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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类罚款9000元
■5月11日,北京发布首张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处罚罚单。 罚款9000元的消息传遍网络,生活垃圾分类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随着城市开始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在海上,船舶垃圾的分类也值得所有海员关注。 近日,宁波镇海海事部门连续发现两起船舶生活垃圾未按要求处置的案件。 两起案件的处罚金额均远超万元,值得全体海员关注和警惕。
案例一
近日,宁波镇海海事部门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停泊在青芝石码头的S航运公司X船向海中排放违禁污染物。 经调查,该船于2020年4月25日2051时,向北纬27°44′.767/东经121°30′.792时共排放未破碎餐厨垃圾0.02立方米。上述排放位置位于中国海域内。领海。 。
其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2011年修订的第73/78号公约附件五第三条。
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中国”,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航运公司处以人民币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宁波镇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A船公司B船向海中排放违禁污染物。 经调查,Wheel B近期在多个地点向海洋排放了总计0.06立方米的破碎餐厨垃圾。 上述三个地点均位于中国领海基线以内。
其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73/78号公约附则五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对航运公司处以4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船舶废物?
船
船
垃圾
垃圾
船舶正常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物,包括各种塑料废物、食品废物、生活垃圾、废食用油、作业废物、货物残渣、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及废物焚烧炉灰烬、除适用于《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件一、二、三、四和六的物质外,以及下列活动及其部分中的鱼类(包括贝类):
a) 航行期间的鱼类(包括贝类)捕捞活动;
b) 将鱼类(包括贝类)放入船上水产养殖设施的活动;
c) 将捕获的鱼类(包括贝类)从船上水产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和运输的活动。
如何正确处置船舶垃圾?
正确分类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附件五2016年修正案,船舶将垃圾分为A至K类。
他们是:
A 塑料、B 食品垃圾、C 生活垃圾、D 食用油、E 焚烧炉灰、F 作业垃圾、G 动物尸体、H 渔具、I 电子垃圾、J 货物残渣(对海洋环境无害的物质)、K 货物残留物(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分类收藏
船舶上设有不同颜色的垃圾桶,用于存放不同类型的垃圾。 由于每艘船采用的标准不同,垃圾桶的颜色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
红色垃圾桶用于接收可回收和可重复使用的废物,包括食用油、玻璃、铝罐、废纸、木材、金属、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类似塑料;
黄色垃圾箱用于回收抹布和焚烧炉灰烬;
绿色垃圾桶用于回收可能对船员或船舶造成伤害的垃圾,如油抹布、灯泡、酸性物质、化学品、电池等;
蓝色垃圾桶用于回收视频垃圾;
黑色垃圾箱用于回收不可回收的塑料和不可回收的塑料制品废物。
厨房、船员个人房间、机舱、驾驶台、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均需设置垃圾桶,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
正确放电
按水域面积区分:
内河:
禁止倾倒船舶废物。
海域:
允许垃圾排放的海域,应当根据船舶垃圾种类和海域性质,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按垃圾分类:
塑料垃圾、废食用油、生活垃圾、焚烧炉灰、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禁止排放到任何海域。 垃圾需要收集并排放到接收设施中。
食物浪费:
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含)以内的海域,应当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在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海域内,应破碎或磨细至直径不超过25毫米后方可排放; 可排入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
货物残留:
距最近陆地12海里(含)以内的海域,应当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只能排放不含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的货物残留物。
动物尸体:
距最近陆地12海里(含)以内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排放。
其他运营废物:
在任何海域,货舱、甲板和外表面的清洗水,只要其所含的清洗剂或添加剂不构成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方可排放; 其他作业废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注意:
在任何海域,不同类型船舶垃圾混合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各类型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做好笔记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批准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必须配备《垃圾记录簿》。
每一次向海洋或接收设施的排放,或完成的焚烧作业,都必须立即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并由负责官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当天签字。 《垃圾记录簿》每一页填写完毕后必须由船长签名。
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的记录应包括日期和时间、船舶位置、废物类型以及预计排放或焚烧废物的数量。
A 至 I 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中。 J类和K类垃圾适用于运载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垃圾记录簿应保存在船上的适当位置,并应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可供检查。 记录簿必须自最后一次输入后保留至少 2 年。
上述第 2 条所述的任何排放或意外损失应记录在垃圾记录簿中,或者对于 400 总吨以下的船舶,记录在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中。
垃圾接收
收集船舶垃圾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必须经海事机构认定。 其次,在进行作业前,应事先向作业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作业结束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提供垃圾收据单。 该证书交给对方船舶,经双方签字确认,保存2年。
文件应注明双方作业名称、作业起止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这些内容也应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中。 运营污染物接收单位将这些船舶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并将每月接收废物的数量和处理情况向海事机构备案。
海事局作为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机构,主要检查哪些内容?
检查指南
☑工作报告检查
作业情况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实际作业情况是否与报告内容相符。
☑证件检查
监督检查船舶证书、法定防污染记录簿、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单、作业方案以及与接收污染物有关的应急预案。
☑ 检查运营单位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检查为船舶提供服务的接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设备及设备检查
对与所接收污染物有关的船舶设备、安全与防污染设备、人员防护用品等进行监督检查。
☑运行检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约和标准的要求,检查作业过程中安全操作规程的遵守情况以及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