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怎么办理?附详细验收标准及申报条件

日期: 2024-04-29 23:12:23|浏览: 103|编号: 6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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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拆解公司资质怎么办理?附详细验收标准及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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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GB 50187和HJ 348的选址要求,不得建设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点和区域。

国标50187

出具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或租赁期限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明材料,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或者符合下列要求的:

3 工厂选址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汐或内涝威胁的地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不可避免地不受洪水、潮汐或内涝威胁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2、受江、河、潮、海、潮汐或山洪威胁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3.0.13 在山区建厂时,厂址位于山坡、山脚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风险应作出山坡稳定性评价报告。

3.0.14 下列地点和区域不应选择作为厂址:

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9度以上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山体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险的地区。

(三)采矿塌陷(错位)区地表范围内;

4 在爆炸危险限度内;

5、大坝、堤坝溃决后可能被淹没的地区;

6、放射性物质污染严重的地区;

7、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温泉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降、无线电通信、电视广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天文、气象、地震观测、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9、严重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层新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

10个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区;

11受海啸或湖涌影响的地区。

沪江348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符合下列要求:

5 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保要求

5.3 拆解、破碎企业的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并保证作业过程中不被损坏。

5.4拆解企业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 未拆解报废机动车存放区; 拆除作业区; 产品(半成品)存放区; 污染控制区(即各类废弃物收集)、储存加工区(下同)。

5.5拆解企业厂区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功能区域的大小和划分应适合公司的设计和拆装能力;

(二)各功能区界限清晰,标志明显;

(三)未拆解报废机动车存放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存放区、污染控制区应当有防渗地板和油、水收集设施;

(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存放区、污染控制区应配备防雨、防风设施。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建设用地标准。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源开发[2008]24号)》

在经营面积(占地面积)方面,企业应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建设用地标准,并取得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 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或租赁期限1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或符合下列要求:

3、本控制指标是确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 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相关法律文件、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工业项目建设状况验收和违约行为的重要依据。 问责的重要措施。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下达国家颁布的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当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相关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4、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绿地率五项指标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2)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建设系数不应低于30%; (四)工业项目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所需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宾馆、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一般不允许有绿地。 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布置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用地。 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建设或者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表2容积率控制指标中,行业分类号43废弃资源及废旧物资回收及加工行业,容积率要求≥0.7;

指标解释:

容积率:项目用地面积内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土地面积。 如果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的建筑面积将增加一倍。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项目用地面积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划拨用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行政办公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无法单独计算时,可以使用行政办公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占地的行政用地面积。 划拨用地面积按照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面积内各类建筑物、生产用构筑物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总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面积+结构面积+庭院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内绿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围绿地等。

企业场地建设符合HJ348企业建设环保要求。

HJ348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符合下列条件:

5 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保要求

5.8 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洁污水分流,对厂区(管理区除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及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

企业场地应设有拆解场地、存放场地和办公场地。 其中,拆解场所、储存场所(含临时存放场所)地面应进行硬化、防漏处理,满足GB 50037的防油地面要求。

国标50037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符合下列条件:

3.7 防油地板

3.7.1 直接受机油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油混凝土面层。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应设置防油渗隔离层; 在机械设备振动较大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楼面上,应设置防渗油隔离层。

3.7.2 对于受少量机油影响的底层地板,宜在水泥基整体面层上涂刷具有耐磨性能的防油渗涂料。 防油渗涂料可采用聚合物砂浆、聚酯漆或混凝土密封固化剂。 和其他材料。

3.7.3 防油混凝土地面,面层不得开裂,面层格栅接缝应填充防油水泥,防止渗漏。

3.7.4 裸露的电线管、接线盒、地脚螺栓、预埋套管以及地面与墙柱连接处应采取防漏油措施。

3.75 耐油混凝土、耐油水泥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复合添加剂的配合比和使用量需要通过试验确定。

3.7.6 采用玻纤布作为耐油水泥隔离层时,宜采用耐碱玻纤网格布。 一块布和两块胶的总厚度应为4毫米。

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GB 18599、GB 18597、HJ 2025的相关要求。

GB 18599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符合下列条件:

5 选址环保要求

5.1 一类场所和二类场所的共同要求。

5.1.1 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

5.1.2 工业区、居民区宜选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场地边界宜距居民区500m。

5.1.3 应选择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基础上,避免基础沉降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沉降的影响。

5.1.4 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受自然滑坡、泥石流影响的区域。

5.1.5 禁止选择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滩涂和漫滩区域。

5.1.6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选择。

5.2 一类场地的其他要求

优先考虑废弃矿坑和沉陷区。

5.3 二类场地的其他要求

5.3.1 应避开主要地下水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 应选择在防渗性能良好的基础上。 天然基础层表面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6 贮存、处置场设计的环境保护要求

6.1 一类和二类场所的共同要求

6.1.1 贮存、处置场所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相一致。

6.1.2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贮存、处置场所的专项评价; 扩建、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贮存、处置场所,应当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 贮存、处置场所应采取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6.1.4 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避免增加渗滤液量和滑坡,贮存、处置场周围宜设置导流渠道。

6.1.5 应设计渗滤液收集、排水设施。

6.1.6 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流失,应修建堤、坝、挡土墙等设施。

6.1.7 为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必要时应采取防止地基沉降的措施,特别是防止不均匀或局部沉降。

6.1.8 对于硫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必须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

6.1.9 为加强监督管理,贮存、处置场所应按.2规定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6.2 二类场地的其他要求

6.2.1 当天然基层渗透系数大于1.0×10-7cm/s时,宜采用天然或人工材料修建防渗层。 防渗层厚度应相当于渗透系数1.0×10-7cm/s、厚度15m粘土层的防渗性能。

6.2.2 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

6.2.3 为了监测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情况,贮存、处置场周围至少应设置3口地下水质量监测井。 1口井位于储存处置场上游,沿地下水流向,作为控制井; 第二口井位于储存处置场下游,沿地下水流向,作为污染监测井; 第三口井位于最有可能发生扩散效应的储存和处置场所。 场地周围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

当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表明含水层埋藏较深,经论证确定地下水不会受到污染时,可以不设置地下水质量监测井。

GB 18597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符合下列条件:

4一般要求

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及设计原则

6.1.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地区。

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最高地下水位。

6.1.3 场地边界宜距居民区800m,距地表水体150m。

6.1.4 应避免在洞穴地区或容易发生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施工。

6.1.5宜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和高压输电线路保护区外。

6.1.6宜位于居住中心区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6.1.7 集中存放废物堆放位置的选择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6.3.1 的要求。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设计原则

6.2.1 地板和踢脚线必须由坚固、不渗透的材料制成,并且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6.2.3 设施内必须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

6.2.4 贮存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场所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表面无裂纹。

6.2.5 应设计截断泄漏的裙边,地面和裙边围成的体积不应小于最大容器最大储存容量或总储存容量的1/5。

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单独存放,并设有隔离隔板。

环评2025

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或符合下列条件:

6危险废物储存

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应符合GBZ1、GBZ2的相关要求。

6.3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6.4 贮存危险废物时,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分区贮存。 各储存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墙,并安装防雨、防火、防雷、防尘装置。

6.5 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废物应设有有机气体报警器、火灾报警装置和导静电接地装置。

6.6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要求。 储存废剧毒化学品时,还应充分考虑防盗要求,采用双钥匙封闭管理,并有专人24小时看管。

6.9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贮存废物的种类和特性,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标识。

6.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关闭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设施、设备符合GB 50016的要求。

国标50016

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或者备案文件或者符合下列条件: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点、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8.1.2 城镇(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消防车可通行的街道宜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工厂、仓库、储罐(区)、堆场周围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放的屋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容积不超过500人的E类厂房和不超过500人、不超过两层的住宅小区,室外消火栓系统不需要安装。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式消防炮灭火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配备消防水泵适配器:

1、5层以上公共建筑;

2、4层以上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2层以上或者建筑面积较大的地下建筑物(地下室)。

8.1.4 A、B、C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15m的地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采用固定式水冷设施。

8.1.5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有固定水冷却设施。 地埋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无需配备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总容积不大于50立方米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当配备移动式水枪。

8.1.6 消防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泵房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以及室内地面与室外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2、附属于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靠近外墙布置;

3、不应安装在有强电磁场干扰的房间或其他可能影响消防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组成、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8.1.8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浸技术措施。

8.1.9 高层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工厂、仓库、储罐(区)、堆场应当安装灭火器。

8.1.10 建筑外墙设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结构时,用于灭火和灭火的水泵适配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救援装置应安装在距建筑物外墙相对安全的距离处。 位置或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8.1.11 设置在建筑物外部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应设有与环境不同的明显标志。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工厂、仓库;

2、建筑高度大于21m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27m的住宅建筑,若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有困难,只能设置干式消防立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室内消火栓。

3、大于车站、码头、机场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宾馆建筑、医疗建筑、图书馆建筑的单层和多层建筑;

4、特级、一级剧院,800个座位以上的其他级别剧院、电影院,1200个座位以上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层和多层建筑;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者容积大于15m的办公楼、教学楼和其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8.2.2 本规范第8.2.1条以外的建筑物或者场所以及符合本规范第8.2.1条的下列建筑物或者场所,可以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设置消防水带卷盘或者轻型消防水龙带应该安装。 。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不易燃材料的单层或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三级、四级且建筑容积不大于的丁类厂房; 耐火等级为二级、四级且建筑容积不大于的E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物;

4、含有遇水能引起火灾、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

5、室内无生产、生活供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罐,建筑体积不大于其他建筑。

8.2.3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砖木结构古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2.4 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宜设置消防水带卷盘或轻型消防水带。 高层住宅室内宜设置轻型消防水带。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在不宜用水防护或灭火的场所,下列车间或生产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万锭以上棉纺厂的拆包、清花车间,5000锭以上麻纺厂的分级、梳理车间,火柴厂的烘烤、筛选部分;

2、占地面积大于总建筑面积或者总建筑面积大于厂房的制鞋、服装、玩具、电子及其他类似生产的单层或多层工厂;

3、面积较大的木工工厂;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泡、成型、切片、压花部件;

高层B、C、D级厂房5栋;

6、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级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且不宜防水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每个仓库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存放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

注:单层建筑面积不大于库房的棉花仓库无需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个比赛仓库,每个面积超过600m2;

(三)邮政大楼内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空邮包仓库;

4.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用于易燃物品;

5.设计温度高于0°C的高架冷藏,设计温度高于0°C,每个火灾保护区的建筑区域都大于0.0°C;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材料的地下仓库;

7.每个建筑物覆盖的区域大于或总建筑区域大于其他单层或多层C级仓库。

8.3.3除非此代码中另有规定,以及在不适合保护或灭火的地方,应配备以下高层民用建筑物或地点,并配备自动灭火系统,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为用过的:

1. I类高层公共建筑(游泳池和溜冰场除外)及其地下和半座位;

2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和半大约公共活动室,人行道,办公室和酒店房间,可燃物品仓库以及自动扶梯的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中的歌曲,舞蹈,娱乐和放映娱乐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物。

8.3.4除非此代码中另有规定,否则在不适合保护或灭火的地方,应配备以下单层和多层的民用建筑物或地点应该使用系统:

1.特殊班级和一流的剧院,其他年级的剧院,拥有1,500多个席位,礼堂或礼堂,拥有超过2,000个席位,拥有3,000多个席位的体育场,室内洗手间和设备的设备室,拥有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 ETC。;

2.展览,商店,餐厅和酒店建筑物,其建筑区域的建筑区域大于该建筑物,或者大于该建筑物的建筑物,以及大型建筑物,门诊建筑物和医院中相同大小的运营部门的建筑区域;

3.带有返回空调的集中空调系统的办公楼(管道)和大于100,000平方米的建筑区域;

4个图书馆,收集了超过500,000卷;

5个大型和中型幼儿园,老年建筑物的建筑物总数超过500m2;

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

7.歌曲,舞蹈,娱乐和放映娱乐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在地下或半台地下或在地面上方或以上设置了四层,以及在第一,第二和第三层设立的地面唱歌和舞蹈娱乐放映任何地板上的建筑区域都超过300平方米。 娱乐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8.3.5根据该规范的要求,在拥挤的地方(例如展览厅和礼堂),在这些地方很难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在高空的地方,例如C级生产研讨会和其他自动火灾应安装灭火系统,并应使用固定的消防监视器。 等待灭火系统。

8.3.6水幕系统应在以下位置安装:

1.特殊阶级和一流剧院的舞台开幕式,其他级别的剧院,拥有1,500个席位,礼堂或礼堂,拥有200多个席位,以及在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和800个座位上的剧院或礼堂侧面连接到上面的舞台。 舞台和后台的开口;

2个部分开口,应安装防火隔板,但不能安装防火墙;

3.需要保护和冷却的防火辊快门或防火窗帘的上部。

注意:舞台入口也可以通过防火窗帘分开。 侧舞台和后台的较小开口应配备B类防火门和窗户。

8.3.7以下建筑物或位置应配备自动雨水洒水灭火系统:

1个火柴工厂的氯酸钾滚动车间,一个大于100平方米的建筑区域的车间,可产生或使用硝化纤维素,喷涂棉花,胶粘剂,赛骨膜和硝酸纤维素;

2.在乒乓球工厂中滚动,切片,打磨和球分离的钢坯滚动,切片,球磨和球的检查零件;

3.建筑区域大于60 m2的仓库或大于2吨硝化纤维素,喷雾棉,胶结,赛胶和硝酸纤维素的仓库;

4.瓶装石油储存和分配站的瓶装室和瓶装仓库,每天的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

5.特殊班级和一流剧院的舞台葡萄格子的下部,还有1,500多个席位的其他班级剧院以及拥有2,000多个席位的礼堂或礼堂;

6.建筑区域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工作室,以及一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区域工作室。

8.3.8以下位置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并应使用喷水灭火系统:

1个工厂和矿山的石油剥离变压器,其单一容量为40mV·A及以上,单个容量为90mV·A及以上的发电厂的石油剥离变压器,具有单个容量的机油脱落变压器,具有单个容量的变压器125MV·A及以上;

2飞机发动机测试台的测试跑区;

3.高压电容器和充满可燃油的油性开关室,并安装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注意:水雾灭火系统可用于充满油的变压器,充满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以及安装在室内的多油开关室。

8.3.9以下位置应配备自动灭火系统,应使用燃气灭火系统:

1.微波炉室,分解器波浪机室,米波机房,电源转换和配电室以及在国家,省级或城市级别的无线电和电视传输塔中的不间断电源(UPS)房间,人口超过1个百万;

2个长途计划控制的开关室,控制室和信号转移点室,国际电信局,区域中心,省中心和区域中心,拥有10,000多条线;

3.程序控制的开关室,控制室和信号传输点室,当地电话串联办公室,有超过20,000条线路,当地电话结束办公室,有超过60,000行的线路;

4.中央和省级公共安全,预防灾难和电力派遣司令部中心的通信室和控制室在网络局及以上;

5.在主计算机室和电子信息系统计算机室的基本工作室中记录的磁性(纸)媒体库,其建筑区域不少于140 m2;

6个音频和视频产品仓库,其建筑区域不少于中央广播和电视中心的建筑区域不少于120平方米;

7.在国家,省级或图书馆的特殊收藏馆,收藏了超过100万本书; 中央和省级档案中的收集仓库和非纸档案; 大型和中型博物馆中的宝藏仓库; 一流的纸张丝绸文化文物的展示室;

8其他特殊和重要的设备室。

注意:1。本文第1、4、5和8段中指定的地点可以使用水雾灭火系统。

2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磁性磁性(纸)介质,并安装在不同建筑物的不同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防火区中时,可以将前行动自动洒水系统用于指定的位置本文第5段。

8.3.10 A级,B和C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个大于1的单个储罐容量的固定屋顶储罐应配备固定的泡沫灭火系统;

2个储罐高度小于7m的储罐或不超过200m3的容量可以使用移动泡沫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应使用半固定的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仓库,石油化学物质以及石油和天然气项目中A类,B和C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遵守当前国家标准“石油仓库设计代码”和其他标准的规定。

8.3.11如果餐厅的建筑区域大于餐厅或食堂的建筑区域,则应在烹饪操作室的排气罩和烹饪部分上安装自动灭火设备,以及链接的自动截止设备自动灭火装置应安装在气管或燃油管道上。

自动灭火设备应安装在所有使用开火或使用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区域中。

8.4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8.4.1以下建筑物或地点应配备自动火灾警报系统:

1.鞋类制造,衣物,玩具,电子设备和其他类似用途的工厂,其建筑区域大于任何地板或大于1的建筑区域。

2.每个棉花,羊毛,丝绸,大麻,化学纤维及其产品的仓库覆盖超过500平方米的面积,或者是一个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香烟仓库;

3.商店,展览,金融,乘客和货运运输以及其他类似目的,任何地板的建筑区域或超过500m2的建筑区域的建筑区域; 地下或半城市商店的整体建筑面积超过500m2;

4.书籍或文化文物的收藏,每本书有超过500,000册的图书馆以及重要的档案;

5广播和电视建筑物,邮政建筑物,市政一级及以上的电信建筑物,城市或区域电力,运输和预防灾难的命令和调度建筑物;

6.特殊班级和头等舱剧院,其他级别的剧院或电影院,拥有超过1,500个席位,礼堂或礼堂,拥有超过2,000个席位,以及拥有3,000多个席位的体育馆;

在大型和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的建筑物,病房建筑物,酒店建筑物和其他儿童活动的疗养院中,有7个儿童房间和其他地方和医院门诊建筑物,床不少于200张床。 ,病房建筑和运营部等;

8歌曲和舞蹈娱乐放映娱乐场所;

9.高度大于260万,包含许多可燃天花板,高度明显的高度大于0.8m,含有可燃的天花板的技术杂货店的技术杂物;

10个大型和中型的电子计算机室及其控制室,记录媒体库,特别是有价值或消防的机器,仪表,设备室,贵重物品仓库和配备有气火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个建筑区域大于50平方米的可燃货物仓库,以及在II级高层公共建筑中建筑区域大于500平方米的商务厅;

12其他I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烟气排气,预防烟雾系统,雨或行动前自动洒水灭火系统,固定的消防水炮弹灭火系统等。

8.4.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物应配备自动火灾警报系统:

对于建筑物高度大于54m但不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物,应在公共零件中安装自动火灾警报系统,并应安装火灾探测器。

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54m的高层住宅建筑物,应在公共部件中安装自动火灾警报系统。 当设置需要连接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应在公共部件中安装自动火灾警报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应配备带有语音功能的火灾警报设备或紧急广播。

8.4.3应安装可燃气警号的设备,在建筑物中可能发出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地方。

8.5防烟和烟气排气设施

8.5.1预防烟雾设施应安装在建筑物的以下地方或部分地区:

1个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房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

3.避难所走廊的前室和避难地板(房间)。

对于公共建筑物,工厂,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仓库和建筑物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物,当前室或防烟楼梯间的共用前室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楼梯间没有需要配备防烟系统:

1.前室或共用的前室采用开放式阳台或壁co。

2.前室或共用的前室设有可开放的外部窗户,带有不同的方向,而开放的外部窗户的区域符合天然烟气排气插座的面积要求。

8.5.52烟气排气设施应安装在工厂或仓库的以下地点或部分:

1. C级工厂建筑物大于300平方米,地面上的房间经常停留或有很多可燃的房间,而C级生产地点有很多人或可燃物;

2. D类生产车间的建筑区域大于D类生产研讨会;

3类C仓库,区域更大;

4.高层工厂(仓库)的长度大于32m的高层工厂(仓库)的疏散人行道,在其他工厂(仓库)中,疏散人行道的长度大于40m。

8.5.3烟气排气设施应安装在以下建筑物的以下地点或部分地区:

1.唱歌,舞蹈,娱乐和放映娱乐场所位于一楼,第二和第三层,房间建筑区域大于100m2。 唱歌,舞蹈,娱乐和放映娱乐场所位于四楼及以上,地下或半山地。

2中庭;

3.建筑区域大于100平方英尺,人们经常留下的公共建筑物的地上房间;

4.建筑区域大于300m2和大量可燃材料的公共建筑中的地上房间;

5.疏散人行道超过建筑物的20m。

8.5.4在地下建筑物(房间)和地上建筑物的无窗房间中,当整个建筑物总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的建筑区域时,一个房间的建筑物大于50m2停留或有许多可燃物,应该安装烟气排气设施。 获取公共安全机构发出的防火验收证书或备案文件或符合以下条件:

8建立防火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和重要性,火灾风险,火灾特征,环境状况和其他因素的使用和重要性来全面确定消防供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

8.1.2市政消防栓系统应安装在城镇(包括居民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的城镇,沿着消防车可以通过的街道。

室外消防栓系统应围绕民用建筑物,工厂,仓库,储罐(区域)和院子安装。

室外消防栓系统应安装在用于消防和消防车停车场的屋顶上。

注意:防火电阻不少于第二层,建筑物的体积不超过3000°0。居民区域的数量不超过500人,并且建筑层的数量不超过两个楼层。

8.1.3自动水 - 开放的灭火系统,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的灭火射击灭火系统以及以下建筑物的室内消防栓应设置消防泵关节:

1层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个工厂或4层以上的仓库;

其他3个高层建筑;

4个以上的楼层或地下建筑物(地下室),建筑面积更大。

8.1.4 A,B,C和C中的液体储罐(区域)中的储罐应配备移动水枪或固定的水冷却设施。 高度大于15m或一个大于20003的罐子,并且使用地面上的液体储罐。 应采用固定的水冷却设施。

8.1.5 LPG储罐(区域)的总体积大于50m3或单个可以使用固定的水冷却设施设置大于20M3。 埋葬土地上的液化石油储罐可能不会提供固定的喷水冷却装置。 总体积不超过50m3或液化石油储油罐(区域),体积不超过20m3,并且应设置移动水枪。

8.1.6水泵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耐火的抽水室单独建造,其难治性不应低于第二级;

2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消防室不应放在地下地板上,高度差超过10m的地下或室内或室外出口;

3疏散门应直接出口室外或安全。

8.1.7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一个需要链接到控制设备的建筑物(组)。 消防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别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难治水平不应低于第三级;

2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一楼或地下地板上,应安排在外墙上。

3不应将其设置在电磁场干扰强大的房间附近的房间附近,其他可能影响消防设备工作正常工作的房间;

4撤离门应直接出口室外或安全。

5设备在消防室内室内的组成以及建筑防火设施的控制和显示功能的功能,以及将相关信息传输到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应符合当前的国家标准“设计规格”对于火灾自动警报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的一般技术要求,消防控制室的一般技术要求”的规定。

8.1.8消防水泵室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技术措施。

8.1.9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零件和公共建筑物应在公共零件中建立,灭火器应在其他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零件中建立。

应在工厂建筑物,仓库,坦克(地区)和码中设置火焰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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