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固废堆放不当被罚100万!附固废管理规范化管理指南!

日期: 2024-05-02 16:06:21|浏览: 127|编号: 6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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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废堆放不当被罚100万!附固废管理规范化管理指南!

工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加快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行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实施路径并提出,到2025年,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下降,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57%。

【调查情况】

东北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百日罚款《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他处以罚款1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来源: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规范固体废物管理,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固体废物不得倾倒、流失、泄漏或者采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撒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应当征收不低于规定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足规定处理费的,按照十万元计算。

案件简介

2021年3月1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向家荡的一家汽车零部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通用零部件、塑料件的制造和生产。 销售。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西南角、厂房北侧露天堆放了大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经调查,这些固体废物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和过滤后非法存放的袋装污泥。

调查处理

随即,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拍照取证,并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该公司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拟对该公司涉嫌露天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的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警告

公司不重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采用露天存放,未建设储存设施(仓库)。 在此,提醒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体废物贮存和管理工作,“将固体废物当作生产原料”,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损失。 (来源:嘉兴环保)

法律链接

新《固废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对“采取防护措施”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由原来的十万至十万元提高到十万至一百万元元; 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一般工业固废知识:

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主要包括:服装、制鞋、鞋材加工厂生产的布碎布、皮革边角料、海绵边角料; 注塑厂产生的废塑料; 五金厂生产的废金属; 以及废纸屑、废胶带、废木片等不可回收垃圾。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分类处置。 国家鼓励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分回收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在厂区安全分类存放,并标记:

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恶劣。 罚款已提高至10万至100万元。 新固废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

对下列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包括:

(一)未建立对暂时闲置或者不能使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分类贮存的贮存设施、场所,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二)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飞散、流失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6、使用未经批准的设施焚烧工业固体废物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涉嫌犯罪行为的,将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法》第十七条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项目。

2、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固体废物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三、贮存场所固体废物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止散落、流失、泄漏或者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 采取环保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散落固体废物。

四、制度台账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运输、利用和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体系。 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以便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工业固体废物。

五、排污许可证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般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委托:

一、固体废物法主体第三十七条的核查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委托人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进行核查。

2、双方必须按照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三、受托方的报告义务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承包并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向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通报处置情况。

4、连带责任 《固体废物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规定,与受委托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审批:

1、在省内利用、储存和处置。 《新固体废物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排放工业固体废物。

2.跨省贮存、处置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报告固体废物移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部门申请。

3.跨省利用 《固体废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固体废物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使用的,应当报人民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移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常见违规行为:

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目录》已于去年实施。 如果相关企业不吸取教训,问责的严厉程度只会加大,不会减弱!

一般工业固废管理4大要点

01.创建账本

生产、废弃物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从生产工艺、污染控制、事故应急、设备维护、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总体要求建设项目、排污许可证等文件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理化性质、利用和处置,科学制定涵盖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年度管理计划,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总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做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全过程可追踪、可查询。 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丢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境局固函[2021]41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

账本管理要求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行分级管理。

附件1至附件3为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本信息和流向信息,各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填写。

附件1按年度填写,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 因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单独填写附表1;

附件2按月填写,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及利用、处置方法等信息;

附件3按批次填写,如实记录每批固体废物的出厂及转运信息。

(二)附件4至附件7为选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废物产生单位内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附件4至附件7根据当地和企业管理需要填写。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具体适用范围和备案要求。

填写时确保固体废物来源信息、流向信息完整、准确; 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班次、批次填写。

(三)废物产生单位填写台账记录表时,应根据自身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从附件8中选择相应的固体废物种类和代码,并根据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确定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废物类型。

(四)鼓励生产、废弃物单位采用国家建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简化数据填报、台账管理等工作。 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发的电子账本必须与国家系统对接。 建立电子账本的生产和废物单位不能再记录纸质账本。

(五)台账记录表各表负责人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六)生产、废物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和归档。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02. 仓储设施

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并落实防渗漏、防雨、和防尘。 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

贮存设施应当在显着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2)要求的环保图形标志,并标明相应的固体废物类别。

03.利用与处置

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按照“适时利用、全过程管控”的原则,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过程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严禁以利用为名非法转移、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能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原则上,可焚烧减量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纳入本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焚烧处置,其他项目纳入负面清单管理并符合《办法》相关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04、委托处置

生产、废物单位应当直接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按照固体废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列入污染防治要求。

生产废物单位产生少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本市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收集单位集中收集。 但应核实收集单位下游的储存、利用和处置去向,并督促收集单位及时反馈整个过程。 收集、利用和处置。 严禁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未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单位的收集单位。

生产、废弃物单位应对下游单位的技术能力、工艺设施、环境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等多种方式择优选优。 对跨省转移的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审查和控制。 。 受托人的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要及时跟踪,建立全流程环境管理台账,避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装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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