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规[2023]8号 成都市住建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

日期: 2024-04-26 06:05:58|浏览: 110|编号: 5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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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住建规[2023]8号 成都市住建局等5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

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宅建筑条例[2023]8号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综合执法(城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各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管理,全力遏制装修改造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住建局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了《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现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管委会、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市应急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 年 8 月 9 日

成都市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管理,确保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质量和安全,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验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修缮、改造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现有建筑物,是指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的合法建筑物或者已取得所有权(使用权)并交付使用的合法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更新改造,是指业主、使用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装修者)对既有建筑物进行装修、改造、结构加固、改造等工程活动,包括拆除、改造等。改造建筑结构、变更消防设施、燃气设备。 改造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及附属设施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涉及房屋公共部分修缮、危旧建筑修缮加固等。

第三条 既有建筑物的更新改造,应当保证建筑物的完整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 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占用公共空间、占用避难楼层、堆放装修及装修材料的设备楼层; 不得改变建筑物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和疏散避险条件,不影响建筑物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改造、改造既有建筑物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而擅自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增加楼层荷载超出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的;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的尺寸;

(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墙、混凝土墙;

(5)降低首层室内标高;

(六)设施、设备的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

(七)拆除确保消防安全的设施、设备;

(八)在民用建筑内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场所;

(九)在地下、半地下或者三层以上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十)在地下一层以下或者埋深大于10米的楼层设置密室、剧本、歌舞娱乐放映娱乐场所;

(十一)减少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十二)违反技术标准,在特殊功能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13)增设电梯会占用消防车通道,堵塞室外消火栓和取水口,影响楼梯间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然排烟功能;

(十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未经维修、加固的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

(十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的行为;

(十六)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浴室、厨房等;

(十七)擅自安装、改造、拆除室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十八)改造产生的废水排入雨水管道;

(十九)开展危房装修活动。

本办法所称特殊用途功能场所,是指医疗建筑、养老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密室、剧本等公众聚集场所及类似功能场所。地方。

第五条 从事既有建筑改造、改造的装修人员未经批准或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现有建筑结构的修复、加固;

(二)拆除、改造墙、梁、板、柱等建筑承重结构;

(3)加夹层;

(4) 封闭式架空地板和天井;

(五)改变防火隔离、疏散避难条件;

(六)消防设施系统改造(不包括消火栓、探测器、喷头等局部消防点的调整);

(七)使用不耐火材料装修、改变建筑保温、外墙装饰的;

(八)特殊建设工程和特殊功能场所的更新改造;

(九)其他可能增加既有建筑火灾风险、影响消防安全的项目;

(十)拆除、改造燃气管道及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批准的其他行为。

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行为的,应当经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项行为,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部门)处理。

对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具有消防设施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编制消防设计文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施工。

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担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设计业务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资质要求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无资质、借用(挂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

第七条 装修企业(建筑企业)从事既有建筑改造、改造的,必须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执行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保证改造、改造施工质量; 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资质要求。如有要求,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承接无资质业务、借用(挂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 卫生间、厨房防水层修改的,应制定施工方案并进行止水试验; 施工过程中应落实施工安全防范措施,以及消防作业、消防设施设备、易燃易爆物品、临时用电、高压作业等安全管理; 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第八条 受托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受委托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代表装修单位进行备用、检验和平行检验。 以其他形式承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章 事项处理

第九条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落实施工安全告知承诺。 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装修者应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公司登记并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 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 非物业委托管理的,装修者应在装修前向物业服务公司登记。 向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施工安全通知书和承诺书后,方可开始施工。

对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在装修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建筑物所在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条 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在地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证》。装修前的“装修”。 自建房屋装修者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且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单位无需单独申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函》。 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后,同时核发《房屋结构安全审批函》。

第十一条 符合施工许可限额要求或者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修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报告。该建筑位于。 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

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事项承诺管理。 装修单位应将《成都市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承诺书》报当地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 现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或者需要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燃气使用范围、更换、搬迁室内燃气设施的,必须向燃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按照供气、消费合同组织实施。

第四章 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装修单位是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应严格遵守既有建筑改造、改造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告知义务或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照承诺内容或批准事项进行装修改造,并对现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消防安全以及邻近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承担责任。 装修者及其委托的装修改造企业违法违规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当承担整改、拆除、修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市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区(市)、县住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具体监管,并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组织工程项目消防审查验收(备案)、并联竣工验收; 装修及装修活动期间及装修后须办理安全审批及消防验收及备案事项的管理; 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装修及装修活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定期对老旧低层建筑、简易结构、原址进行修复重建,对建筑装修改造进行专项排查; 对设计单位、装修(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约谈、通报,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办公室)人员业务培训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积极宣传推广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过程中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并对调查情况进行挂牌督办。以及影响较大的一般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部门和区(市)、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既有建筑改建、改造引起的火灾事故的扑救和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行业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装饰装修活动。受到群众和单位的好评。

第十八条 经济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辖区内既有建筑更新改造施工安全告知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建立建筑结构安全档案,并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自建房屋装修、改造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确需拆除、改造结构的装修、装修情况进行记录; 监督指导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检查、发现、劝阻和纠正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装修、装修行为,并将通知抄送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 建立投诉渠道,受理相关举报或投诉;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村(社区)依靠党建引领“微网真人”治理体系,组织网格员(长)、微网员(长)对社区(庭院)、街区商铺、居民住宅等现有建筑进行汇报配合做好装修改造消防安全、违规装修改造自建房屋等安全隐患的宣传工作。 当地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出力量组织实施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社区业主委员会(居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暂行管理规定》或者《管理规定》的规定,监督装饰装修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落实装饰装修安全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违法行为或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事项和违反告知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或投诉。 、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装修装饰申报登记手续,告知装修装饰禁止行为和责任,履行检查、发现、劝阻、报告义务,收集施工情况。安全告知书和承诺书,并定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按照《成都市违章建筑条例》或《管理规定》,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建筑材料、机械进出实行登记制度,装修者或装饰改造企业不得在物业服务区域申报登记。提前,并且不会提前注册。 签订管理服务协议且未提交施工安全告知承诺书的,拒绝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发现违法行为或未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未履行告知承诺的,及时劝阻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 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军事设施等既有建筑物的改建、改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除住宅室内和村民自建住宅外,其他装饰装修活动的消防审查和验收(备案)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录:

1.成都市既有建筑改造及改造项目施工安全事项承诺书

2.成都市关于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事项的承诺函

(附件: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可直接进入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以下图片仅供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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