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4-04-21 17:26:57|浏览: 131|编号: 5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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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辖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直单位,各政府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2022 年 5 月 26 日

附录

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条例》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 ]1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由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并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 (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 审评专家的选任、解聘、选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评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职能与用途分离、随机选拔、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估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估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估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的选任和解聘

第五条 省财政厅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遴选评审专家。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诈骗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并在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与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5)能够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七)申请成为评估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申请人不符合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具有突出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并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信。申请人所在部门(见附件1),可选择聘请为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六)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评审专家实行网上注册。 申请人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系统(:8030)按程序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的原图:

(一)申请表(见附件2)及申请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

(二)学位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

(四)财政部门专业技术职称(级别)证明或者推荐信;

(五)专业技术职称(级别)文件或考核结果官网查询截图;

(六)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职称,结合长期工作经历或者特长,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估专家职业分类标准选择评估专业。 三级及以上专业目录不分类别,专业数量不限。 三级专业 带有子目录的目录不得超过三种。

除取得新专业类别的职称(级别)证书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审核专家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新取得的职称(级别)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进行调整。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资格者,可参加在线培训和考核。 评审分数达到80分(含)以上的,视为合格,自动选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评审专家聘期为三年。 任期届满后,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由财政厅或者财政厅委托的机构组织。 考核合格者可自动续展。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及时参加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题学习和培训。

任职期满后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或者任职期间无故不参加专项学习培训的,暂停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直至符合条件为止。已完成必要的培训并通过考核。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评审领域、专业技术职称、回避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及时的方式。 原则上每年审查范围都会变化。 不超过2次。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二)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审评专家管理系统设有管理权限账户和使用权限账户。

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账户和社会采购机构的使用权限账户由省财政厅核发;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使用权限账户由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后核发。

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 ,并从省财政厅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选择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预算主管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省级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进行仪器设备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如果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应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除采用非招标方式、需要非现场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选定评审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当日抽采、当日使用。 武汉市内抽签的人员应在抽签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2小时抽签,其他地区抽签的人员应在抽签活动开始前至少提前1小时抽签。

第十六条 审评专家通过手机接收审评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拨打的语音电话和短信通知,并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审评活动。

选择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不得迟到或随意缺席。 如确实因故无法出席,在武汉参加评审的人员应至少提前0.5小时与采购人或采购人联系。 机构并解释原因。

第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公告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录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归档。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供应商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亲婚姻关系;

(三)与供应商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其与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退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参加过项目前期论证、采购计划评审、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等活动的,应当要求其自己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委派本单位熟悉采购需要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或者委托相关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

第二十条 因评审专家缺席或者回避导致评审现场专家人数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增选评审专家,或者在征得评审专家同意后自行增选评审专家。采购方负责的预算单位。 无法及时补充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咨询小组。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前,评审专家名单应当保密。 评审活动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连同中标、成交结果予以公告,并对自选评审专家进行评分。

各级财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审评专家在审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享有独立评审权;

(二)有推荐候选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投票权;

(三)对本人绩效考核结果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四)参与评审服务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审评专家在审评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或者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立即停止审查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代理机构;

(三)积极配合回应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投诉等事项,不泄露审核文件、审核情况以及审核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行为,或审核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扰的,应及时向项目同级财务部门报告方式;

(五)签署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有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应在评审报告上注明,并在异议上签字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客观、公正地评价采购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8)如果发现自己对某供应商有兴趣,应主动回避;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专家服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服务费。 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人向评审专家支付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 劳务报酬按照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计算。 负责组织评审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宣布评审开始为开始时间,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为结束时间。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项目评审时间。 审评专家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评审活动主办方负责保证评审专家评审期间的饮食和休息。 用餐和休息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税后)的支付标准: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劳务报酬400元; 其他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劳务报酬300元; 武汉市执行省级标准;

(二)审核时间超过2小时的,每增加0.5小时,增加劳动报酬5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 审核时间达到8小时的,每增加0.5小时,增加劳动报酬100元,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点,尚未开始评审工作的。 但因审评专家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导致采购项目停止、延期或者要求专家本人主动退出的,应当向审评专家缴纳不少于150元的缓交费。 ,已启动审查的,按照前述标准执行;

(四)参加同一项目复评的专家按照上述标准支付报酬; 原评审委员会因评审专家未履行职责而重新评审的,原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再支付报酬;

(五)当日未完成审核工作的,次日按照上述标准重新计算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参加当地评审时,其往返交通费计入评审服务报酬;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时,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费用可参照采购人发生的差旅费。 根据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标准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名义领取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未完成评估工作而离开评估现场或者在评估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领取劳动报酬或者报销非现场评估旅费。

第三十条 采购人支付的劳动报酬由采购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支付。 将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及《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税后)确认表》(见附件3)发送给采购人,采购人应及时向评审专家支付报酬。他们的服务。

第六章 评审专家的评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每位评审专家的年度业绩评价基本分为10分,共扣23分。 如果违反某一项,则会扣除相应的积分,直至全部扣完为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迟到不超过0.5小时;

(二)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组织审核活动工作人员核实身份的;

3. 进入审核现场时,未按要求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的;

4. 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项,影响评审工作秩序的;

5.故意拖延审核时间的;

6. 其他轻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分:

(一)缺勤、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机构请假,或者迟到0.5小时以上,导致评审工作未能按规定时间开展的;

2、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评审;

3. 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4. 超出标准索取审稿服务报酬或者无故索取其他额外报酬的;

5、评审工作尚未结束,无正当理由提前离开评审现场的;

6.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不了解市场情况,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的要求;

2.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求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倾向性意见;

3. 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解释和更正,或者主动接受供应商的澄清、解释和更正;

4. 协商评分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

5、客观分数审核错误;

6. 分数异常高或低;

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随意取消投标的;

8、无故未按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的;

9、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材料;

10、确认参加评审前私下联系供应商直至评审结束;

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对上述评分项目进行评价。 对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项目,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完成评审专家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年度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一个周期。 年分9分(含)及以上为优秀,6-8分为合格,年分5分(含)及以下为不及格,期末扣除年分那一年。 清除点数后重新计算。 当评价专家的履职量化评价分数小于或等于7分时,系统将自动发送短信预警。

第三十四条 量化扣分应当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对量化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核实。 投诉事项经核实属实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书面报省财政厅,并修改评价结果。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不实、恶意评价,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其提取权限,评审工作完成后立即开放权限。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备有录音录像或者书面记录,作为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定量扣分的必要证明材料,并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根据评审专家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阶梯遴选概率。 连续两年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入选概率自动增加。 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6个月参加考核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拒绝履行配合回应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律义务;

(三)从事损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誉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和评审情况的;

(二)未回避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

(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有违法行为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审核确认结果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并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材料。 省财政厅将根据报送的监督检查结果对相关评审专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审评专家的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财发[2017]2号)、《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财发[2017]2号) CAI FA [2017]第4号)和“省级财政部关于与湖北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的职责绩效评估有关的事项的通知”(E [2018]第8号)在同时。

附件:1。推荐信

2. 申请表

3.荷贝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劳动报酬(税后)确认表

附件1

推荐信

湖北省财政部:

我有XXX(ID编号:XXX),在XXX工作XX年(不少于8年),并赢得了XXX(在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专业荣誉,专利成就,科学研究成就,学术报纸,学术报纸,学术论文, ETC。)。 由于XXX的原因,我无法获得那些被我们单位审查后被授予中级且高于专业和技术职业级别的中级及以上的人,被认为具有成为省级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的能力,并且特别建议选择为湖北政府采购审查专家。

XXX财务局(盖章)

xxxx年x月x日

附件2

申请表

湖北省财政部:

I,XXX(ID编号:XXX),符合“ Hubei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管理和实施措施”(E Gui [2022] No. 1)中第6条规定的资格,现在适用于Hubei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并承诺有意识地遵守审查工作的学科,保持开放,公正和公正的审查活动的顺序,并建立诚实和值得信赖的评论专家的形象。

申请人:

日期:

附件3

湖北省政府采购审查专家劳动报酬(税后)确认表

购买者: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审查时间:

姓名

雇主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存款银行

银行账户

劳动报酬(Yuan)

符号

采购代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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