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法院】“废物利用”须走心,有害电池碰不得!

日期: 2024-04-14 08:08:03|浏览: 86|编号: 4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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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法院】“废物利用”须走心,有害电池碰不得!

罗纳尔迪尼奥,让我测试一下你。 我的电动自行车坏了。 垃圾应该如何分类?

哈哈,这个我很擅长! 网上不是有一个笑话吗? 猪能吃的叫湿垃圾,猪不想吃的叫干垃圾,猪吃了会死的叫危险垃圾,能卖给猪的叫可回收垃圾! 当然电动自行车是可回收垃圾啦~

嘻嘻,不对哦~一定要注意! 电动自行车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我疏忽了! 其实我一直有一个疑问。 我们生活中电池的使用量正在迅速增加,那么这种有害废物该如何处理呢? 我好像听说还有人在做回收。

废旧电池中含有铅板、塑料等材料,回收价值较高,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往往试图通过私自处置废旧电池来“赚钱”。 然而,我国对于废旧铅酸蓄电池的生产、回收、处置有着严格的业务要求! 让我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科学吧。

案例回顾

2017年10月上旬,被告人石某向颜某租赁了罗源县松山镇泥田村明珠别墅对面的用地。 由于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史某先是在罗源城关张贴了“收购废旧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的小广告,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电池。 同时,他雇佣了工人,为工人提供了斧头、手套、口罩等工具,用于拆解和处理废旧电动车电池。

经查,这些废旧电池为废弃铅酸电池,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归类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 经福建省计量院检验,该危险废物总重量约为57.30吨,证书编号:(MLY)C1/16-91947。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由于被告人史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罪判断。 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污染了环境。

如何处理废旧电池?

电池主要分为一次电池和二次电池。 它们的区别是:原电池主要有普通锌锰电池、碱性锌锰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其中,废氧化汞电池属于危险废物。 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其他电池处置后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次电池分为两类:可充电干电池和湿电池。 可充电干电池主要有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等。湿式电池主要是铅酸电池。 其中,镍镉电池和铅酸电池(如汽车等车辆使用的电池)含有大量的铅、镉等重金属,被列为危险废物。 其他类型不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因此,处置后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三类电池是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铅酸电池。

我们日常使用的普通一次干电池基本上都是碱性无汞电池,可以与生活垃圾一起处理。

手机电池和充电宝都是锂电池,环境风险相对较小。 它们不属于危险废物管理范围,可以回收利用。 但电动自行车多采用铅酸电池。 它们属于危险废物,对环境有害,需要特殊回收和处置。 。

原来,关于废旧电池,有很多话可说。 我学到了很多!

因此,在此提醒大家,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不仅可能严重危害生态环境,而且极易触犯刑事法律。 不要为了利益而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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