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的镍镉电池 经济法论坛(第9卷):电池消费负外部性的法律规制研究

日期: 2024-04-26 00:09:37|浏览: 72|编号: 5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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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镍镉电池 经济法论坛(第9卷):电池消费外部性的法律规制研究

目录

1、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及其原因

2.我国电池消费负外部性法律规制现状及缺陷分析

3、国外电池消费负外部性法律规定考察

4、我国电池消费负外部性法律规制的完善

1、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及其原因

(1)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

电池的消耗已经蔓延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据统计,目前全球每年生产各类电池约250亿只,我国约占总量的1/2,并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 戴志群、黄斯良:《化学废旧电池的环境污染与利用》,发表于《化学教育》2005年第1期。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每年实际市场消费量约为70亿只,其中大约有 40 亿个是含汞电池。 彭德富:“调整产品结构是解决我国干电池污染的主要途径”,发表于《环境保护》2001年第5期。除了消耗造成的资源减少外,更重要的是作为消费后产品,废旧电池如果不回收再利用,会含有汞、铅、镉、镍等重金属以及酸、碱等电解质溶液。 ,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这是消费外部性的典型表现。 消费外部性是指消费者基于对消费者本身以外的客体的消费而造成的权益侵害和利益损失的现象。 胡元聪:《论消费外部性的经济法解决——基于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发表于《现代经济讨论》2009年第9期。

电池消耗的外部性主要是负外部性。 负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实体在行使其权利时将其应承担的义务强加给其他经济实体。 胡元聪:《法经济学视角下的外部性分析及解决》,发表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另见胡元聪《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途径研究》,法律出版社, 2010.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是指人类基于电池的消费侵害子孙后代的环境权、健康权、资源使用权的过程或状态。 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人类环境权的侵犯。 废旧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一起填埋或丢弃。 浸出的汞等重金属和酸碱物质会渗入土壤并污染地下水,进而进入农作物和鱼类,破坏人类生存环境,间接威胁人类健康。 。 据资料显示,一节AA电池在土壤中腐烂后,可使1平方米以内的土地变得贫瘠,完全失去耕种能力; 一颗纽扣电池中的有毒金属可污染600吨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用水量。 数量。 肖红、张培峰:《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发表于《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5年第8期。 二是健康权的侵犯。 汞、镉、铅等金属燃烧扩散成气态后,被人体吸入危害很大。 重金属镉极易引起人体慢性中毒。 主要症状为肺气肿、骨软化、贫血、瘫痪; 而铅进入汞最难从人体排出,严重影响肾功能和生殖功能; 汞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破坏力最大,毒性也最大。 三是侵犯子孙后代的资源使用权。 相关数据显示,1980年我国干电池产量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 1998年,我国干电池产量达到140亿只,占世界干电池总产量的47%。 扔掉这些废旧电池相当于浪费了1560万吨锌、2260万吨二氧化锰、2080吨铜、270万吨氯化锌、790万吨氯化铵、4.3万吨碳棒。 常浩南、李光明:《东台地区废旧干电池处置调查研究》,发表于《中学地理教学参考》2005年第11期。通常,废弃锂离子电池中,钴的质量分数为5%~15%,锂的质量分数为2%~7%,镍的质量分数为0.5%~2%。 曾贵生、郭勤、胡长安:“从废旧锂离子电池中回收有价金属的技术”,《湿法冶金》2008年第4期。因此,废旧电池和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如果不进行回收利用,将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2)电池消费负外部性产生的原因

虽然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直接体现在过度消费、消费后随意处置、回收加工不充分等方面,但事实上,电池消费前的生产过程和消费后的加工过程都存在巨大的负外部性。 。

1、从电池生产水平分析。 电池生产技术不足会带来负外部性。 基于电池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其生产应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然而,我国生产电池的小企业在沿海地区尤为普遍。 家庭式生产、生产技术落后,导致电池质量较差,环境污染尤为严重。 同时,由于这些小企业的分散性和灵活性,政府监管不力的现象普遍存在。 因此,小企业的生产成本很低,有生存空间。 在义乌小商品市场,5元就能买到60节AA电池。 这些小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巨大的环境成本转移给社会,造成巨大的负外部性,加剧了电池消费的环境问题。 刘平阳:《不完全市场废电池管理方法初探》,发表于《环境保护》2004年第9期。

2从电池消耗角度分析。 电池的不正确消耗和过度消耗都会增加其负外部性。 由于小企业的存在,以非常低的成本生产劣质产品。 因此,一方面,消费者购买这些电池往往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以大学生为例。 据统计,大学生一个学期平均消耗一次性电池6块,充电电池4块。 我国目前有2960万大学生,他们一年消耗的电池数量惊人。 这些大学生很可能出于经济目的购买街头小贩兜售的电池。 当然,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也可能如此。 另一方面,由于小企业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价格相对较低,会导致消费者加大消费,导致过度消费和劣质电池消费泛滥,从而加剧负外部性的发生。

3、分析废旧电池回收的困境。 废旧电池的充分回收可以预防和减少负外部性的发生。 但我国废旧电池回收目前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回收实体缺乏。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废旧电池的回收由谁负责。 实践中,多是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自愿进行的。 二是回收网络尚未形成。 近年来,不少城市设立了废电池回收网点,但数量较少,覆盖面积有限。 广大农村基本是空白; 虽然一些城市的回收网点不少,但大多是由某些单位、企业或个人发起的。 倡导下,稳定、长效的回收网络尚未形成。 三是人们的回收意识参差不齐。 尽管国人整体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不少公民积极发起废旧电池回收活动,但与13亿人口相比,他们仍然是少数。 大部分人的环保意识还相当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目前我国废旧电池的回收率太低,全国回收率不足2%。 这个数据是在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秘书长王敬忠与新华社记者的谈话中提到的。 来自大连新华社2002年7月7日的新闻稿,“我国废电池的潜在危害不容忽视”。 北京的回收率仅为1.7%,上海仅为3.3%。

4从废旧电池回收的困境角度分析。 废旧电池的充分再利用不仅可以节省资源,还可以减少外部性的产生。 但目前我国废旧电池回收还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回收利用主体缺失。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废旧电池再利用的责任主体,导致整个再利用处于停滞被动的局面。 二是回收技术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再利用研究技术仍然落后,整体科研水平不高。 三是回收资金缺乏。 不仅科学研究缺乏资金,再利用本身也是一个耗资巨大的项目。 建设一座“回收-加工-再利用”的高标准废电池处理厂,耗资约1亿元。 张伟:《废旧电池找家难》,《人民日报》,2001年3月26日。一般企业买不起,买得起的企业因为利润太低而停了下来。 同时,国家并没有提供相关补贴和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 因此,废旧电池再利用的困境也导致了更多的负外部性。

2.我国电池消费负外部性法律规制现状及缺陷分析

(一)我国电池消费负外部性法律规制现状

1、从原则规定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对废旧电池的生产、消费、回收和再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为国家鼓励环保事业的发展规定了一系列总体指导思想。 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无害化和合理回收利用;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了废旧消费品的强制回收制度; 2006年 2007年通过并于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部门联合规章的形式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总之,这些规定为解决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提供了原则性指导。

2、从专门法规层面分析。 首先,从监管角度来看。 我国《电池产品汞含量限量规定》、《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针对以下具体问题电池的生产、消费、回收和再利用。 更详细的规定。 1997年,轻工业联合会牵头的《电池产品汞含量限制规定》,以部门联合法规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实现低汞、无汞电池生产及相关国家政策; 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详细规定了进出口电池汞检验的具体操作流程; 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主导出台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部门联合规定的形式,对电池的生产、使用、收集、运输、储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废旧电池的处理、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等,可操作性强。 2006年,国家发改委87号文件发布了《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制度(试行)》,其实施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电池及电池组、废电池和电池组的风险和影响。废旧电池处理过程中的电池。 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等。 其次,从行业自律监管角度。 2001年,上海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向各电动自行车工商企业发出行业自律公约。 公约要求:一是各生产企业必须与废旧电池回收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其次,在产品说明和销售指南中必须对废旧电池回收做出具体规定; 三是各生产、销售企业必须杜绝买卖漏购。 2011年5月,由11家重点铅酸蓄电池企业发起、多家行业企业参与的“铅酸蓄电池清洁生产行业自律联盟”,牵头向全社会发布《清洁生产行业自律条约》。 总之,这些特别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为解决电池消费负外部性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具体思路。

(二)我国解决电池消费负外部性的法律法规缺陷

1、规范比较分散,缺乏系统性。 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缺乏与电池生产、消费、回收再利用相关的系统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等十余部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可再生资源。 他们的总原则是“谁生产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 但该原则仅适用于生产领域产生的环境污染,并不涵盖消费及消费后的环境污染。 同时,许多规定相互重叠,缺乏系统协调。 其次,从微观层面,即从解决电池消费外部性的相关立法角度来看,《电池产品汞含量限制规定》和《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 《进出口电池产品》均使用“汞”,遗憾的是同样具有危害性的镉、铅、镍等重金属并未受到监管,尚未纳入监管范围。 同时,我国《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并未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制定细则。 对于回收或不回收没有激励或惩罚,缺乏可操作性。 这些都显示出我国相关立法的局限性和缺乏系统性,不利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2、规范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很多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详细,只是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环境保护科学教育,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科学知识。环境保护。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 这些只是原则性规定。 国家如何鼓励、如何改进,鼓励的评价标准、鼓励的方式、支持的方式和方式,都没有具体规定。 又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清洁生产推广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规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对于如何统一组织、如何协调、如何分工、与其他部门配合等缺乏具体规定。

3.部分措辞模糊,缺乏确定性。 很多术语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解决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 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情况等信息。固体废物状况。 这里的“规律性”没有量化标准; 对于发布形式和发布人群没有明确规定; “应该”发布,不发布或者不定期发布,后果没有规定。 法律的措辞模糊,缺乏清晰明确的表述,直接导致具体操作和实施难度加大。

4、法规水平低,法律责任缺失。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电池产品汞含量限制规定》等直接规范电池生产和消费的法规仅是制定的行业法规由多个部门负责,法律效力低。 ,更不用说一些行业自律规定了; 同时,由于其行业法规的性质,缺乏法律责任规定,使得该法规的实施效果并不乐观; 虽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很强,但由于缺乏法律责任规定,缺乏规定的惩罚措施,条例的实施很容易受到损害,难以有效解决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

3、国外电池消费负外部性法律规定考察

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德国和美国,利用法律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已取得显著成效。 相关立法很有特色,特别是在电池回收方面。 因此,对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日本电池消费负外部性的法律规定

1、系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解决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实现电池的回收利用。 日本是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 从“基本法——综合法——特别法”三个层面,自上而下构建了完整的“生产——消费——再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在基本法方面,有《促进循环社会基本法》。 该法由日本政府于2000年12月6日颁布。它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成为世界循环经济法制化先进国家之一。 其次,在法律综合方面,制定了《废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三是根据个别项目的特点,分别制定了六项专门法律。 于洋耀:《日本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立法启示》,发表于《法治》2006年第4期。日本完整、系统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为生产、消费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操作指导和法律依据、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解决其负外部性。

2、专门立法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首先,在电池生产和消费方面,日本从1986年起就要求减少含汞电池的产量和一次性电池中的汞含量,禁止一次性电池中汞的使用,所有锌锰干电池都已禁止使用。变得无汞。 其次,在废旧电池资源利用方面,日本主要以铅酸电池和充电电池为主。 不过,日本并不局限于铅酸电池和充电电池的回收,还坚持一次性电池的回收和循环利用。 一次性电池的回收利用率达到50%左右。 见陈晓峰:《电池回收的尴尬局面何时才能打破?》,发表于《绿色家园》2003年第11期。北海道野村兴产每年从全国各地收购废旧电池1.3万吨,占20%国家的废电池。 其中93%是通过民间环保组织收集的,7%是由各个制造商收集的。 过去,汞主要被回收,但现在日本的家用电池已不再含有汞。 主要目的是回收电池的铁壳和里面的“黑色”原材料,开发和制造二次产品。 例如,其中一种产品可用于电视显像管。 国土狭小、人口众多、资源匮乏的日本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与其出色的立法密不可分,不仅实现了资源的充分利用,还有效解决了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2)德国电池消费负外部性的法律规定

1、多层次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推出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其循环经济立法对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非常有帮助。 德国的循环立法体系分为三个层次:法律、法规和准则。 从解决电池消费负外部性的角度来看:一是宏观层面立法主要包括:1972年制定实施的《废物处理法》,1986年修订为《废物处理限制法》; 2004年制定《包装废物处置法》; 1994年颁布《循环经济与废物处理法》。邱晨、陈立根:“国外循环经济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资源与产业》2006年第3期。针对废电池的专门立法,1998年颁布了《废干电池、蓄电池回收处理条例》和《废电池条例》,这些条例为解决电池生产、消费、回收和再利用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保证。

2、详细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德国对电池的生产、消费、回收和再利用的规定非常详细:一是电池的设计、生产和销售。 1998年颁布的《废旧干电池、蓄电池回收处理条例》规定:“降低碱锰电池的汞含量;电池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电池中所含有害物质的回收处理设施;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负责回收所有废旧干电池并对公众进行回收教育的责任,还要求生产商向销售商和回收商支付回收和运输旧电池所产生的费用”,明确规定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责任。 以及政府对电池制造商征收环境税。 二是电池押金制度。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废旧电池管理条例》规定:“用户未归还废旧电池的,销售者在销售新电池时可额外收取15马克的费用”。 陈晓峰:《电池回收的尴尬处境,何时才能破?》,发表于《绿色家园》2003年第11期。消费者购买电池时,押金已包含在价格中。 当废旧电池送到报废站时,押金可以退还,从而保证了回收率。 三、电池收集和分类。 德国实行“撒网”收集制度,充分利用居民区生活垃圾收集系统、废旧家电收集系统、包装物收集系统,以及学校、综合办公楼等人口密集区域的收集。 既避免了额外的运输和人力投入,又提高了收集效率; 采用自动分类技术,即在电池上印上荧光油墨标签,区分碱性电池和碳锌电池。 第四,电池重复利用。 德国企业积极性很高。 有的将旧电池磨碎后送入熔炉加热,提取挥发出来的汞、锌等。锰、铁可熔制成炼钢所需的锰铁合金; 有些从电池中提取它们。 提取铁元素,氧化锰、氧化锌、氧化铜等金属混合物直接作为金属废料出售。 详细、完善的立法体系使德国1998年就回收了1万吨废电池,2005年回收率从2000年的25%提高到70%以上。 青木:“德国广泛设立收集点,撒网回收废电池”,《生命时报》,2006 年 4 月 18 日。

(三)美国电池消费负外部性的法律规定

1、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费的负外部性。 与日本相比,美国是一项自下而上的企业驱动的立法。 企业最初实施的“ 3R”是“重用”的英语缩写,意思是“减少,再利用和回收”。 它们分别代表输入端,程序和输出端方法。 3RS是发达国家通常观察到的循环经济的立法原则,也是我国建设循环经济立法和制度的遵循的原则。 该原理还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 从循环经济立法的角度来看,美国早在1976年就颁布了《固体废物处理法》和《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并于1990年通过了《污染预防法》。自1980年代中期以来制定了不同形式的法规以促进资源回收。 例如,在1989年,加利福尼亚通过了《综合废物管理法》。 张·辛威(Zhang ),张·夏(Zhang ):“关于循环经济立法的比较研究”,《经济学人》,第6期,2006年。这些法规为生产,消费,回收和重复使用电池提供了宏观法律基础,以解决其负面外部性。

2.详细的法规和特定法规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 首先,从有关电池消耗的特别立法的角度来看,1996年颁布了“含汞的电池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该法令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含汞的锌 - 曼加尼斯电池的出售; 需要逐步禁止使用含汞电池的使用; 并建立有效的方法来回收和处置镍 - 瓦斯电池,铅酸电池和其他指定的电池; 向公众教育有关收集,回收和合理处理所有类型废料电池的担忧; 可充电电池必须在外观上标记为统一的法规,并且“不得随意丢弃电池,并且必须正确处理”标签上的印刷。有效的。 其次,就电池回收利用而言,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用户不返回使用的电池向制造商,零售商或批发商,则他们将不得不为每台购买的新电池支付额外的3至5美元。 因此,美国的电池回收率几乎为100%。 Chen :“何时会破坏电池回收的尴尬情况?”该州内售出的镍卡电池电池的牢房。 如果将旧电池移交给电池销售商,则可以退还一部分费用。 这些措施使美国的镉尼克电池回收率提高到50%。 Zeng 和:“发达国家的废物电池处置及其对我们的启蒙”,“环境保护”第7期,2002年。该比例在不断上升。 这些为解决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提供了法律保护。

4.改善我国电池消耗负面外部性的法律法规

电池的不当消费将侵犯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必须受法律的监管。 例如,可以通过法律施加公民的环境义务来实现。 我国应从外国经验中学习,实施循环经济的概念,并改善对电池生产,消费,回收和再利用的法律法规。

(1)在宏观水平上,将循环经济法系统化,以帮助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

我国可以提到外国为循环经济建立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首先,使用我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基本法,以促进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的解决方案,并加速对电池消耗的法律法规的系统化; 其次,使用“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措施”,“环境影响评估法”和其他具有全面指导意义的法律都集成到一个全面的法律制度中,该制度有助于解决电池的负面外部性消耗; 第三,就电池消耗的特别立法而言,鉴于我所在国家的当前分类太粗糙了,“固体固体”由《废物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预防法律》控制水污染,预防和控制空气污染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 没有根据特定事物的特征的特殊立法,因此实施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了。 但是,某些针对特定事物特征的立法太低级别,通常包括部门法规和行业法规,并且实施不佳。 由于废物电池立法属于特殊法律的范围,因此可以针对具有相似特征的电池消耗和电子产品实施特殊立法,提高了现有的电池消耗法规水平,并有效地实施了法律责任和惩罚规定。 简而言之,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循环经济立法制度。 根据《基本法》,可以整合综合法律并可以完善特殊法律,以便整个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可以成为一种有原则的,具体的,全面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将性感,指导和可操作性结合起来,该制度将其成为有利于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

(2)在微观层面,专门对电池负面外部性进行法律规定,从而促进了电池消耗的负外部性的解决方案

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需要改善一系列法律法规。 根据日本,德国和美国的经验,建议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改进电池生产法律法规。

作为具有很大负面外部性的消耗品,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是控制来源。 生产者的责任是管理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盟的废物电池的政策。 它的目的是内部化电池生产者的外部性。

(1)生产企业的严格访问。 目前,我的国家对生产电池的公司的资格和实力没有严格的限制。 特别是,没有限制公司的生产水平和设备状况的限制标准。 至于二手电池的回收和再利用技术,它不在要求范围内。 “有关电池产品中汞含量的法规”提出,电池的生产应在2002年低碳酸盐,并在2006年无汞。但是,许多大型的家庭电池制造商已经达到了无汞状态,但是许多中小型和中等地位大小的制造商仍然发现很难实现无汞甚至低汞标准。 因此,建议为电池生产公司设定严格的访问标准,消除不合格的公司,限制电池生产公司的资格,并控制从来源污染环境的电池的生产。

(2)控制制造企业的生产标准。 满足电池生产访问条件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电池生产标准,并且必须严格控制电池中有害金属和其他物质的内容并进行相关的标签。 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实施产品“环境标签”系统,鼓励电池制造商积极开发无害的绿色电池,并考虑按照“谁控制,控制”的原则对二手电池的电池制造商征收环境税, 。 回收和全面利用。 同时,我们将防止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非法过程,并鼓励更清洁的生产。 在设计过程中,制造商必须努力延长电池的使用寿命,必须不断改善产品,逐渐用有效的材料代替电池中的有害组件,并努力减少或消除使用有毒重金属的使用。 周·胡安(Zhou Juan)和张·肖克斯(Zhang ):“对我国二手电池回收的立法措施的分析”,发表在“新西方”第9期中,2011年第9期。

(3)加强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们国家缺乏针对电池制造商的法律责任法规,并且很难实施它们。 因此,必须澄清对非法生产者的处罚。 同时,相关的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工业和商业部门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点检查,以确保实施相关法规。 同样,与德国的“废物干细胞和储存电池回收和处置条例”相比,我国制造商的责任太轻了。 一些制造商甚至认为,他们的责任仅负责生产,而回收和再利用与它们无关。 因此,建议向德国学习并向制造商征收环境税,或遵循韩国并实施“废物重用责任制度”。 生产单元必须负责指定材料的回收和回收。 Chen Jin和Zhang :“关于我国家的回收利用”,“经济立法”,“中国法律学会的2005年环境资源法律研究学会的年度论文”,2005年。制造商或进口商,负责电池回收,宣传和教育。

2.改善电池消耗法规法规。

通过扩大消费者义务,培养公众的良好消费习惯已成为欧盟国家公认的共识。 我们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来减少环境中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来鼓励人们的生态消费行为。 主要包括:

(1)指定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参见Hu 的“解决外部问题的经济法方法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例如,德国要求消费者将所有类型的用过电池发送到存储或浪费回收站。 商店和废物回收站必须无条件地回收它们,并将其转移到制造商中进行回收。 因此,为了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我们国家可以规定,消费者有社会义务参与回收电池以进行回收,以促进电池的回收,并确保适当处理二手电池以及有效利用资源。 ,从而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

(2)指导消费者通过法规进行缓和消费并减少资源消耗。 自1996年以来,美国环境保护局要求电池产品使用均匀标记来指示电池类型。 参见Li Jian:“美国环境政策的发展趋势”,2005年10月21日在《中国环境新闻》上发表。我们的国家可以从其经验中学习,并解释生产各种电池的原材料以及其污染水平和影响,以指导人们缓和消费并减少资源消耗。 同时,消费者可以鼓励消费者购买环境友好的“绿色”电池,减少小型企业生产的高污染电池的使用,从而减少环境污染。

3改善废物电池回收中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电池消耗量很棒,因此对废物电池回收的法律调节非常重要。 具体而言,可以建立法律机制的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回收网络机制。 我的国家没有系统和完美的废物电池回收系统。 您可以从德国的方法中学习,以充分利用国内垃圾收集系统,废物收集系统,包装收集系统以及学校集中的地区,例如学校和全面的办公楼。 目前,我国的许多城市已经建立了一个良好的垃圾收集系统,但在垃圾分类方面,它们的表现很差。 公众很麻烦。 它通常与所有垃圾混合。 废物电池和家用废物的混合是巨大的。 因此,规定合理的垃圾分类方法是回收废物电池的第一步。 这一步骤不能依靠人民的环境意识来自我唤醒,它需要政府的指导和强制性法则。 借助一个良好的垃圾分类系统,结合了强大的回收网络,可以真正实施废电池的回收利用。

(2)建立回收激励机制。 发达国家的“存款系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以防止消费者随意丢弃废物耐用的消费品。 购买耐用的消费品时,消费者还必须支付预付款才能自由丢弃废弃的消费品的存款。 实际上,将使用环境能力。 。 消费者是由物质利益驱动的,他们通常会根据要求积极处理废物耐用的消费品,这不仅避免了环境的破坏,而且还有助于材料回收。 在建立回收网络的基础上,您可能希望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实践,并使用存款来更换电池。 德国和美国都有类似的规定,这对提高废物电池回收率有很大影响。

4改善废物电池的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回收废物电池后的下一步是必须重复使用的法律法规,包括:

(1)建立一个诱因机制,以重复使用废料电池。 我国废物电池的实际应用仍在落后。 根据数据,当前废料电池的重复使用具有人工划分方法,湿回收,干燥和利用,干燥和潮湿的方法回收,冶炼过程方法,电解溶液锌壳方法等。 Bai Yanbo:“废物锌和锰电池回收的研究状况”,“非彩色金属再生和利用”,2006年第5期。如何鼓励进一步的技术发展以及如何鼓励企业使用技术和重新使用,等等,与该国的温和干预是密不可分的。 目前,法律规定的鼓励规定只是一个空的鼓励条款。 因此,在将来的立法中,应如何鼓励,鼓励方法和内容清晰和精致,以真正激发废料电池的技术改进和技术应用。

(2)建立一种资金机制来重复使用废料电池。 重复使用技术开发和企业的实际运营与强大的财务支持密不可分。 由于环境的“公共物品”性质,国家应确保社会以各种方式(例如法律保证和经济刺激)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要。 它在我国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以全面利用资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促进废物使用和回收废物资源的全面使用。” 因此,优先的税收政策也应反映在法律中,以反映在法律中。 为了确保实施它,国家可以提供政策补贴,税收优惠,财务报价,技术支持等。

5.改进电池消耗控制中的法律法规。 “学徒法还不够”。 除了实体中的全面和详细的规格外,还必须从程序中完善它,包括:特别是:

(1)阐明电池消耗控制执法的主体和功能。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各级(高于县级)的政府行政部门应对各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包括:国家海洋行政部门,香港事务监督,捕鱼管理和捕鱼港的监督,军事环境保护部门,公共安全,运输,铁路和民航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政府在县一级或之上。 有许多部门,功能分配和交易缺乏明显的指导意义; 谁在回收并重新使用特定管理监督主题在任何链接中。 清楚。

(2)坚决调查和惩罚电池消耗非法行为。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惩罚规定违反了电池消耗规则和法规的作用,并且不能通过参考“环境保护法”来监管。 因此,您可以从外国法规的成功经验中学习。 相关的政府部门惩罚并下令停工不符合长期生产和销售要求的电池企业。 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规范其管理并形成系统。 从生产,消费和恢复到重用,最大程度地构建执法系统,以最大程度地防止高汞电池流向社会,减少环境压力,减少垃圾分类的难度,从而真正解决电池消耗的负面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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