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烧同行回收场引发爆炸 废品收购站老板被公诉

日期: 2024-04-15 22:03:49|浏览: 81|编号: 4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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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同行回收场引发爆炸 废品收购站老板被公诉

为了打击竞争对手,制造环境污染,利用环保部门迫使竞争对手关门,安康市石泉县一垃圾收集站站长伙同他人,焚烧了竞争对手的再生资源回收场发生爆炸,导致附近许多居民死亡。 房屋墙壁、地板受损,玻璃破碎,给竞争对手及周边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1月15日上午8时30分,被告人覃某林、张某林涉嫌放火案一审在石泉法院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林因受害人经营的某再生资源回收站抬高废品回收价格,使其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2020年9月中旬,秦某林向被告人张某林提出放火烧毁某再生资源回收场,制造环境污染,并利用环保部门强制关闭某再生资源回收场。 同年9月下旬,秦某林开车带张某林到一处回收资源回收站后院墙下查看周围环境。 同年9月30日21时左右,秦某林、张某林通过微信联系准备作案工具。 10月1日凌晨1时左右,张某林电话联系秦某林后,两人从各自家出发。 林从家里提着蜡烛,开着小车从环城路来到草莓市场。 随后,他驱车沿着210国道和杨柳社区北侧人行道来到一处回收站。 当晚,张某林驾驶电瓶车沿210国道、杨柳大道行驶至小港大桥西侧,沿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与秦某林会合。 后两人走到一处回收站的后院墙边。 张某林拿起竹竿。 秦慕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蜡烛,将蜡烛插入竹竿一端的空心处,用打火机将蜡烛点燃。 在回收站举起竹竿并用蜡烛点燃废品后,两人驾车离开现场。 火势在一个回收站蔓延并引发爆炸,导致周边许多居民房屋的墙壁和地板受损,玻璃碎裂。 叉车、纸板打包机、回收废品等回收设备被烧毁,给灾民及周边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林、张某林因矛盾纠纷,明知受害人回收场内放置有易燃物品,仍于半夜纵火焚烧受害人,造成受害人财产重大损失。受害者和周围的人。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林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张某林发挥次要作用,系从犯。 两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林系残疾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覃某林有期徒刑13年至14年,被告人张某林有期徒刑11年。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讯问、质询,出示、质证证据,发表定罪量刑意见。 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庭审结束后,法庭休庭,择日宣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损坏工厂、矿山、油田、港口、江河、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监禁或死亡。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西安新闻全媒体记者 张松图/石泉县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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