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培训总结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全文)

日期: 2024-04-13 21:06:42|浏览: 90|编号: 47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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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培训总结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全文)

2017年12月7日至8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举办全国排污许可证技术骨干培训。 结合培训讲义和讨论内容,总结了各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供各地发证部门参考。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一、评审总体要求

1.企业所有申请材料及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齐全、规范。

2、审核时,除了关注是否按照上一版本的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外,还要关注是否出现新的问题。

2. 材料完整性

应备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说明(简化管理的除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图纸、附件​​等材料。 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图。

以下两种情况不予受理:

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建设区域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二)属于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确规定淘汰或者取缔的水泥行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的;

3、材料标准化

(一)申请前信息披露

1、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起止时间应与《申领排污许可证前信息公开表》公​​开时间一致。

2、披露方式应当明确。 如果是网上宣传,相应的网址也应该明确。

三、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如果选择“其他信息”,应明确说明所涵盖的内容。

4、对预申请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当一一回复。 如果没有收到意见,还应填写情况说明,不能留空。

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须填写法定代表人。无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这些单位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此外,集团公司下属独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也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6、发行日期应晚于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二)守法承诺书

应按照模板签署并提交,严禁删除、修改。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实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及生产能力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体布局、废气、废水等生产排放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限值计算流程、自行监测和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只需填写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结合环境保护部相关公告确定。 属于重点控制区域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时间和当地政府下发的时间确定是否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具体原则是,“2013年12月27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水泥项目排放限值,应严格按照2013年12月27日之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水泥项目的排放限值确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其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如有)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时间和地域范围,按照文件要求,然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如有)确定。”

(三)企业原则上应有项目环评批复或违法认定(备案)文件,并根据文件文号识别新增排放源和现有排放源。 如果两者都没有,则应核实企业的具体情况。

(四)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当明确污染物种类及其指标。 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流程和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比对,根据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需要注意的是,烟雾和灰尘统称为颗粒物。 系统默认了六类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若本地区还有其他总量控制指标需要控制,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填写。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一)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生产设施应按技术规范填写,不得混合;

(2)除运输带外,同一生产设施应一一申报,不注明数量。 具体内容按技术规范表1填写。

(3)水泥行业主要产品仅为水泥和熟料(其他行业除外)。 熟料生产能力仅在熟料生产装置的熟料煅烧系统中报告,水泥生产能力仅在水泥粉磨装置的水泥粉磨系统中报告。 ,其他系统不应报告生产能力。 本表填报的“产能”为实际核定产能,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批准或根据相关产能核准文件确定的实际产能。 每年的运营时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当地政府违法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

(4)对于多条熟料生产线,应在主要生产单元进行编号和标识。

(5)除容量或储量存储参数外,其他两个需要填写的参数均按要求填写。

(六)重点检查有余热发电设备的是否漏报软化水制备设备。

(7)同一法人单位的骨料生产、矿渣微粉、商品拌合单位应按表2一并申报,并申报经环评批准的生产能力。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和燃料信息表

(1)原辅材料的选择不仅是生产水泥(熟料)所用的原辅材料,还包括脱硫剂、脱硝剂、污水处理添加剂等辅助材料。 对于熟料,仅报告购买数量。 年度最大使用量为全厂同类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总和,可根据设计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2)水泥(熟料)生产污水排放单位和设有烘干机的独立粉磨站,应报告所有含硫元素原辅材料的硫比例。

(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生产、排放单位还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等。危险废物的特性。 无害废弃物协同处置不需要锰、镍、钒等有毒有害成分。

(四)水泥(熟料)污染物排放单位,除报告熟料生产燃料外,还应报告干燥窑、干燥磨机使用的燃料。 对于独立研磨站污水排放单位,如配备烘干磨机,应报告燃料信息。

(5)燃用煤炭时,应报告灰分、硫分、挥发分、发热量等。 燃料油应填入硫含量、热值等,“/”填入灰分、挥发分。

(6)特别注意“热值单位”为“MJ/kg或MJ/m3”。 企业统计报表单位为“大卡”或其他的,应折算上报。

(七)独立法人的协同处置污水排放单位,其固体废物种类和处理量应在水泥(熟料)生产污水排放单位和协同处置污水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填报。

4、表4——废气产生排放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一)污染产生、排放环节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完整填写; 重点检查原料厂污染产生环节是否缺失,是否与窑炉废气同一排放口。

(2)关于排放口的标识,仅窑头和窑尾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三)根据行业标准,水泥行业有组织颗粒物污染物只能选用“颗粒物”,不能选用“粉尘、烟尘”等名称。

(4)排放形式上,凡设有污染治理设施和固定排放口的污染源均应选择“有组织”。

(5)关于颗粒物的“污染控制设施技术”,如果是袋式除尘器,则应明确该除尘器所使用的过滤材料。

(6)重点审查脱硝系统“污染控制设施技术”,仅“SNCR”为不可行技术。 对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如无氟化物等窑炉废气污染物专用处理设施,应注明“协同控制”。

(八)重点审核利用窑尾余热和独立热源干燥物料的独立排放口污染物类型,应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9)协同控制,检查储存预处理排放口是否缺失、污染物种类是否齐全。

(10)若有协同处置旁路出风口,“分解炉”须填写相应报告。 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物种类为11类,协同处置无害废物污染物种类为10类。

(11)水泥窑尾部排放口污染物为6类,共处置窑尾部排放口污染物为11类。检查是否全部填写。

5、表5废水种类、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一)各类废水应按部门分别上报,重点检查污染因子是否筛选、填写是否齐全。

(2)水泥行业废水类别包括设备冷却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污水、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垃圾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等,应根据污染产生的实际情况。 重点审查协同处理污水排放装置渗滤液和余热发电过程余热发电循环冷却污水是否缺失。

(3)间接或直接排放协同处置产生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的,先填写车间排放口并选择第一类污染物,然后填写外部排放口并选择第二类污染物。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协同处置项目中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中的污染物,也应当依据环评文件确定。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对目前举报的排气烟囱高度不符合要求或者排放口不规范的,发证部门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一)选择执行标准时,应首先确定所在地区是否有地方标准,并根据《严格排放浓度限值》选择执行标准名称。

(2)特别排放限值按表1第(1)项确定。

(3)储存和预处理硫化氢、氨、臭气和非甲烷总烃为速率限值,其余为浓度限值。

(四)重点清理独立磨煤机排污口浓度限值。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一)申请的允许排放量应当与计算过程一致,严格确定允许排放量; 对于独立粉磨站不允许的排放,如有要求必须遵守当地法规。

(2)重点审核计算过程中,一般排放口不能单独计算,仅与产能和类型相关。

(3)特殊排放浓度限值和特殊时期许可证排放限值申请不得填写本表。

9. 表8-1 特殊时期排放限值适用情况

该表格不要求企业填写报告。 发证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上一年环境统计数据,填报每日允许排放量和控制要求。

10 表8-2 淡季月度允许排放限值

(一)对有错峰生产要求的排污单位,重点审查是否填报月度错峰生产允许排放量。

(2)计算月允许排放量时,应充分考虑自然月的天数,并报告计算过程。

11、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本表仅报告无组织厂界,重点考察协同处置污染物排放单位厂界无组织污染因子是否缺失。

(二)重点清理协同处置厂厂界无组织氨执行标准。

12、表9-1水泥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一)重点审查严于国家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标志性排放标准选择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选择的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建设相一致。 重点考察是否遗漏了对公共单位的“其他”控制要求。

(三)“公司无组织排放控制情况”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不能复制。

13、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间接排放废水的,应当标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

14、表15 自我监测记录信息表

(1)监测内容是监测污染物浓度需要监测的各种参数。 废水监测内容为“流量”; 对于废气排放口,监测一般排放口的颗粒物,需要监测“烟气温度、烟气流量、烟气湿度、烟道截面积”、窑尾污染物、独立的热源、利用窑尾余热干燥物料的排放口,还应监测“氧含量”。

(2)窑头、窑尾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必须进行自动监测。 如果当地政府要求其他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控,也应选择自动监控。 其余的应手动监控。 若采用自动监测,手动监测部分应填写手动监测的采样频率和方法,并注明“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

(三)重点检查是否遗漏厂界无组织监测。 对于新增排放源,还应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是否有环境质量监测要求。

(四)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或监测导则的要求,重点审查磨机、包装机、破碎机、窑头、窑尾排放口的监测频次; 对于一次/半年的监测频率,应注意“合理安排监测计划,确保每个季度同类型处理设施的监测点数量基本均匀分布”。

15、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一)设施类别中,必须按照技术规范填写报告。 生产设施应填写基本信息和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应填写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2)由于技术规范中各类环保设施运行台账记录频率不同,应根据记录频率要求对报告进行分类,记录内容和频率不应低于技术规范的要求。规格。

(三)记录格式应为“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并注明“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6、附图——工艺流程图及总布置图

(一)必须清晰可见,图例清晰,不得上下左右倒置;

(二)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

(3)平面图应包括主要工艺流程、厂房、设备的位置关系,特别是厂区污水收集、输送方向。

17. 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的计算过程应当清晰、完整,并列出计算方法和严格的流程。 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的选择原则和取值以及计算结果; 应明确总指标的来源和具体数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要求; 最终的认定应当遵循严格的原则。 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四)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执行报告的内容、频率等要求按照技术规范填写; 水泥行业原则上只需提交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年度报告第(六)部分的实际排放报告、达标判定的分析说明以及第(四)部分的“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 半年度报告可根据当地管理部门要求决定是否报送。

2.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污染排放管理暂行条例》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写许可等

3.环境保护部门可将现行排污单位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 对不符合水泥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整改办法》,并限定整改时限; 如果地方没有规定,不建议在管理要求中写入噪声、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等。

四、发证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上一年环境系统数据,填报每日允许排放量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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