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4-05-02 05:06:33|浏览: 96|编号: 6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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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办法》的通知》

川保协〔2021〕106号

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与分级办法》已经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方法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 年 11 月 12 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方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全面反映和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托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分数对事务所进行分级; 同时发布综合评价100排名信息。

第三条 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时,应当向省注册会计师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评价分类结果、相关结论和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不代表省知识产权经济协会的观点和意见。

第二章 参与条件

第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应当参加综合评价,并自愿选择参与百强排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除外:

(一)未持续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企业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已完成下列全部手续的,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应参加综合评价和百强排名: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的会议决议和合伙人(股东)协议,并签署合并、分立协议。

(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企业财务变更备案工作; 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当领取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电子单位会员证书。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企业综合评价从收入、党群建设、资源、处罚四个方面反映企业状况。 共有8个指标,包括:

(1) 收入。 指省知识产权协会按照统一标准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6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比例。 指一个事务所6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人数占注册会计师总数的比例。

(四)参与和讨论政务。 是指注册会计师担任各级党代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委员的代表的地位。

(五)党群组织建设。 指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党组织、团组织; 党组织是否是党建工作的联络点、示范点。

(六)产业贡献。 指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担任的行业职务及行业责任履行情况。

(七)受到表彰和奖励。 指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受到各级有关部门的表彰。

(八)处理和处罚。 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处罚以及党纪处分。

为保证企业综合评价的公平、公正,企业信息的期间指标为上年度数据,时点指标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八条 企业综合评价排名按照第七条规定的8项指标计算,总分为1000分,包括:

(一)收入指标,权重50%,满分500分。

收入指标采用逐级累进计算方法。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权重4%,满分40分。

计算全省企业注册会计师的平均人数。 如果一家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数量高于平均水平,则获得满分; 如果一家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数量低于平均水平,其分数就会下降。

(三)6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比例指数,权重4%,满分40分。

计算6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人数占全省注册会计师人数的比例。 6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比例高于该比例的,为满分; 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分数就会下降。

(四)参政议政指标,权重2%,满分20分。

注册会计师担任本届全国党代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两名代表、一名委员)的,各得8分; 担任现任省级代表2名、委员1名,各得6分; 现任市州级两名代表和一名委员各得4分; 现任市州以下2名代表和1名委员各得2分(同一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计分)。 该项目的最高分是 20 分。

(五)党群组织建设指标,权重4%,满分40分。

已建立企业党组织的,给予30分(属于联合党支部的,每个企业给予6分); 已成立联赛组织者得5分。 其中,企业为省级行业党委以上(含省级行业党委)党组织或单位党建工作示范点、联系点的,得5分。

(六)行业贡献指标,权重4%,满分40分。

1、行业地位指数得分(15分):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董事、监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国际会计组织会员(会员)的注册会计师各得3分; 担任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董事、监事的,每人得2分; 担任省知识产权协会理事、专委会委员每人得1分(同一人担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分计算,不再重复积分)。 累计分数不超过15分。

2、履行行业责任指标得分(15分):注册会计师作为专家参加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或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继续教育培训讲座、中国知识产权协会组织的其他专家论证和评审工作。 ,每人得3分。 参加财政厅、省行业党委、省知识产权协会组织的行业相关工作的,每人获得0.5分。 累计分数不超过15分。

3、发表各类专业文章并完成行业研究课题指标评分(5分):

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各类专业文章获2分; 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得0.5分; 发表于《四川注册会计师》,授予0.2分。 上一年度完成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研究项目的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共获得1分,主要参与者每人获得0.2分(不超过5人额外获得积分)对于每个项目)。 累计分数不超过5分。

4、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指标分(5分):企业每次参加行业党委或省知识产权协会组织的行业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得1分; 每参与其他公益慈善活动即可获得0.5分。 累计分数不超过5分。

(七)表彰奖励指标,权重2%,满分20分。

1、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企业,奖励3分; 受到省财政厅、国家产业等有关部门表彰的企业,给予2分; 受到省行业党委、省政协、省行业团委表彰的,记1分(同一事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分计算)。

2、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注册会计师,奖励2分; 受到财政厅、国家行业等省级有关部门表彰的注册会计师,奖励1分; 受到省行业党委、省注册会计师、省行业团委表彰的注册会计师,得0.5分(同一事项受到表彰的,按最高分计算)。

3、获得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者,授予一等奖2分,二等奖1分。 科研成果将根据参与人数(主体不超过5人)平均分配给参与企业。 ,发表论文或专着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八)处理处罚指标,权重30%,满分300分。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的类型,相应扣分。

1、企业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被改组、解散的,扣100分; 企业党组织违反党纪,受到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的,扣50分。 注册会计师党员被开除党籍的,每人扣100分; 注册会计师党员被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每人扣80分; 注册会计师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的,每人扣80分; 扣50分。

2、企业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并处罚金、行业公开谴责和处罚的,一次扣100分; 单独或者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两项以上行政处罚。 受到行业通报批评、处罚的,一次扣80分; 受到行业谴责、处罚的,每次扣50分。

3、注册会计师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人扣100分; 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每人扣80分; 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每人扣30分(注册会计师同样扣分)受到上述处罚的,按照最高扣分值和不会累积)。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言行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审核,将给予该事务所扣分,扣分数额另行确定。

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后调往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被调往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扣分。

第九条 企业应对综合评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在综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填报信息严重失实、故意填报虚假信息的,将取消该企业当年和下一年度的综合评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评价流程及分类

第十条 综合评价分级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综合评价通知书、企业填写、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排名结果计算、公布100名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百家排名信息、企业分类信息发布等方面。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百强排名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格审查公告和事务所自报数据。 事务所应当及时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更新相关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对自愿参与百强排名的企业,按照企业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计算,形成企业百强综合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信息(草案)》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省注册会计师负责受理公示相关信息的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排名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AAAA(前50名)、AAAA(51-100分)、AAA(101-200分)、AA(201-300分)、A(300分及以上)五级。 ,届时将公布企业分类结果并正式发布。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百强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信息还披露以下内容:

(一)事务所公布当年资格审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二)事务所资格审查公告中60岁以下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公司、注册会计师上一年度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协会省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及分类暂行办法》(川注册会计师协会〔2020〕27号)注册会计师资格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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