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日期: 2024-04-15 19:06:11|浏览: 95|编号: 4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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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电镀污染排放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函[2020]43号

各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镀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浙江省地方环境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260-2020)(以下简称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标准》)已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为全面深入宣传实施《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充分认识标准的重要性。 电镀是工业生产中的重要工序之一。 我省是电镀大省,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 据统计,我省电镀重金属排放量约占全省重金属排放量的2/3,是我省最大的重金属排放源。 《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在全省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目标进行适当调整,科学合理设定指标限值,重点控制重金属污染物,增加电镀处理的特殊要求 废水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应符合国家电镀标准和电镀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 《标准》颁布后,我省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将进一步科学优化,推动行业重金属减排,对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带来压力,倒逼产业进一步集聚提升,推进园区集中管理。

2、深入开展标准宣传、实施和培训。 《标准》是地方强制性标准,规定了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从事电镀废水处理的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总铬、六价铬等20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尽快通过组织宣传会、印制宣传资料、微信、微博等平台,广泛开展《标准》宣传贯彻活动。 充分利用不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及时告知相关企业《标准》的实施时间和排放限值,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达标排放义务,切实确保执行《标准》。 要加强内部培训,确保执法监测人员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执法监督监测工作。

3、准确理解标准的要求。 《标准》规定,太湖流域现有和新建电镀污水排放单位以及其他地区新建电镀污水排放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污水处理厂,自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的排放要求2020年,根据我省各地电镀行业现状及疫情影响,对其他地区现有企业执行达标排放要求给予一定过渡期,现有电镀排放单位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鼓励入园,对列入入园名单的现有电镀污染物排放单位,再给予半年整改过渡期,自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标准》具有适当的前瞻性,规定新建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表3标准进行审批,避免企业因后续标准完善而再次投入整改成本。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刻领会《标准》要求,务必准确把握,落实工作责任,督促相关企业完成标准完善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与标准。

请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整理出现有电镀污水排放单位纳入园区入园名单(太湖流域除外),并于7月前将附件2报我部门水务部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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