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环保部集中发布7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日期: 2024-04-29 18:05:33|浏览: 81|编号: 60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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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环保部集中发布7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国庆日快乐

9月底,医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行业(铜、铝、铅、锌分册)申请发放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被释放。 截至目前,2017年应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13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已全部发布。 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年底前实现既定目标。 在技​​术规范发布的同时,环保部还多次举办全国环保系统培训班。 来自32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的304人参加了医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工业。 国庆假期后,环保部还将组织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培训。

技术规范可到网盘下载,后续将添加培训视频资料到网盘,供大家参考:

1.《医药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原料药生产》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化学药物制剂深加工所需原料的生产、主要用于药品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兽药(化学原料药)的生产。 第三类涉及原料药生产污染排放单位排污许可证。 证书的申请和颁发。 规定了排污行为的基本信息填写要求、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计算、达标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 提出了医药工业——原料制造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要求。

关于实施排污口分类管理

该技术规范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原料药生产企业废气控制的重点,标准列出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80%以上的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占整个工厂排放量的%。 主排放口。 同时,参照其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发放技术规范,确定API企业锅炉烟气排放口、危险废物焚烧炉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罐区废气排放口、工艺酸碱废气排放口、工艺粉尘废气排放口、危险废物暂存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总量不予控制。

废水总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发酵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化学合成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提取制药工业》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所列污染因子进行控制。 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排放量不予控制。

VOCs年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

挥发性有机物年允许排放量的计算,需要分别计算并严格采用两种方法。 一是按允许排放浓度(率)与平均排污量、平均生产能力乘积计算的年允许排放量。 另一种是根据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医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平均值。 年度允许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确定。

目前仅针对维生素C、维生素E、青霉素、咖啡因、头孢菌素等产品的生产给出了性能值计算方法。 其他品种可直接按第一种方法计算允许排放量。

废水年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

废水允许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产品产量和允许排放浓度确定。 原料药生产单位向集中污水处理厂单独处理的废水排放时,各类水污染物间接排放允许浓度由排污单位与集中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但对于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或污水集中处理厂必须达到浓度要求。 生产设施满足要求。

废水总排放口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两类污染物总量,以及GB 21903、GB 21904、GB中所列环境质量超标的其他污染物项目年度允许排放量。 21905.总磷、总氮控制区内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年度总磷、总氮允许排放量。

总磷、总氮监测频率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磷总量控制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实行总量控制。 数量控制区要强化总磷、总氮自我监测要求。

2.《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料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VOCs定义及监测指标

该技术规范结合当前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要求,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指标作为控制因素。 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控制指标。 TOC或NMOC监测标准发布后将予以规定。

农药工业排放单位特征污染物测定

农药工业化学合成反应工艺路线复杂,产生污染环节较多。 特征污染物的控制是农药行业环境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针对农药行业复杂的情况,本标准规定了特征污染物的定义,参考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地标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污染物。 项目。 其中,尚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 即无监测标准的污染物项目目前不纳入排污许可证控制。

对于水污染物,杂环农药原药生产、排放单位应当执行《杂环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其他农药工业生产、排放单位应当执行《废水综合排放标准》。排放标准》GB 8978。反映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增加了GB 21523和GB 8978中特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控制指标。 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和环境保护部正式下发文件规定的总磷、总氮控制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农药正在等待中。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并提出总磷、总氮排放限值要求后,还应当申请总磷、总氮允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的计算

技术规范提出了基于允许排放浓度和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两种核算方法。 规定核算时应同时满足两种方法确定的允许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法是根据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排放口基线排烟量和年设计运行小时数计算的。 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是根据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产品的工业废气排放系数以及产品近三年的平均实际产量计算得出。 产品的工业废气排放系数来源于《工业污染源及生产排放系数手册》。

对于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法是根据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近三年污染物排放单位产品平均实际产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计算得出。 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法是根据近三年单位产品污染物实际产量平均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绩效值计算得出。 排放绩效值是根据前期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研究成果,结合行业排放平均水平计算得出的。 。

简化农药制剂企业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单纯混合、分装农药制剂的企业属于简易管理范围。 技术规范体现了对允许排放限值、实施报告和自我监测等领域简化要求的管理。

3.《化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标准-氮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放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成氨生产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的过程。 《合成氨工业排放标准》(GB 13458) 铵、碳酸氢铵、醇氨联产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对不同原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差异化管理

该标准结合行业不同原材料、不同工艺的污染产生和排放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以煤炭为原料的企业和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企业往往产生较多的污染物。 因此,在没有组织排放控制、自行监测和实际排放核算的要求的情况下,细化了:一是为了有效减少氨气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瓦斯生产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的排放。建议采用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废水应采用密闭方式收集和运输,避免收集和运输过程中水中污染物以逃逸形式排放到大气中; 二是氨气、硫化氢、苯并芘等。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废气中的酚类和非甲烷总烃、污水处理站废气中的酚类和苯并芘等。应监测厂界; 三、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循环冷却及启停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应计算氨气、硫化氢、苯并芘等特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用于后续征收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根据氮肥行业各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特征和排放负荷,将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况。 根据工艺不同,将燃烧炉废气、硫磺回收废气、尿素装置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排放口划分为主要排放口; 选煤装置含尘废气等排放量较小的排放口划为一般排放口; 目前尚无排放标准但排放污染物的瓦斯发生循环水冷却塔、瓦斯发生炉通风管、火炬等列为特殊排污口。 主要排放口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一般排放口仅允许排放浓度。 其他排放情况,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均不允许,但需要计算实际排放量。

污染因子和允许排放浓度的确定原则

根据当前排放状况选择污染因子,并根据现行标准确定排放限值。 除电站锅炉和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外,鼓风机余热回收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或《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焦炉煤气为原料的脱硫再生罐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焦化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 其他氮肥工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废水污染源及污染因子按照《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关于氨的控制

氨是氨合成行业的重要污染物,也是主要恶臭污染物和PM2.5的前体。 氨排放的主要来源是尿素装置。 因此,本标准将尿素装置排气管列为主要出口。 在强化氨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计算氨年度允许排放量,加强有组织的排放控制和厂界监测。

关于填写基本信息

氮肥行业生产单元众多,生产工艺复杂。 不同的原料有不同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和工艺类型、辅助材料、生产设施、生产排放工段。 为了实现全流程、精细化管理,本标准按照生产单元填写了原辅材料、生产过程以及是否为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节点,并将生产过程细分为工艺名称和类型。根据原材料的类型。 同时,为了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在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首先选择原料种类,然后根据情况选择相应的下拉菜单。原材料的类型。

4.《纺织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发放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纺织印染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标)中的棉纺织和印染整理171、毛纺织和印染。 /T 4754)后整理及整理172、亚麻纺织及染整173、丝绸及丝绸纺织及印染整理174、化纤纺织及印染整理175、纺织服装服饰业18。

确定允许排放限值的方法

废水方面,纺织印染行业污水排放单位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缫丝行业水污染》《毛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毛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亚麻纺织工业》(GB 28938)。 地方排放标准较严格的,严格确定当地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的产品实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者不同类别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同产品产生的废水混合排放的,应当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废气方面,本标准依据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等,明确了排气管为主要排放口,印刷、成型、涂装工序废气排气管为一般排放口。 主要排放口控制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 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等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按照GB 13271的要求确定; 锅炉废气中的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允许排放量根据设计燃料消耗量、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基准烟气量确定。 一般排放口仅允许排放浓度控制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按照GB 16297的要求确定允许排放浓度,氨气、硫化氢、恶臭浓度按照GB 14554的要求执行。

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

标准规定,纺织印染行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核算废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废气污染物无组织实际排放情况。 核算方法包括实际计量法、物质平衡算法、污染产生排放系数法等。 根据自行监测要求,如需对排污单位总废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氨氮进行自动监测,应采用自动监测和实测方法,计算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整个工厂的需求量和氨氮。 需要对排放口或者污染物项目进行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产污量和排放系数法计算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并按直接排放量计算。 不需要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口或者排污项目,排污单位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5.《制革及毛皮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工业》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制革工业排放单位。 具有制革工序(含复鞣工序)的制革企业2017年实行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其他制革企业到2020年实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和时间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目录》一致。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制革工业污水排放单位的水污染物主要来源包括:准备工段的水洗、浸泡、脱脂、脱毛、浸灰、脱灰、软化等工序。 水污染物主要为有机物、无机盐和悬浮物; 浸泡在晒黑部分。 酸化、鞣制过程中,主要水污染物为无机盐、三价铬、悬浮物等; 以及湿整理工段的中和、复鞣、染色、加脂、喷淋、除尘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和悬浮物。 排放废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如使用三价铬鞣剂进行制革加工)、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根据现行环保政策要求,制革行业污水排放单位只能设有生产废水总排放口1个。 含铬废水单独沉淀处理达标后流入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处理后由主排放口排出。 其中,主要废水排放口和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锅炉废气、涂装车间涂装有机废气(多为水性涂料材料,不产生有机废气)、磨革车间磨革粉尘、原料储存产生的恶臭气体其中,锅炉供热系统烟囱为主要排污口,其余为一般排污口。

许可证排放核查方法

本标准结合行业特点,明确了制革行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等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 文件规定的总氮、总磷控制区内的制革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也有总氮、总磷允许排放量。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落实要求,明确铬总量允许排放量。 针对此前总铬监测点和总核算节点不明确的问题,本标准明确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总铬允许排放量按照车间或生产设施出口、产品的允许排放浓度确定。生产能力和含铬废水基准排水量的确定; 其他水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根据总排放口的允许排放浓度、产品生产能力和全厂废水基准排水量确定。 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允许排放量根据设计燃料消耗量、废气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和基准烟气量确定。

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总铬监测点应设在车间或生产设施的排放口。 因此,在计算铬允许排放总量时,采用含铬废水基准排水量。 当计算化学氧需求,氮等的允许排放时,使用整个植物废水的基准排水量。

晒黑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水量通常是根据皮重量来测量的。 目前,环境影响评估批准中企业生产能力单位的表达方式各不相同,并且根据床单数量和成品皮革面积来衡量。 该标准阐明了不同原始材料的重量,面积和皮肤数量之间的转换关系,并在考虑到允许的排放量时统一了计算产品生产能力的单位。

6.“针对农业和边线食品加工行业的污染排放许可的应用和发行污染排放许可证 - 苏格尔炼油行业”

技术规格适用于空气污染物和由糖业排放单元排放的水污染物的排放许可管理。 除了在生物质燃料锅炉中使用甘蔗渣和甜菜糖生产中的颗粒粉生产外,糖行业的固体废物的全面利用,例如使用废料糖蜜生产酒精,酵母和其他产品纸张,使用渣和过滤泥来生产肥料,等等。不适用于此标准。

差异化污水渠道

确定主要排放出口的原理是带有相对较大的污染物排放和锅炉排放出口的排放出口。 该标准规定,主要排放渠道计算允许的排放,安装自动监视设施并实施精致的管理。 其他具有较大数量和相对较小排放的排放插座被归类为一般排放出口,并且仅控制污染物的浓度。

对于甘蔗糖公司,锅炉发出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占整个植物排放量的96%以上; 对于甜菜糖公司,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硫从锅炉烟囱发出,在生产颗粒粉时干燥机的废气,氮氧化物占整个植物排放量的97%以上。 因此,锅炉和颗粒粉的烘干机的排气插座被确定为主要出口。 从振动筛选机中使用糖粉和包装废气的排放端口,以及颗粒粉生产颗粒的废气是一般排放端口。

总废水排放出口是主要排放出口。 企业国内污水分别排放到市政管道网络的排放插座是一般排放出口。

颗粒粉颗粒系统的允许排放

对于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放标准”(GB )根据颗粒粉的计算,每单位产品的氮氧化物排放限量(颗粒粉)为2.64kg/t颗粒粉。 该标准规定,该极限的乘积和颗粒粉的生产能力是氮氧化物的年度允许排放极限。 。

关于确定监视频率

该标准阐明了污染物排放单元可以选择在线颗粒物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三个污染物指标,在颗粒粉系统的干燥剂处理装置的排气管中,至少可以手动监测在线或手动监测。 在糖生产中,必须手动监控结晶筛选系统,包装系统和颗粒粉系统中颗粒粉收集器的排气管中的颗粒物,并且在生产期间至少需要一次监测一次,并且需要一次监测。 根据HJ 820确定锅炉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在生产期间,应在工厂边界至少监测无组织的废气。 监测指标包括气味浓度,硫化氢和氨。

制糖业是“防水预防和控制行动计划”中规定的重要农业和边线食品加工行业。 该标准需要自动监测主要废水排放出口的流速,pH值和化学氧需求(CODCR); 同时,根据“污染排放”“单位自我监控技术指南的一般原则”(HJ 819-2017),每天监测氮氮,并悬浮的固体,总氮,总磷酸,每月监测和五天的生化氧需求(BOD5)。 由于“第13五年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计划(Guofa [2016]第65号)需要在总磷和总氮超过标准的水域实施盆地和区域总量控制,因此该标准规定总氮(无机氮(氮)/在流域或沿海地区,总磷(主动磷酸盐)超过了标准,在环境保护部发行的官方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磷和总氮控制区域,总氮/总监测频率磷应每天实施。

7.“用于非有产金属行业的污染排放许可的技术规格”

该技术规格适用于指导非有产金属冶炼排放单元的排放许可的应用和发布。 该标准分为10卷,涵盖11个子扇区,包括铜,铝,铅,锌,锌,锡,锑,汞,镁,镁,铝,钛等。价值确定和实际的排放核算方法,合规性确定方法,以及由于环境管理要求,例如自我监控,环境管理分类帐和污染排放执行执行报告,提出了可行的技术要求,以预防和控制非有产金属行业的污染。

该标准计划分两批发布。 第一批将为铜,铝和铅和锌释放三卷,以引导铜,铅和锌冶炼污染物放电单元以及北京木星 - 蒂安吉因 - 海比,-Hebei, River Delta和Pearl River的电解铝污染物排放单元2017年底之前的三角洲地区。完成污染排放许可证; 其余的第二批卷将发布,以指导非有产金属冶炼行业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单元,以在2018年底之前完成污染排放许可证的发行。

确定允许排放的污染因素

该标准基于选择颗粒物物质,NOX,SO2,COD和氨氮的五个允许排放污染因子的选择。 根据行业特征并结合行业污染排放标准,选择了五项铅,砷,汞,镉化合物和氟化物。 特征性污染物被用作重金属污染因子被允许排放。 其中,铅,锌和铜冶炼行业的允许排放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铅和化合物,砷和化合物,砷和化合物,汞和化合物,镉和化合物,废水污染物,氧,总铅,砷总,总汞,总镉; 铝质冶炼工业中电解铝的允许排放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氟化物和废水污染物COD和氮。 如果地方政府有环境质量的改善要求,他们可以根据需要扩大由有色行业允许的排放量控制的污染因素的范围。

差异化的排放媒体管理

技术规格将排放媒体分为两类:主要排放渠道和分类管理的一般排放渠道。 对于排气出口,应将具有大量污染物和许多类型污染物的排放插座设置为主要排放插座,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控制排放量和排放总量,并评估5+x污染物的类型( 5种类型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氧的需求,氮。

从铅和锌冶炼单元中允许的废气排放

当前的铅和锌冶炼行业的大气排放标准并未规定单位产品的基准排气量,而不同发射渠道的重金属排放浓度差异很大。 如果根据排放标准限制和主排放出口的基准排气量计算允许的重金属排放,则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企业的允许排放太大,并且与企业的实际发射不一致; 同时,铅和锌冶炼行业的重金属生产和排放也存在很大差异。 因此,为了确保铅和锌冶炼行业中允许的重金属排放与实际排放之间的一致性,并反映了铅和锌冶炼行业中重金属排放的差异,该标准还基于确定允许的排放浓度限制和单位产品排放性能。 有两种允许排放的方法可以严格确定允许的排放。

基于允许的排放浓度限制确定的允许排放主要是基于主要排放出口的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确定的。 允许的排放是基于单位产品排放性能确定的,并主要根据单位产品排放性能和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确定。

在以上七个标准中,其他产生污染的设施和排放渠道的污染物销售单位的出院单位,这些单位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有毒和有害污染物的规定,应提到“应用和发行的一般技术规格原则污染排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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