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废品内藏大门道废品收购站成盗窃犯罪 赃物“变现”主要渠道亟需强化监管综合治理

日期: 2024-04-22 10:06:31|浏览: 100|编号: 5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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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废品内藏大门道废品收购站成盗窃犯罪 赃物“变现”主要渠道亟需强化监管综合治理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垃圾收集站遍布城郊和乡镇。 2019年以来,沛县县法院共审查起诉盗窃案件235起,其中通过废品收购站出售的案件49起,占比20.85%。 分析发现,废品回收站已成为盗窃犯罪出售赃物的主要渠道,为盗窃犯罪频发的赃物“变现”提供了下游便利。 迫切需要加强监管,斩断黑色利益链。

1、无证黑窝点“裸奔”,来者不拒,到指定地点收卖赃物。 废品回收行业的资质审查相对严格。 除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特殊行业许可证。 虽然资质严格,但业务门槛却极低。 有了一块土地,有了规模,就可以组建一个简易的废品收集站。 此类回收站地处偏远、规模小、转运灵活、不符合资质审核条件。 因此,他们大多是无证“裸奔”。 它的规模虽小,但它的“胆量”却一点也不小。 无论是赃物还是违禁物品,只要是有利可图的,敢来的人都不会拒绝低价购买。 例如,在王甲、王乙盗窃案以及王乙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案中,无证垃圾收集站经营者王乙明知私自买卖铁镨、铁钇稀有金属是被禁止的。尽管A、王B出售的镝铁、钇铁被盗,但他们仍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分7次、5次购买了王A盗取的镝铁、钇铁,共计1800余元。 每斤31万多元。 一些废品收购窝点甚至鼓励和资助犯罪分子实施盗窃。 例如,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废品收购黑窝点不仅负责出售赃物,还向盗窃团伙提供三轮车和购买作案工具的资金,鼓励盗窃团伙继续盗窃电缆。

2、正规购买点不询问、不登记,“装糊涂”兼职卖赃物。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销售者为单位的,应当查验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注明销售单位的名称、名称、地址、身份证件等。如实登记负责人的电话号码; 卖家为个人,必须如实注册卖家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但实践中,废品收集站经营者很少登记相关信息,对明显可疑的物品既不查询也不登记,假装不知道并正常购买,间接促成了盗窃犯罪赃物的顺利出售。 例如,王某、张某盗窃案,朱某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案中,王某在工地偷窃钢筋后,天黑后到朱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出售。朱某某虽然明知王某某销售的成品钢筋“来历不正规”,但仍没有询问钢筋来源,并且故意不登记相关信息,假装没有并分五次购买了王某某盗窃的成品钢筋14500余公斤。

3、“善意所得”物品所有权已转移,赃物追缴无效。 为了不引起废品收集站经营者的怀疑,不法分子常常采用各种掩盖手段,如开具虚假证明、向各个收集站出售、或者专门向新经营者出售等。 例如,在刘正然盗窃案中,刘正然将偷来的打桩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营者李某时,开具伪造的收购合同,欺骗李某信任他,成功“变现”赃物。 司法实践中,废品回收站经营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正常市场价格收购赃物。 基于“善意取得”,货物所有权已转移。 犯罪分子的盗窃动机大多是“急用钱”。 赃物“变现”后,赃款很快被挥霍一空,受害人的损失难以挽回。 例如,在黄某盗窃案中,垃圾收集站经营者王某由于刚刚进入该行业,并没有意识到黄某出售的电缆被盗,因此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并出售。给其他人。 后来,黄某的案子败露,但黄某已将赃款挥霍一空,无法赔偿,而王某也没有赔偿责任,追回赃款、追偿损失都困难重重。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及时取缔无证垃圾收购点。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管等部门要定期对废品收购场所进行联合检查,保持打击高压,及时清理无证黑窝点。 同时,处罚力度将加大,违法成本加大,无证废品收集站的生存空间将受到挤压。 二是加强行业监管,实行生产废金属回收登记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对废品收购点生产性废金属回收注册情况进行抽查。 对于大批量电缆、钢板、钢筋等材料的销售,经营者需要登记详细信息。 凡涉嫌盗窃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类似案件的宣传和提醒。 加强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废品回收行业协会等协作,及时提炼总结废品回收行业经营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和废品回收站售赃典型案例,对不法分子出售赃物的常见伎俩进行梳理总结,向废品回收行业从业者发出规范操作和服务指南,引导废品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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