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急需设备的采购机制有待实践检验

日期: 2024-04-17 17:14:04|浏览: 53|编号: 5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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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急需设备的采购机制有待实践检验

按照国务院、教育部等政策要求,不少高校逐步建立健全急需科研设备专项、现场采购机制,规范情况认定、采购程序、然而,这种机制大部分还没有被广泛使用——

科研急需设备采购机制有待实践检验

■ 记者 荣素梅

近日,在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业务高级培训班(高校班)暨2018年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解读中,有学生就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问题提出了疑问。研究、特殊事项和后续行动。 当你来到办公室时,常见的情况有哪些? 如何购买? 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

据了解,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最早见于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件)。 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专门、随到随买机制。 无需进行招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2019年4月,教育部党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8月2019年科技部、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以下简称(260号文),是25号文的延续,精神核心重申了上述规定。 37号文还要求明确适用特殊处理和现场采购机制,确定不需要招标程序的采购情况。 还要求部属各高校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政策审查、修订和制定工作。 260号文件还提出,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专人办理、随到随办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自由化而不是混乱。

25号文下发已经一年多了,高校科研急需设备采购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如何? 可以说,上述同学提出的问题是比较有代表性的。 据《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不少高校要么专门制定了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管理制度,要么在相关文件中作出规定,对科研急需设备采购进行界定和界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学研究所需的设备。 明确适用的情形、程序、合同履约验收等。

适用情况强调不故意拖延时间的紧急采购

记者发现,各高校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的定义和适用情况大同小异,大多是指采购因特殊原因急需用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和耗材。和教学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紧急采购的紧急时间要求并不是采购项目负责人主观故意拖延造成的。”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副主任李大良指出。 例如,相关设备、耗材采购资金在两年前就已发放,但由于项目负责人主观拖延,一年多没有组织采购活动。 下半年,资金回笼压力较大,时间也算紧急。 特事申请、到货即办的采购程序显然不合理。

《中国海洋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活动统一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其他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项目实施进度要求的由于延误以外的原因。 可以采用定向采购:如果现有设备突然损坏,急需采购备件和维修服务; 如果科研活动具有季节性,需要紧急出国,则需要紧急采购; 科研项目的研究计划和技术路线发生调整,需要紧急实施采购以满足科研需求的; 科研经费执行周期短,执行率要求明确,采购亟待落实。

《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简化科研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所谓“科研急需”,是指开展科研工作急需并采购的科研设备和耗材。速度需要加快。 适用条件包括:现有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短期内无法完成修复或修复后无法达到原有性能、因科研需要紧急采购设备; 新聘用的科研人员(主要指引进人才)、为尽快开展科研工作需要购买的设备和耗材; 因科研经费迟到影响经费使用进度和科研工作进度而急需采购的设备和耗材; 科研过程中,应当根据科研需要调整研究路线和方法,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审查需要采购的设备和耗材; 其他急需科学研究的情况。

《南京农业大学急需科研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明确,急需科研设备是指使用已列入学校财政预算的各类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及配件因特殊原因急需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的。 采购预算超过国家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科研急需设备原则上不适用本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紧急采购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科研活动中下列特殊情况,常规采购程序不能满足科研工作需要,需要加急或专项采购的情况:仪器、设备及耗材等:科研仪器、设备突然损坏,急需更换、采购; 开展科研项目急需新引进人才; 需要购买计划外下达的紧急科研项目的; 科研项目经费计划大幅调整,急需购买; 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紧急购买的。 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金额50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所谓科研急需设备,是指按照规定不能满足其科研急需设备的设备。学校现行采购管理程序,但必须按照采购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科研设备及耗材。 适用情况包括:承担国家紧急科研任务,需要立即开展科研活动,急需科研设备采购的; 仪器设备意外损坏,急需科研设备采购,科研实验不能中断; 由于引进人才迟到,需要立即开展科研活动,急需科研设备采购; 科研装备资金发放较晚,通过一般采购流程无法满足资金落实进度要求; 医院采购工作组认定急需科研设备的其他情况。

缩短需求论证和审核时限,鼓励采用更加灵活便捷的采购模式

在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方面,多数高校要求完成申请、论证、审查、确认、采购等程序。 同时,尽量缩短相关手续办理时限,鼓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预算和具体情况多措并举。 一种采购模式,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例如,中国海洋大学明确,对符合规定情况的急需科研设备和耗材采购将采取定向采购方式。 定向采购是指由于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或紧迫性,需要邀请特定供应商,或者在明确产品品牌、型号后,通过公告邀请非特定供应商。 供应商按照定向采购文件中的邀请提交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与符合资质且实质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审核原则确定供应商的校内采购方式。 采用该办法需经过以下程序:提交申请、采购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示。

南京大学规定,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专门采购机制,可随时办理。 采购流程为: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提出急需科研采购申请)、急需鉴定(各部门负责鉴定符合前四个条件之一的急需科研采购;其他)紧急科研案例由科技部门确定,学会部门牵头,会同采购项目经费管理部门进行鉴定)、需求论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实施(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科研急需设备、耗材由采购人自主采购,但需向招标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由招标办公室公示采购结果,无异议后签订采购合同)已公开; 政府采购配额超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南京农业大学明确,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程序包括申请、论证(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招标、合同签订、供货、其中,在采购招标方面,学校根据项目预算和实际情况,列出了几种主要情况。 例如,采购科研急需设备时,单台(件、套)或者批量价格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单件(件、套)或者批量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且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采购备案程序采购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单件(件、套)或者批量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应通过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办公室采购。 机房及设备管理处通过招标、询价等方式采购; 单件(件、套)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由招标办公室负责采购。 对单台(件、套)单价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急需科研设备采购,采取跟标采购、招标、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可以使用采购。

《同济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指出,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急需设备采购项目,可以直接采购。用过的; 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的特殊性,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 流程上,采购急需设备需组织专家论证,填写并提交《同济大学急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登记表》,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使用单位议价后直接采购,并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进行采购审批备案和合同审核备案; 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实行专项、流动采购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非招标采购程序。 实施。

上海交通大学明确,申请急需特购的采购人应在网上填写统一的申请表,注明科研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急需特购理由等,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提交的申请,采购项目负责人所属二级单位、项目管理部、财务计划部、招采办负责审核确认采购内容、方式、经费落实情况。急需专项采购。 审批工作一般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批准的急需专项采购项目,由招聘采购办公室采用公开、快速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所谓公开快速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采购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程序为:对于主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数量较少且要求明确的项目,利用招采办电子信息管理平台中的快速采购系统直接进行,在3-5个工作日,并选择一到两家供应商。 供应商候选人; 对技术要求高、绩效指标复杂的项目,通过发布快速采购公告、下发快速采购文件等方式公开邀请供应商参与快速采购活动,由评审专家组负责对回复文件进行评审,或进行磋商和谈判与供应商进行沟通,最后推荐一到两家供应商候选人。 项目采购方一般应选择排名靠前的候选供应商作为本次交易的供应商。 招采办公室根据审核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学校采购平台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科研急需、时效性强、必须采购的科研物品和服务,必须由科研人员报送、审核并批准经所在单位负责科研工作的领导批准,并经学校批准。 科研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以下方式办理,无需报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批准: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目前为100万元),科研人员可以根据鉴定意见,组织3名专家进行合同谈判,按照标准合同(协议)模板签订采购合同(协议),在武汉大学电子采购平台发布; 预算金额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现行100万元(含))至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现行200万元)以内,且只有一个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满足科学技术需要的研究后,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将组织使用本单位推荐的供应商。 在单一来源谈判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满足科学研究需要的,按照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预算金额超过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现行200万元(含))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向教育部、财政部申请变更采购按照应急项目的方法进行采购。 对于需要科学研究、时间紧迫、必须实施的紧急科研项目,学校还明确了采购组织和实施办法。

此外,一些高校还对科研急需设备采购的合同履行和验收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 例如,南京农业大学规定,科研急需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验收。 对于单台(台、套)价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急需科研设备,项目单位须填写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报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接收。验收报告将于当天审核。 西安交通大学规定,急需科研设备的性能和验收由经费负责人全面负责。 原则上,供方完成合同并达到验收标准后30天内完成验收。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校办公室采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验收及后续监督工作。 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采购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的验收及后续监督。

该制度的生效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期待在权力下放方面采取更大的措施。

尽管大多数高校已经逐步建立健全了可按个案办理的急需科研设备采购机制,但在实践中,采用该程序申请采购项目的情况并不多见,很多高校甚至没有一个项目。 其中原因值得深思。

南京大学招标办公室主任戴永梅告诉记者,25号文发布后,所属高校在执行中面临的最大困惑是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能否按照政府采购限额直接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高校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采购自主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简化优化采购的政策文件。流程,提高效率,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自主权,释放创新活力。 逐渐成为共识。 教育部党委37号文件要求各高校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政策审查、修改和制定工作。教育部所属高校对此高度重视,先后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可以说,对于低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少下属高校的“放权、监管、服务”改革措施已经比较到位。 校内采购机制基本能够满足教师对采购时限的要求,紧急的并不多。 ,必须申请办理特殊事项、可随时办理的采购项目。 另外,科研急需设备采购机制长期没有建立,具体效果需要时间检验; 大多数大学都要求完成申请、论证、审批等程序,前期工作还比较繁琐,因此采用此类程序的项目很少。 超过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在政府采购法尚未修改的前提下,仍应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向财政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无法取得进一步的突破。 “如果只是从建立健全急需科研设备采购机制的角度来制定政策,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立法和政策文件的实质和出发点;其次,我们要明白立法和政策文件的本质和出发点是什么?”应该如何返还给购买者?应该制定哪些配套制度来保证呢? 戴永梅说道。

李大良认为,25号文件等提出“科研急需的设备、耗材采取专门采购机制,随时可办理,无需招标程序”。 其实更多的是鼓励一些“放权、放权、监管、服务”。 改革相对缓慢的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校建立了更加灵活的采购机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逢机会就招”的现象。 但对已经享受政策红利的下属高校的放权却有限。 在中山大学,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通过学校电子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周期由2015年的35天缩短到26天左右; 对于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学校利用自建的快速采购系统,将采购周期缩短至13天左右。 教师对采购效率和质量普遍满意。 他们缺乏办理特殊加工和现场加工申请手续的动力。 不过,学校在采购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方面,仍然做出了一些大胆的尝试。 一是创新地将自动审核模式嵌入学校快速采购系统。 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项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将尽可能量化,系统将根据供应商如实反应情况更换专家。 审核并汇总评分结果,生成候选交易排名,推送给采购方进行选择; 用户评选系统中的第一笔成交候选者,其报价是所有供应商中最低的,并且上传的信息无错误或遗漏。 在某些情况下,项目方可以不经专家评审而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是学校打造了实验物资电子商务采购平台。 研究人员直接通过电商平台下订单并冻结资金。 供应商发货后,研究人员可以通过平台拍照验收并上传凭证,无需签订纸质合同。 。 供应商汇总当月通过验收的交易订单后,直接对接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真正将科研人员从繁琐的采购和报销流程中解放出来。

对于科研急需设备的采购,李大亮也有自己的疑问。 他问,科研急需的设备到底是什么? 谁来鉴定一下? 鉴定标准准确吗? 其实这些都是很模糊的。 许多大学在其机构文件中明确了科学研究急需设备的情况,并最终以“其他情况”条款作为后盾。 基本排除因主观故意拖延造成的紧急采购。 实践中,为了确保这一安全条款不被滥用,不少大学都要求采购科研急需设备的项目是真实的。 这需要准备材料、提交申请、论证审批或者材料公开等,甚至可能需要学校领导对项目负责。 申请签名背书的整个认证周期快则三到五天,慢则一两周。 其实比通过各学校现有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快不了多少。 因此,对于推进“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放权、优化服务”改革进展缓慢、尚不具备良好采购方式和管理的地方高校来说,系统方面,值得尝试专门购买科研急需的设备。 对于适合相对合理且具有相对适当的权力下放化的下属大学的采购管理系统,该机制在实践中仍有待测试和评估。

四川大学招标和采购中心主任他也认为,从下属大学取得了相对较大的进步,在“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委派权力,授权权力,授权权力,委派权力,权力,授权权力,授权权力,委派权力,授权)方面取得了进步委派权力并改善法规。” 例如,学校关于购买科学研究工具和设备100万元人民币的法规相对灵活。 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则可以直接购买。 但是,教师很少或很少选择这种方法,因为学校建立的快速采购方法已经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 时间要求。 每所大学制定的科学研究工具和设备采购管理系统可能过于僵化,并且过多地强调程序,从而导致长期的采购周期无法满足教师的需求。 对于大学和科学研究机构来说,扩大其购买自主权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他们不妨进行更多的创新和尝试。 但是,是否可以进一步自由地将公共招标配额上方的项目(公共招标配额)上述,财政部仍然需要制定相关政策。

一位不想透露姓名的专家说,关于迫切需要进行科学研究的设备采购的投诉也值得关注。 例如,某个学校规定,竞标办公室只会在宣布交易后的2个工作日内回应此类项目的供应商提出的书面疑问和投诉。 对于某些没有及时和全面信息的响应供应商来说,如此短的时间限制可能是不现实的。 由于沟通不良,此类问题和投诉可能会演变为报告和行政诉讼,这将减慢项目的进度。 如何在确保及时性和维护供应商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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