验方法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

为了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全国和各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必须合理设置足够数量的环境监测点。 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组建。 通过优化纵横布局和区域组合、分工负责、联动协作,形成全国统一的环境监测网络,不仅能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作用。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的作用也可以提高效率,保证监测质量,发挥整体效能,满足环境监测任务的需要。

(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大中城市是人口密集、工商业单位较多、经济发达的地区。 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居民生活和单位生产等活动密切相关。 因此,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应更加透明,让居民和单位更好地了解本地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情况,有利于提高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居民和相关单位的环保意识,让他们有更直观的认识。 结合本地区的环境状况,同时便利政府部门落实相关环保措施。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这是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区固体废物防治情况调查,准确真实发布信息,切实履行这一责任。 公布的信息应当包括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

第十三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和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解读】本条涉及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定。

控制和减少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是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重点。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和储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的建设,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 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确立为法律制度。 这在以后陆续颁布的六部单独的法律中都有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我国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优化区位选择,防止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发展、产业发展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的环境影响越来越突出。 要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为此,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该法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不仅包括建设项目,还包括规划。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防止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后续跟踪的方法和制度。监控。

二、本条规定的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建设和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固体废物产生、贮存的项目,固体废物的利用和处置。 新建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程序重新申请立项和审批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原本并不存在; 改建是指改变原建设项目的内容,如地址、重要生产设施、性质、生产范围等; 扩建是指在现有建设项目的基础上扩大使用规模或者范围。 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依法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年11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有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是一般性的预测性评价。 要求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单位提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确定项目所在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等措施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 因此,决定一个建设项目能否实施是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包括: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或者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所有大中型工业项目; 一切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有影响的大中型水利枢纽、矿山等。 港口、铁路、公路建设项目; 大规模开垦荒地和砍伐森林的基本建设项目; 对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灭绝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对保护区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特殊地质地貌区域等产生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微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污染情况及其对环境影响的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建设项目的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合理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一是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工作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 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须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完成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预先审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核设施、绝密项目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 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跨行政区域造成不良环境影响或者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审批。

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价。 具体为: (一)原材料、产品或者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毒性高且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引起生态系统结构和重要生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或显着减少生物多样性的建设项目; (三)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引发、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引起跨行政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五)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老区改造等区域开发活动或者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轻微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造成的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具体为: (l)污染因子单一、污染物种类少、污染物排放量小或者毒性低的建设项目; (二)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三)对环境敏感区基本无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为: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的建设项目、废渣、粉尘、异味、噪声、振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良环境影响; (二)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三)不影响环境敏感区的小型建设项目。 对未列入人员名单的建设项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3、修订前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和建设储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此次修订后,规定凡是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建设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项目的建设,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两者相比,修订前的规定仅要求工业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修改范围扩大了,即凡是建设产生固体废物(不仅包括工业固体废物,还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的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03年,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小组报告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固体废物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法》的法律指出,全国各地城市的国内废物产生不断增长,清除废物的数量已从1996年的1.08次增加。十亿吨增加到2001年的1.35亿吨,每年增长4%。 尽管当前的集中垃圾处理率达到58.2%,但无害治疗率仅为20%。 市政家庭废物处理设施的容量不足,标准低和单一治疗方法。 从过去的情况来看,全国各地的城市家庭废物每十年增加一倍,这给城市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垃圾攻城现象远未解决。 许多城市的处置设施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规格,并且存在次要污染和安全危害。 根据建筑部最近对235个省份和自治区的235个城市进行的总共324个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的一项调查,垃圾填埋场占其中90%的垃圾。 基于对反植物措施,沼气排水和渗滤液处理的评估,约60%的设施未能满足无害处置的要求; 尽管在调查的11个废物焚化设施中,有90%配备了烟气处理装置,但其中大多数没有监测有害气体,例如二恶英。 全国有害废物的年生产约为900万吨,全面的利用和处置量仅为600万吨。 每年约有300万吨存储,全国累计存储量已达到2000万吨。 一些大型公司不愿意自己处理危险废物,中小型公司没有能力处理它。 目前,全国只有14个城市已经建造了危险的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但由于各种原因,它们尚未得到充分利用。 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增加投资并加强集中式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构建。 另一方面,为了构建产生固体废物以及固体废物的构建,利用和处置的项目,还必须根据法律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管理以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14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确定,必须在主要项目的同时设计,构造和使用需要建造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和控制设施。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必须接受预防和控制由固体废物引起的环境污染的设施,该部门最初批准了在建筑项目中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接受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的设施应在接受主要项目的同时进行。

[解释]本文涉及建筑项目的“三个同时”系统的规定。

1.建筑项目的“三个同时性”系统是一项倡议,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经验。 它与环境影响评估系统结合使用,并已成为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律体系,该系统实现了“预防第一”环境保护原则。 。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这一点。 建筑项目的“三个同时性”系统是指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所有资本建设项目,技术转型项目,自然发展项目和工程建设。 其中,必须与一个系统结合建造以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共危害的支持环境保护设施,在该系统中,主要项目的设计,构建和构成生产。 环境保护部必须接受预防和控制设施,该部门最初批准了在建筑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没有授权,预防和控制设施可能不会被拆除或闲置。 如果有必要拆除或让它们闲置,则必须获得当地环境保护部的同意。

本文特别强调,必须针对预防污染和控制设施实施“三个同时性”,这些设施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中确定的构建。 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中此处提到的“确定”不仅包括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中明确规定或确定的措施和设施,还包括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出的措施和设施在审查和批准时提出的措施和设施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规定并确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 关于“同时设计”,建筑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准备环境保护章节,并根据批准的建筑项目环境影响在环境保护章中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估计。 关于“同时建设”,如果在建设项目的主要项目完成后需要进行试验生产,则必须在主要项目的同时将支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验。 关于“同时使用”,它不仅指完成和接受建筑项目后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还包括建筑项目的试用生产和试验。 试验生产(试验)和正式投入建筑项目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经过保护行政部门的环境接受。

2.根据本文的规定,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设施必须被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接受,该部门最初批准了在建筑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文件。 接受工作应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最初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文件的责任。 州议会于1998年11月颁布的“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规定,建筑项目的主要项目完成后,如果需要试用,则必须将支持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用。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在项目生产期间的建设,建筑部门应监视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以及建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建设项目完成后,建筑部门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施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注册审查和批准,桌上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申请完成接受需要建造作为建筑项目的支持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设施的完成应在完成主要项目的同时进行。 对于需要试用生产的建筑项目,建筑部门应在将建筑项目投入试用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已审查并批准了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建筑项目的报告表格或环境影响注册形式。 ,申请完成建设项目所需的支持环境保护设施; 对于以阶段构建或进行生产或阶段使用的建筑项目,应分阶段检查和接受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在申请接受之日起30天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完成; 只有当建筑项目所需的环境保护设施通过,验收检查才能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为了确保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设施被运行或与主要项目同时使用,本文规定,接受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设施接受固体废物应在接受主要项目的同时进行。 不允许首先接受主要项目,然后接受预防和控制设施,或将污染预防和控制设施视为项目的“最后一个项目”。 该法规表明,接受预防和控制设施是主要项目总体接受的组成部分。 如果尚未接受污染预防和控制设施,则不得将主要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中。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都应被命令停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生产或使用,该部门检查并批准了建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也可能罚款不超过100,000元。

第15条在县级别或更高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和管理部门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的权利有权对与预防和预防相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其各自的职责,控制其管辖范围内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构应保留受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机构可能会采取措施,例如现场监控,收集样品,审查或复制与固体废物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有关的信息。 检查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其证书。

[解释]本文涉及预防和控制固体污染的现场检查法规。

1.现场检查是指环境监督和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他部门根据法律行使监督和管理权的其他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输入污染物侵犯单位,以检查其污染物的放电和污染控制条件。 现场检查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敦促污染物释放单位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并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和控制污染; 它可以敦促污染物销售的单位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事故的隐藏危险,并迅速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 提高污染物排放单位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律概念,并有意识地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敦促环境监督和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高预防和控制的污染水平,并克服和减少不遵守法律的现象。 。 该系统具有以下特征:(1)现场检查只能由法定行政部门进行; (2)在行政上是强制性的,不需要检查单元的同意; (3)相关行政部门只能检查管辖区内的污染物卸货单位,但是管辖范围之外的单位和与污染物排放无关的单位无法检查; (4)现场检查在一定程度上是随机的,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 (5)现场检查范围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无法任意检查; (6)行政部门和污染物污染单位均应遵守法律权利和义务。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对现场检查系统有明确的规定。 该法律也不例外。 本文授予对县级或更高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以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 它在加强法律法规,提高调查和处理的效率以及确保调查和处理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由于实施了现场检查系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各种污水排放单元的污染物预防和治疗设施的运行,并且相关法律体系也得到了更好的实施。

2.现场检查的执法实体

根据本文的规定,在县级或更高的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监督和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预防和控制固体污染的情况下,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其他固体废物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应包括建筑,环境卫生,卫生,运输,铁路,民航和其他部门。 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县一级或以上以及其他监督和管理部门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可能会派遣自己的员工或主管进行与该单位有关的现场检查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上述人员正在根据法律执行官方职责,并代表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并拥有当局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其他监督和管理部门的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环境污染。 现场检查的法律后果也由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负责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的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和管理部门应为此负责。 由县级或更高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县一级或其他监督和管理部门进行的现场检查,以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与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有关的部门不得拒绝

3.现场检查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是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以对与预防和控制其管辖范围内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上述部门享有某些行政权力,而他们实施的行动是强制性的。 被检查的部门不得拒绝,应真实地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信息。 本文清楚地表明,当检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它可能采取措施,例如现场监控,收集样品,审查或复制与固体废物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有关的信息。 同时,检查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还具有某些义务:(1)他们只能对其管辖区内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相关的单位不得检查超出管辖权范围的范围,也不得检查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无关的单位。 (2)有义务保留检查单元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所谓的“技术秘密”是指企业拥有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不愿意或不方便地在生产方面披露,例如在市场上具有优势的核心技术,具有独特价值,专利技术等的生产技术等。技术秘密是企业在市场上竞争的基础和驱动力。 一旦泄漏,它将造成企业的巨大损失。 “商业秘密”是指除技术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即企业不愿意披露或不便披露,例如营销网络,重要的客户列表,招标文件等。它也与企业在企业中的竞争力密切相关。市场。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由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行为,因此无法随意泄漏。 固体废物污染和环境预防,监督,监督和管理部门在对与环境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检查时,保守的技术机密和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负义务不应被用来窃取职责。 检查部门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或非法向其他人提供检查员部门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应在现场显示与环境预防和控制固定废物有关的单位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并在司法管辖区内进行固体废物的控制,检查员应显示其文件。 如果检查员在进行 - 点检查时未显示该文件,则检查单元可以根据法律拒绝检查。 检查员的文件应由固体废物污染的预防和管理部统一发布。 一方面,它应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严重性; 另一方面,它还可以阻止其他人伪造的执法人员侵犯检查部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4.检查员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进行 - 现场检查时,检查单元可以要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他固体废物污染,以污染环境预防和控制部门,以进行检查以显示该文件。 ; 在现场检查期间,如果检查员对信息的要求或检查内容涉及检查单元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则检查员可以要求检查员保留秘密的秘密。 如果检查员的检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则检查部门可以进行行政重新审议或根据法律提起诉讼。 检查单元还具有以下义务:(1) - 现场检查是行政部队,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有关的单位不拒绝检查。 (2)检查单元应真实地反映出该单元中固体废物污染的信息,类型,流动,利用,存储和处置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真实情况,并且不得隐藏或报告或撒谎。 (3)检查单元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例如相关信息,例如相关证书,文件和生产记录文件,记录污染物的生产,相关设施的操作和操作,监视记录和记录事故。 (4)检查人员进行 - 现场检查需要采取措施,例如在现场监测,收集样品,检查或复制与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污染有关的数据,检查员应协同合作。

如果在现场检查时检查了县级或高于县级或高于县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预防和治疗部的监督和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则在现场检查部门应命令在一个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 应征收不少于20,000元但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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