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已正式施行!

日期: 2024-05-10 03:07:58|浏览: 105|编号: 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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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已正式施行!

为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完善技术规范体系,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申领通用程序及水处理技术规范》( HJ 1120-2020)指导污水排放单位水处理设施许可。 证书申请和颁发工作。 公告如下: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许可证申领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程序》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印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技术支撑体系发放排污许可证,指导和规范采矿、生产、服务等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 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方面,《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程序》现已批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发布。

标准名称及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领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程序》(HJ 1120 -2020)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生态环境部网站)查阅。

特别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3 月 13 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13日发布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印发《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加强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责任,完善排污许可证技术支撑体系,指导采矿、生产、服务等活动。污水排放单位设施。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生产、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允许排放限量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核算、以及合规性判定的一般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至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价中心、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院、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

本标准于2020年3月13日由生态环境部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领技术规范水处理通用程序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矿、生产、服务类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申领、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基本要求、允许排放限量的确定、实际排放量的核算、以及合规性判定的一般方法。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采矿、生产、服务类污染物排放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写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相关申请信息,并适用于指导发证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矿、生产、生活污水排放单位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单位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技术规范的,应当执行行业技术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470.1 兵器工业及爆炸物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2 兵器工业烟火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470.3 弹药装填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6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8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1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1 铁矿石开采及选矿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CODCr、NH3-N等)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CODCr、NH3-N等)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技术规范(CODCr、NH3-N等)

HJ/T 373 固定式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493 水质样品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导则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及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监管规范(试行)

HJ 608 污染物排放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导则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领技术规范通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实施报告技术规范通则(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加强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治的意见》(环土[2018]22号)

《排污口规范化监管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重点管制化学品清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污水排放单位和排放单位

指 GB/T 4754 采矿业 B、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陆地石油开采 0711 和陆地天然气开采 0721、黑色金属开采和选矿业 08、有色金属开采和选矿工业09、采矿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涵盖非金属矿采选业10个和其他采矿业12个。

3.2 生产污染物排放单位单位

指GB/T 4754 制造业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 所涵盖的污染单位。

3.3 生活污水排放单位unit

指 GB/T 4754 交通运输和仓储业 G 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场)、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客运港口、机场、除危险品仓储以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 H、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 O、教育 P、社会工作及卫生和社会工作涵盖的其他污水排放单位 Q。

3.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重点单位

是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5 简化排污单位管理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简易管理的排污单位。

3.6 允许排放限值

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最高排放浓度(率)和最高排放量。

4 矿山排污单位

4.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填写相应信息。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照当地规定增加排污许可证中需要载明的内容,并在“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填写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发放系统。 “主管机关增补的行政内容”栏目。

4.1.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更正、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投入运营及运营日期、排污中心经纬度等。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编号(登记编号)、当地政府违法项目认定或备案文件编号、采矿许可证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布方案文件编号、总化学需氧量指标(t/a)、总氨氮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排污单位填写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时,煤矿排污单位填写矿井(矿)场范围、选煤厂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陆地石油开采污染排放单位填写开采范围、油气集中处理站、污水处理站。 车站中心的经度和纬度。 陆上天然气开采和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填写开采范围、天然气处理厂、净化厂和污水处理站中心经纬度。 黑色金属矿开采及加工、有色金属矿开采及加工、非金属矿等采矿业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填写采矿范围。 以及废石场和选矿厂中心的经纬度。

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时,应当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选择管理类别; 填写“行业类别”时,应根据GB/T 4754选择主行业和子行业,选择“一般水处理工艺”。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排污单位填写“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时,应填写主要生产单位、主要生产内容及参数。 详细信息请参见表 1。

产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意见或地方政府违法项目认定备案文件填写,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淘汰或禁止的产能。

4.1.4 主要辅料

(1) 姓名

填写采矿、选矿(提纯)和废水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

(2)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是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年使用量,并注明计量单位。

(3)其他

排污单位如需说明,可填写。

4.1.5 污染产生、排放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一)总体原则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则、污染治理设施及参数、工艺是否可行、排放口数量、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排放口类型等。

(二)废水类别及污染物种类

煤矿及污水处理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酸性、非酸性)、矿坑水(酸性、非酸性)、脱水水、选煤废水、受污染的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油气开采及污水排放单位废水类别包括采出水、压裂返排液、井下作业废水、油气处理工艺废水、油罐切割水、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水污水、受污染的雨水和生活污水, ETC。

黑色金属矿石开采加工/有色金属矿石开采加工/非金属矿石开采加工/其他矿产开采加工污水排放单位废水类别包括矿井水、矿井涌水、废石浸出水、选矿废水、尾矿库排水、尾矿库渗滤液、受污染的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项目为排污单位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中的各项污染物。 地方有排放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排放标准执行。

(三)污染治理设施

a) 物理化学处理:油分离、气浮、沉淀、混凝、过滤、中和、高级氧化、吸附、消毒、膜过滤、离子交换、电渗析等。

b) 生化处理:水解酸化、厌氧、好氧、缺氧好氧(A/O)、厌氧缺氧好氧(A2/O)、序批式活性污泥(SBR)、氧化沟、曝晒生物空气过滤器(BAF)、生物接触氧化、移动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等。

各污水处理设施参数按设计值填写。

处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污水排放单位内部编号或按HJ 608编号。

详见表2、表3、表4和表5。

(四)废水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则

排污单位应当明确废水的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规则。 废水去向包括车间处理设施、厂内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回用。

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排放目的地包括直接进入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环境水体;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进入河流、湖泊、水库、沿岸海域; 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输入其他单位; 请勿放电; 其他。

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方式。 废水不外排时,无需填写报告。 废水排放常规类别参见HJ 521。

(5)排料口的型式及数量

排放口包括废水排放口和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 其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根据《关于工业污染防治的意见》(环退[2018]22号),列入《关于加强重金属治理的企业》中,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含有铅、汞、铬、镉、砷等五类污染物,当含有一种或多种重金属且废水最终从厂界排放时,为主要排放口。 其他排污单位的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口数量应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有数量。 若没有编号,则按HJ 608编号并填写报告。

(六)排污口规范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监管技术要求(试行)》、当地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关于排污口标准化设置的规定,填写报告是否设置废水排放口符合标准要求。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1.6 图纸要求

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还应当包括采矿、选矿、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流程图和总体布置图。

总体布置图至少应当包括主体设施、公共辅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并标明废水排放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的位置,并提供雨水以及废水收集和输送管道。 方向和发射目的地。

有发证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另有规定或者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绘图要求。

4.2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环节相应排放口和允许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

4.2.1污染产生和排放环节

4.2.1.1废水排放口

填写废水排放口的经纬度坐标、排放方向、排放方式等。若废水直接排入环境,则填写受纳自然水体名称、水体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所在地的经纬度坐标,以及相应的入河排污口名称、编号和批准文号。 废水间接排入环境的还应当报告受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名称、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值。

4.2.1.2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填写出水口编号、出水口经纬度坐标、排放方向、水体信息和入水口经纬度坐标。 雨水排放口编号应填写污水排放单位内部编号。 如果没有内部编号,则应使用“YS+三位数序列号”(如YS001)进行编号和报告。

4.2.2 允许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准许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准许排放浓度和准许排放量。 允许排放量为年度允许排放量。 年度允许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允许排放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量。 有发文权限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按季、按月细化年度允许排放量。

废水主要排放口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允许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严格的原则确定允许排放浓度。 允许排放量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计算方法和排污单位依法分解实施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 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意见的排污单位,其允许排放量还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意见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当地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文件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等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由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系统中注明所申请的许可证排放限值的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注明。

4.2.2.2 允许排放浓度

煤炭采选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GB 20426的规定。铁矿石采选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GB 28661的规定。

镁钛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当符合GB 25468的规定。

铜、镍、钴采矿及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GB 25467的规定。

铅锌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当符合GB 25466的规定。

铝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当符合GB 25465的规定。

锡、锑、汞开采及加工行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当符合GB 30770的规定。

稀土采选行业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应当符合GB 26451的规定。

其他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应当符合GB 8978的规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其他标准的,必须严格确定。 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公布的,按照其规定。

国家或地方管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确定。

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的,按照规定执行。

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时,不同行业可以适用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或者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排放时,执行排放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 限制。

4.2.2.3 允许排放

矿山污水排放单位的主要排放口应当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主要车间或者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还应当根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明确铅、汞、铬、镉、砷的含量。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因子。 重金属允许排放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允许排放量按式(1)计算。

Qi——废水排放量,m3/a。 行业排放标准有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按照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和产品生产能力确定废水排放量; 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行业排放标准中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取近三年实际排放量的平均值,m3/a。 运行时间不满3年的,自投运之日起计算年平均排放量,但需排除浓度限值超标或监测数据缺失的时期。 未投入运行的污水排放单位,取年平均排放量。 设计水量;

Cj、许可证——排污单位出水中第j种水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mg/L。

4.3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3.1 一般原则

本标准列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运行管理要求,可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参考。 一旦相关可行的技术指南发布,法规就会随之出台。

采用相应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意见要求的污染控制技术的,原则上视为排放单位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 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申请时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其能够达到与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未采用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价符合标准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可行性。

4.3.2 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污水处理可行技术见附件A。

4.3.3 运行管理要求

a) 宜雨污水分离、净污水、污水分类收集处理、循环利用,使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b)污水排放单元应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箱,以确保收集和处理所有废水。

c)在控制排放渠道方面做得很好。 在正常情况下,除了雨水排放渠道和废水排放渠道外,不得在工厂区域安装其他不受监督的排放渠道。

d)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格,运营,维护和管理水污染控制设施,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其他管理规定。

e)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应同时运行。 当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处理设施中发生故障或维护时,应停止相应的生产设施并将其报告给当地的生态环境管理局,并在完成维护后使用。

f)根据过程要求,水污染控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电气,自动控制工具和结构,以确保污染控制设施的可靠运行。

g)采矿废水应根据质量收集和处理,并重新考虑减少废水排放。

h)应在闭路电路中循环燃煤废水,矿物加工废水应提高回收率。 尾矿排水管和渗滤液,设备冲洗水和现场污染的雨水都应全部收集和处理,并重新使用优先级以减少废水排放。

i)当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中污染物排放单元的采矿废水注入地面时,注入水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措施来防止周围地下水污染且不会恶化地下水的质量。

j)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期间产生的废气必须满足相应的废气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

k)应根据需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预防和控制固体废物控制环境污染”之后实施。废物将包括在污染排放许可中。

4.4自我监控管理要求

4.4.1 一般原则

在申请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时,污染物排放单元应根据污染物生产和排放链接,排放插座,污染物和允许的放电限制的要求,根据本标准确定的污染物链接和排放链接,并将其声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在发布相关行业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自我监控的技术指南之后,应遵循其规定的自我监控计划的制定。

对于在2015年1月1日之后获得环境影响评估批准意见的污染物放电单位(包括),他们还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格)及其批准意见来改善自我监控要求。 有权签发发行权的地方生态和环境当局,可能会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增加污染物放电单元的自我监控和管理要求。

4.4.2自我监控计划

自我监控计划应阐明污染物放电单元,监视点和示意图,监视指标,发射标准及其限制的实施,监视频率,采样和样品存储方法,监视分析方法和仪器的基本情况以及质量控制,信息披露的自我监控等,对于使用自动监视的人,使用自动监视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视系统的网络状态,自动监视系统的操作和维护等报道; 对于使用手动监控的人,应报告污染物的排放插座和监测点,以进行手动监控。 位置,监视方法和监视频率。

4.4.3自我监控要求

4.4.3.1一般原则

污染销售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监视机构进行监视工作,以进行监视工作,记录,组织,进行统计和分析监视数据。 污染物排放单元应记录手动监控期间的工作条件(包括操作负载,污染控制设施的操作状态等)。

4.4.3.2废水监测

废水监测点,采矿污水排放单元的指标和频率应分别根据表6,表7和表8实施。

4.4.4抽样和测量方法

4.4.4.1自动监视

应根据HJ 353,HJ 354,HJ 355,HJ 356等实施自动废水监测。 HJ 212.当自动连续监控设备失败时,应进行手动监控,并应及时向当地的生态环境当局报告监视数据。

4.4.4.2手动监视

手动废水采样方法的选择应参考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HJ 493,HJ 494,HJ 495和HJ 91.1。

4.4.4.3确定方法

废水污染物的测量应按照相应的放电标准中指定的测量方法标准进行。 如果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还有其他规定,则该规定将占上风。

4.4.5数据记录要求

在监视期间,应按照HJ 819进行手动监视记录和自动监视操作和维护记录。监控期间的操作条件应同时记录。

4.4.6监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根据HJ 819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单元应根据自我监控计划和实施状态来整理整个过程监控质量控制要求,并建立自我监控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系统。

4.4.7自我监控信息披露

污染物排放单元应根据HJ 819的要求披露自我监控信息。

5生产污染物排放单元

5.1填写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的要求

5.1.1一般原则

污染物排放单元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填写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应用系统中的相应信息。 签发发行权的地方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地方法规添加污染物放电许可中需要说明的内容,并填写“当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发行发行”。国家污染物出院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和发行系统。 “主管当局添加的管理内容”列。

5.1.2污染物放电单元的基本信息

污染分配单元的基本信息包括该单元的名称,无论是否需要纠正,行业类别,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的类型,无论是运营的,经度和经度和经度和生产和运营地点中心的纬度,无论该位置是否是环境敏感的区域,无论它位于工业公园及其属于工业公园。 公园名称,环境影响评估批准意见号(记录号),地方政府识别或提交非法项目的文件编号,主要污染物总金额分配计划编号,总化学氧需求指标(T/A),总氨氮指数( t/a),其他污染物的总数(如果有),等等。

在国家污染物出院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污染排放许可管理类别”时,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基于“固定污染源出院许可证的分类管理目录”选择“管理类别”; 填写“行业类别”时,应根据GB/T 4754选择“管理类别”,然后将主要行业和子行业选择作为“一般水处理过程”。

5.1.3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

(1)主要生产单元,主要流程,生产设施和设施参数

填写“主要产品和生产能力”时,您需要选择行业类别。 表9显示了污染物排放单元的主要生产单元,主要过程,生产设施和设施参数。

(2)生产设施编号

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填写内部生产设施数。 如果污染物排放单元没有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应按照HJ 608进行编号并进行报告。

(3)产品名称

填写生产设施的主要产品名称。

(4)生产能力,测量单位和设计的年生产时间

生产能力是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并指出了测量单位。 生产能力不包括已被国家或地方政府淘汰或禁止的生产能力。

设计和生产时间通常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和批准意见的年生产时间,或当地政府的识别或申请非法项目的文件。

(5)其他

如果污水排放单元需要解释,则可以填充。

5.1.4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

(1) 姓名

根据原材料和赋形剂的类型填充特定物质名称。

原材料:填写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主要原材料。

对于辅助材料,填充生产过程中添加的主要辅助材料以及在污水处理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

(2)设计年度使用和测量单元

设计的年度使用是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年度使用,并指出了测量单位。

(3)原材料和赋形剂中有毒和有害物质和成分的比例

需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中有毒和危险物质的成分和比例。 根据上一年的设计值或实际生产价值填写比例。 有毒和危险物质是指“优先控制化学物质清单”和“有毒和有害水污染物的清单”中列出的物质。 》和其他相关文件。

(4)其他

如果污水排放单元需要解释,则可以填充。

5.1.5污染生产和放电节点,污染物和治疗设施

(1)废水类别

废水类别包括过程废水,循环冷却水污水,污染的雨水和家用污水等。

(2)污染物

污染物物品是污水处理单元实施的废水排放标准中的每个污染物。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请遵循

严格执行本地排放标准。

(3)污染控制设施

a)预处理:调节储罐,机油分离,格栅,砂砾,初级沉积箱,空气浮选设施,凝结沉积罐等。

b)生化治疗:厌氧治疗设施,水解酸化罐,缺氧 - 氧化罐(A/O),厌氧缺氧 - 氧气罐(A2/O),有氧罐,有氧罐,顺序批次批量批量激活的污泥罐(SBR)充气过滤器(BAF),生物接触氧化罐,移动的生物床反应器(MBBR),膜生物反应器(MBR),次级沉积罐,等等。

c)高级治疗和重复使用:凝血沉降罐,媒体过滤器储罐/设备,高密度沉降罐,硝化滤液,高级氧化设施,生物充气过滤器(BAF),消毒设施,微孔过滤,超滤,超滤,反向渗透,电动渗透,电子,离子,离子,离子,离子,离子,离子,离子,离子交换等

每个污水处理设施的参数应根据设计值填充。 需要设施名称,设施编号,设计水质,设计参数和化学用法,其余的都是可选的。 可以用污水排放单元的内部数量或根据HJ 608编号填充处理设施的数量。

详细信息请参见表 10。

(4)废水目的地,排放方法,出院目的地和出院规则

污染物排放单元应阐明废水的目的地,排放方法,排出目的地和排放规则。

废水的目的地包括进入车间治疗设施,植物内污水处理设施,再利用和废水排放渠道。

排放方法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出院目的地包括直接进入环境水体,例如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洋地区; 进入城市下水道,然后进入河流,湖泊,水库和沿海地海地区; 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例如城市污水中央污水处理设施和工业废水集中式处理设施; 进入其他单位; 未出院; 其他。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充排放模式。 当废水未在外面排放时,就无需填写报告。 对于废水排放常规类别,请参阅HJ 521。

(5)排放端口的类型和数量

排放媒体包括废水排放插座和研讨会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渠道。 其中,钥匙管理污水排放单元的废水排放插座是主要排放插座,其余的废水排放出口是一般排放插座。 包括在“加强重金属行业涉及污染的法规”中,“预防和控制的意见”( [2018]第22号),关键行业的关键管理污水排放单元的废水包含五个重物中的一个或多个铅,汞,铬,镉和砷等金属最终被排放到环境水体中。 研讨会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渠道是主要出院渠道,其余车间或车间治疗设施的废水排放渠道是一般出院渠道。 废水排放渠的数量应包含在当地生态环境部的现有数量中。 如果没有数字,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写报告。

(6)排放出口设置要求

根据“对污水销售渠道的标准化法规(试验)的技术要求”,相关的地方管理要求以及有关污水处理单元实施的排放标准中标准化排放渠道的规定废水排放媒体的设置满足标准化要求。 如果当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更为严格,则这些法规应占上风。

5.1.6绘图要求

污染物放电单元的基本信息还应包括生产过程流程图(包括整个工厂和每个过程)以及工厂区域的一般布局。

生产过程流程图至少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的流动方向,生产过程流量等。

工厂区域的一般布局至少应包括主要设施,公共辅助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还指示了废水插座,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废水供应设施和雨水插座的位置整个植物的雨水和污水。 收集和运输管道的方向以及排放方向。

如果当地的生态和环境部门有权发行发行的其他法规或污染物排放单位认为有必要,则可以添加图纸要求。

5.2确定污染物生产和排放链接的相应排放插座和允许排放限制的方法

5.2.1污染生产和排放链接

5.2.1.1废水排放出口

填充废水排放出口的经度和纬度坐标,排放方向,排放模式等。如果废水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则接收天然水体的名称,水体的功能性目标,它合并到接收天然水体的地方的经度和纬度坐标,以及相应的污水和数量到河流中的名称和数量,并且还应填写批准文件编号。如果废水已间接排放到环境中,也应报告接收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限制的名称。

5.2.1.2雨水排放出口

据报道,雨水排放端口是汇款端口数,排放端口的纬度坐标,排放方向,水体信息以及汇款处的纬度坐标。 雨水排放端口的数量报告给污水处理单元的内部数量。 如果没有内部数字,则使用“ YS+流动数”(例如YS001)来数字和填写。

5.2.2许可排放限额

5.2.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的限制包括污染物的浓度允许排放和允许排放。 许可证排放是年度许可排放。 年度许可排放是指允许污染物连续12个月放出的污染物的最大排放。 享有签发权利的当地生态环境当局可以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例如干旱时期)来完善年度许可排放。

废水许可证的主要排放许可和排放港通常允许排放。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根据严格原则确定许可排放集中度。 根据该标准,允许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以及实施到污水处理单位的污染物总数的总量总量由污染物的总量严格确定。 2015年1月1日(包括),获得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批准的污水处理单位还应满足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意见的要求。

总控制指标包括由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管理局确定的污水处理单位的总金额控制指标,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批准中确定的总金额控制指数,现有的总金额控制指标污染许可证以及通过的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当局,例如由污染权的总金额和总生态环境授权确定的总金额控制指标以及污染许可证申请单位的申请。控制指标的形式。

污染物放电单元应指示在污染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应用系统中应用的许可排放限制的计算过程。

如果污染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比该标准的要求更严格,则应在污染许可中规定。

5.2.2.2许可排放浓度

消防爆炸物的浓度极限限制了废水排泄物消防单元的消防爆炸物的浓度极限,执行GB 14470.1。

烟花和武器行业工业污水污染物中废水污染物的浓度极限被执行GB 14470.2。

废水污染物在弹药和制药行业弹药中的浓度极限执行GB 14470.3。

其他污染物排放单元中废水污染物的其他污染物执行。如果废水排放污水污染物具有其他标准要求,则严格确定。 如果发行了行业的出院标准,则将其从其法规中释放出来。

如果国家和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估批准的文件对废水排放单位的排放有明确的要求,则严格确定。

如果有更多严格的排放标准,则将规定。

污水排放单元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或多种产品,对不同行业中不同排放控制或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以及生产设施产生的混合污水处理排放。 限制。

5.2.2.3许可排放量

侧重于管理的生产污水单位的主要排放端口应指定化学氧需求和氮允许排放。 ,砷和其他五种重金属允许排放。 如果还有其他关于生态环境主管权威的法规,以及其法规。

水污染物的污水排放单位的年度许可通过公式(2)计算。

5.3预防污染和控制的技术要求

5.3.1一般原则

预防污染和控制技术和操作管理要求可以用作审查生态环境污染许可证应用材料的应用材料的参考。

对于那些使用相应的预防污染和治疗技术的人,或新建,重建和扩展的建筑项目的污染物,使用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和污染处理技术,其批准意见所要求的原则财产处理能力; 对于那些不采用的人,污染物放电单元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的认证材料(例如现有的监视数据;对于首次在国内外使用的污染预防技术,它还应提供解释材料作为中国试验数据),这证明它可以达到认证。 它等同于预防污染和治疗的加工能力。

对于非污染预防和治疗技术,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强自我监控和分类帐记录,以评估污染预防技术的可行性。 根据国家污染许可的实施,生态和环境当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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