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羊头卖狗肉!废品收购站藏着“毒”作坊

日期: 2024-05-01 04:05:09|浏览: 60|编号: 6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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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羊头卖狗肉!废品收购站藏着“毒”作坊

表面上看起来是一个不起眼的垃圾收集站,暗地里却从事塑料黑色加工,排放的污水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癌物质,严重危害人们的健康。 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两名经营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根电线“拖出”塑料加工的黑暗巢穴

2020年9月9日,镇江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镇江丹徒区横山坳道观附近非法收集、处置塑料制品,该道观已美丽的风景,造成环境污染。 当天,公安机关和市生态环保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

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一栋近300平方米的简易厂房门口,挂着一个破旧的垃圾收集站牌子。 工厂空地上堆放着大量废弃建筑材料。 现场周围没有发现有人,也没有机器生产的噪音。

报道的事实是否有误? “我们发现了一些东西,看看这根电线!” 就在大家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名办案民警指着从厂房延伸出来的一根工业生产电线说道。 顺着手指的方向,我看到了一根电线神秘地通向树林深处。

“380V工业生产用电和220V普通居民用电有细微的差别,普通居民不会用工业用电,电线的那头一定有生产设备。” 沿着铁丝网走,民警在500米外发现了一个新的。 厂房内,在厂房北侧还发现了一个被铁皮覆盖的水坑。 水坑里充满了浓浓的黑水,散发着刺鼻的恶臭。 一根用于排放污水的PVC管从厂房引至水坑。 。 经测量,污水坑长5米,深5米,深度2米,污水量可达20吨。

“湿法清理”污水坑成危废污染源

经核实,发现这是一家非法塑料加工窝点。 现场共查获加工包装塑料碎片20余吨,未加工塑料制品80余吨。 侦查人员通知前期调查对象的工厂租户赵某胜、赵某明父子赶到现场。 “我只做塑料垃圾桶、饮料瓶等废品生意。” 起初,赵氏父子进行了辩解,但在证据面前,赵氏父子不得不承认非法加工塑料制品、排放污水的犯罪事实。

交代称,2016年初,赵某胜通过老乡介绍,做起塑料加工生意,即回收塑料制品,然后加工成塑料碎片,出售给有需要的厂家。 “在加工过程中,一般分为两种。比较干净的塑料桶称为‘干粉’,直接粉碎;较脏的塑料桶称为‘湿粉’,清洗后即可粉碎。” 于是,赵某不得不排便。 将采购的油桶、化工原料桶等含有物质残留的塑料制品进行“湿洗”,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挖好的水坑中。

2020年9月11日,专业检测机构对案发现场3个坑塘的水、沉积物、废渣进行了采样检测。 报告结果显示,抽检样品中含有石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石油类物质超出《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716倍。 废渣检验样品含有镍、镉致癌物,累积毒性超过《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含量鉴别标准》规定的限量。 由于毗邻农田,这些有毒有害物质如不及时处理,将通过水体和土壤被农作物吸收,危害人们的健康。

“渗坑鉴定”成关键证据

2020年12月,案件移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侦查发现,2020年4月至9月期间,赵某胜、赵某明在其租用的厂房内雇佣他人从事废旧塑料破碎、清洗作业,未取得环保批文和建筑污染防治措施。 ,加工销售塑料制品100余吨,获取违法所得31万余元。

“赵父子从事塑料加工的两个地点的污水坑没有进行防渗漏处理,很可能是渗坑。”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李群带领案件调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涉案案件。 田间的两个坑上。

渗井、渗坑是指没有防渗措施或不能防渗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水池、池塘、井、沟、渠等。 如果涉案的两个水坑被认定为“渗坑”,将成为指控赵某父子犯下环境污染罪的关键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漏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坑、裂缝、洞穴、灌注等逃避监管。 放射性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视为“严重污染环境”。 后经鉴定,这两个坑均为渗水坑。

随后,检察院以赵某胜、赵某明涉嫌环境污染罪向集中管辖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采纳了检方的全部指控,并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企业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各种资质,并取得行政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不能“扔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回收要求。 和办理法规,切不可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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