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

日期: 2024-04-29 19:04:59|浏览: 65|编号: 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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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禁止在居民居住区开办污染环境的废品收购站

你家附近有废品收集站吗?

环境污染以及由此带来的噪音、气味是否让您头疼?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垃圾收集站经营活动清理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日起启动垃圾收集站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通知》,我市禁止在居民小区内设立污染环境的垃圾收集站和存放、处置污染环境的废品。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垃圾收购、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将责令改正。 ,并处以罚款。

我市将在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四环内设立垃圾收集站,在兵坊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建成区设立垃圾收集站、双城区。 进行清理和修复。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废物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嫌无证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 怀疑用于无证作业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可以被扣押和扣押。

开设污染环境废物收集站,从事污染环境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以下的罚款。处1万元以上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从事废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垃圾收集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 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部分或场所应当暂时封闭。

阻碍、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方便群众交接和出售废品,我市鼓励和引导废品回收站经营单位建立信息平台,采取电话或网上预约上门回收、移动回收等方式车辆,设置自动收集设施,建立便民利民的废品收集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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