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铜废催化剂 【征求意见】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

日期: 2024-04-16 07:02:37|浏览: 99|编号: 4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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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铜废催化剂 【征求意见】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

2月27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就《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及我省毗邻地区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控,建立差异化的危险废物跨省转运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运行机制】列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利用企业,可在产能范围内从我省周边省份(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江西)和上海市接收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不按比例分配。限制。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移出省外,批准向我省“白名单”企业转移相应类别危险废物时,无需征求省里的意见。 可直接给予批准,并将批准信息抄送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条【类别】列入“白名单”的危险废物类别:

900-052-31 废铅酸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酸蓄电池及废铅极板、废铅膏、酸液,384-004-31 产生的废渣收集及除尘(除)装置铅酸蓄电池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水处理污泥、900-041-49 含有或污染有毒、传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仅指含铅废弃包装物和含铅废物)废劳动防护用品)、HW08废物 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772-007-50废催化剂、321-002-48铜阳极污泥、HW17、HW22和HW48中的重金属污泥(仅限铜和镍) -含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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