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燕津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公示

日期: 2024-05-03 15:10:13|浏览: 80|编号: 63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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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燕津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公示

《燕津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公告

经业主大会授权,盐津花园社区业主委员会于3月20日晚召开会议,经全体委员讨论,起草了《盐津花园社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并于3月22日晚,在社区举行。 在见证下,业主委员会与龙都物业服务公司进行了协商,达成了《燕锦花园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协议草案。

现将合同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5日至3月31日。如有异议,请致电:-(社区); (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何国勤)请在公示期内反馈。 逾期不履行的,视为同意。

盐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3 年 3 月 25 日

盐津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

业主:宁国市盐津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社区地址:宁国市盐津花园社区

受托人:安徽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地址:宁国市华北广场3号楼1402室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延津花园社区管理条例》、《延津花园社区文明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辖宁国市延津市。 金花园社区提供物业公共服务管理委托服务,签订本合同。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定义:

(一)“物业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二)“私人设备”:是指房屋门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的门窗、卫生洁具以及水、电、气表内的管道等设施;

(三)“自用部分”:指房屋门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的部分(包括首层业主使用的天井、庭院等)自己的房子);

(四)“公用部分”: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柱、梁、地板、屋顶等)、室外墙面、门厅、地坑、管道、电梯等设施设备井道、楼梯间、地面架空地板、走廊等;

(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水管、落水管、化粪池、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运河、露天场所等。广场、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器材、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六)“专业运营设施设备”:指变(配)电、二次供水、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道;

(七)“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住户所有者或者实际用户。

(八)房屋交付使用:是指业主收到开发商书面入住通知并办妥开发商规定的相应手续; 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下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服务合同为止。

第二条 物业服务考核采用年度量化管理方式,量化管理实行扣分制度。 若年内量化管理达标率低于80%,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终止。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

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和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服务标准。 盐津花园小区参照B级服务内容标准进行管理,执行C级管理服务标准收费(宁国市发改价﹝2022﹞9号及附件《普通住宅分类指导标准》)宁国市物业服务》)。 物业公共服务以百分制量化。 年总积分比例乘以物业费合同单价即为乙方收到的服务费。

具体服务量化管理办法商定如下:(0.001分约1500元,0.0001分约150元)。 附有说明。

1、如因物业工作人员原因造成服务问题并经业主投诉,经甲方相关人员核实,确实属于乙方服务责任的,每次扣0.0001分。

2、因公共区域(电梯、走廊、过道、小区地面、屋顶等)清洁卫生不到位,乱堆乱放,造成业主反馈或投诉,甲方相关人员未及时处理的限期内及时清理的,每次扣0.0001分; 若人为影响环境卫生,乙方有权要求责任人按照《延津花园社区管理规定》和《延津花园社区文明公约》进行处理。 若找不到责任人,乙方仍将按要求及时处理。

3、业主投诉因内部道路、停车场秩序混乱,影响他人通行、停车,应甲方相关人员要求及时处理,不及时处理扣0.0001分每一次。 若涉及人身安全,每项投诉一经核实将予以扣分。 每次扣0.001分;

4、因公共区域绿化维护不够、管理不当、私人占用公共区域、违规经营等行为,每次扣0.001分。 若绿化发生人为损坏,乙方将联系责任人进行修复。 若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切记,每出现一次未及时修复的故障,扣0.001分;

5、共用件、共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或未按期限进行维护保养的,每次扣0.001分,造成事故和损失的,按规定扣分。由乙方承担;

6、电力设施设备如未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因他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若无法找到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每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乙方将扣费。 0.001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除上述六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经甲方核实,确实是乙方可以完成的事项。 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每次扣0.001分,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 业主自行直接向乙方反馈,乙方在有效期内及时处理,不扣分。 如果多人举报或投诉同一事件,将被视为一件事件。

第三章 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 物业公共服务费的盈余或损失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乙方应根据需要向甲方公布收支财务报表;

第五条 自2023年1月起,盐津花园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本合同执行。 物业公共服务费原则上每12个月按1-3层、4-6层、7层征收一次。 能源消耗费用的摊销在上述三个层次之间是有区别的。 经业主同意,乙方可在周期内提前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已移交但未按周期缴纳服务费的,视为违约。 周期结束10天后,可以向业主发出书面提醒。 逾期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缴纳所欠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六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乙方根据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产权证书的总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住宅物业:1-3层1.15元/月/平方米; 4-6层1.18元/月/平方米; 7层及以上1.20元/月/平方米;

商铺物业:0.9元/月/平方米(不含垃圾清运);

文明装修押金:1000元/户(装修完成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返还);

装修垃圾清运运费:3.0元/平方米;

拆除原墙体清理费:①64.76-66.70㎡260元/户; ② 75.57-76.58㎡ 360元/户; ③ 89.23-102.42㎡ 400元/户

本条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仅指乙方为物业公共事务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括业主自有部分房屋及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 乙方可为业主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同等质量的有偿服务。

尚未交付业主或已竣工但未出售的房产,物业公共服务费、地下停车位管理费等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停车位及车库服务费

1、本物业所有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按照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车库转让合同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地下人防工程为准。 业主按30元/月(360元/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2、本房源为全体业主共用的地面停车位。 暂时没有使用费。 制定停车管理方案后实施;

3、乙方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 但发现不安全因素时,乙方有义务提醒业主或采取安全措施,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第八条 各业主拥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扣除乙方经营管理费用后,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外使用,存入甲方。甲方的公众账户由社区管理,经甲方同意,相关资金将用于社区建设等公共支出。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和续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乙方年度计划,经甲方审核,业主大会批准,或甲方与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三分之二的业主书面协商后占建筑物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拨付使用。

经甲方与相关业主同意,乙方未及时落实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延津花园社区管理规定》和《延津花园社区文明公约》的落实情况,要求购房者自觉承诺遵守,负责专项住宅使用方案审核和准备工作维护资金;

2、劝告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堆放杂物、乱扔垃圾、高空投掷物品、随意践踏绿地、乱涂乱画、悬挂任何形式的宣传栏、广告牌;

3、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给排水、维修、交通、卫生、环保等相邻关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与业主、物业使用者协调,为不同物业相邻部位或室内公共设备的维护提供进出和维护便利。 造成的任何损坏由责任人承担;

5、支持乙方依法或按照本合同开展的物业公共服务和经营活动,配合乙方解决物业区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2、按照法律、法规、《延津花园社区管理条例》、《延津花园社区文明公约》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的规定,文明、自主地进行各项物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延津花园社区管理条例》、《延津花园社区文明公约》及本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凡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均可采用合法途径代收代缴,并有权按每逾期一天向业主额外收取应缴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4、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变更情况;

5、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可以委托给专业服务公司,但区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不得委托给他人;

7、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应当明确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殊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8、每个周期公布一次共有部分财产、共有设施设备的收入和支出以及相关场地运营的收入;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和文明创建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救援工作;

10、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开挖道路、场地的,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 临时占用、开挖的道路、场地将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11、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文明劝阻、制止违反《延津花园社区管理条例》和《延津花园社区文明公约》的行为。 不听劝阻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 责任人拒绝赔偿的,可以通过行政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12.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的规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签订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3、负责监督小区外商铺的装修管理。 禁止进入小区开后门、擅自安装落水管等违法行为。 劝阻、制止不力的,应当向城管部门报告。 对已经开门、影响美观或造成安全等隐患的,要严格控制。 ,甲方按照量化管理方式扣分;

14、完成甲方交办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为全体业主提供管理和服务;

15、鉴于本小区租户数量较多的特殊性,物业管理公司要做好租户信息登记和宣传社区相关管理规定及公约等工作,并签订《烟津花园社区文明公约》 ;

16、本合同终止,乙方退出物业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将全部物业管理楼(不含办公用品)及物业档案移交给甲方。(未尽事宜按规定办理)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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