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标准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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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标准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DB31 ICS: 13.040.40 Z60 上海市地方标准 标准 DB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发布) 2015-11-10 发布 2015-12-0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 31/933-2015目录前言二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实施与监督 1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及有组织排放限值一览表 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管相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 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及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系物的测定 气囊采样-气相色谱法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有毒物质计算公式废气中二恶英和多氯联苯当量浓度(TEQ)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囊取样-气相色谱法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环境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空气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39IDB 31/933-2015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行业发展 为优化企业生产工艺,促进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的要求。 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制定了工业、通用工艺、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执行; 其他污染源应当符合本标准。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实施后,本市单独发布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执行,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目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定。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化学工业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松江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宋钊、刘红、吴建平、季健、王芳芳、李冰清、王向明、何晓初、应成伟、李金菊。 本标准于2015年11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II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和投产后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活动。 特殊保护区内新建污染源的选址和现有污染源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条文。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 9801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单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 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重量法测定GB/T 15439 环境空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Z 2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 接触限值 HJ /T 2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铬酸雾的测定固定污染源 二苯卡巴肼分光光度法 HJ/T 30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废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 4-氨基安替比林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乙醛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DB 31/933-2015 HJ/T 3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T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苯并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 HJ/T 41 石棉的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粉尘 显微镜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 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恒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中固定污染源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法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固定大气污染源中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3 固定大气污染源中镍的测定 二乙酰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固定大气污染源中污染物中镉的测定来源: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镉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中锡的测定大气固定污染源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中苯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T 75 烟道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气体排放(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恶英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 HJ /T 373 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烟气黑度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479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480 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取样 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量-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539 环境空气中氟化物的测定环境空气中铅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中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 环境空气中汞的测定 硫醇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 2DB 31/933-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废气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中苯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中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 环境空气中苯酚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类似化合物 HJ 644 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吸附管进样-热解吸/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中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体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气相多环芳烃和颗粒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气相多环芳烃和颗粒物的测定 高性能液体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的铅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金属元素 HJ 675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3 空气中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体色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铍的测定 石墨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1 环境空气中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测定氮氧化物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恒电位电解法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气袋采样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环境空气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中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罐 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定(试行)》(沪环保(2014)327号)《化工厂开车、停车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检修维护技术规定》 《控制(试行)》(沪环境保护防治[2014]327号)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者建(构)筑物的性质,包括工业、公共配套设施和社会服务。

3.2 现有污染源:本标准实施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批准的污染源。 3DB 31/933-2015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尚未投入生产验收的在建项目,按照现有污染源进行管理。 以下简称现有来源。 3.3 新建污染源new 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以下简称鑫源。 3.4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按规定方法测定或测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 用于核算或备案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20℃或标准大气压101.时蒸气压不低于10Pa且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具有上述条件的有机化合物实际生产条件下相应的波动率(甲烷除外)。 b)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管道挥发性有机物、厂界空气污染物监测、厂区内空气污染物监测点、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效率等综合控制指标。 3.5 总非甲烷碳氢化合物NON-,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采用NMHC测定并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中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以外的碳氢化合物及其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6 苯系物 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的浓度之和。 3.7 氯苯,CBs 指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和1,2的浓度的数学和。 ,3-三氯苯。 3.8 二恶英-p-(PCDDs)和(PCDFs)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PCDDs)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Fs)的统称。 毒性当量因子按附录F执行。 3.9 乙酸盐是指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和。 3.10 丙烯酸酯 指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浓度的数学和。 3.11 挥发性有机液体是指能够向大气中释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蒸气压大于0.3kPa; (2)20℃时,真蒸气压大于0.3kPa的混合物中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高于20%(重量比)。

3.12 真蒸气压是有机液体汽化速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 按GB/T 8017中测定的里德蒸气压换算。 4DB 31/933-2015 3.13 排气烟囱高度 stack 排气烟囱(或其主体建筑结构)所在地面至排气烟囱的高度出口。 3.14 标准状态温度为273.15K,压力为Pa。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以标准条件下的干燥气体为基础。 3.1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任意一小时内排气管内空气污染物的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 3.16 最大允许排放率rate是指任意一小时内排气管内排放的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kg/h。 3.17 工厂边界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 没有法定边界的,指实际占用土地的边界。 3.18 厂界空气污染物监测点按照HJ/T 55确定的厂界监测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和扩散规律,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设置监测采样点时要求时,也可在厂界内靠近厂界的地方设置监测采样点。

3.19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测点空气点位浓度限值为标准条件下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测点任意时刻空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3毫克/米。 3.20 厂区空气污染物监测点,是指为确定车间外或厂界内生产装置、储罐区域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而设立的监测点。 一般设置在车间门窗、生产设备、储罐区外1米处,高度不低于1.5米。 3.21 厂区空气污染物监测点空气点浓度限值,是指厂区空气污染物监测点任意一小时内空气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标准的值。状态。 单个 3 位数值为 mg/m。 3.22 密闭式排气系统通风口是指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放或逸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与大气直接接触的系统。

3.23 空气污染物控制设施是指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和催化氧化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用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污染控制装置。空气。 材料控制设施。 3.24 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指污染物控制设施去除的污染物量与处理前污染物量的比值。 可通过同时测量处理前后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来确定。 去除污染物与处理前污染物的质量百分比,具体见式(1): 5DB 31/933-2015 C 前 Q 前 C 后 Q 后P  100% (1) C In Q前式:P——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 3C——污染物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浓度,mg/m3; 3Q——进入污染物控制设施前的排放空气流量,Nm3/h; 前3C——最终处理后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mg/m3; 后3Q——最终处理后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流量,Nm3/h;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为多级串联处理工艺时,处理效率为多级处理的总效率,即一级​​入口按“处理前”计算,末级出口按“处理前”计算是“治疗后”;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多个源废气时,各源废气中污染物总量应视为“处理前”,污染控制设施总出口应视为“处理后”。处理”进行计算。

当污染物控制设施有多个排放口时,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总量视为“处理后”。 3.25 初始排放量是指单位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未经净化处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单位为kg/h。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2017 年 1 月 1 日前现有污染源仍执行现行标准,表 1 和附录 A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应执行表1和附录A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适用范围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率 系列数量 污染物项目 3mg/mkg/h 石棉纤维及粉尘 1.0 或 1 纤维/cm30.36() 炭黑粉尘、染料粉尘、颜料粉尘、医药粉尘、0.36 115 农药粉尘、木屑、硅尘、玻璃棉、矿渣羊毛、0.801颗粒岩棉粉尘、树脂粉尘(漆雾)、橡胶20粉尘、有机纤维粉尘、焊接烟雾、陶瓷纤维 沥青烟雾 200.11 其他颗粒物 301.5 烟黑度/2(林格曼、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1级) )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00/3 其他二氧化硫来源 2001.6 氮氧化物 氮肥、炸药及氨制备 3000.474(以 NO2 形式) 废气热氧化处理装置 150/米) 其他来源 2000.475 一氧化碳 1000/6氯化氢 100.187 苯 10.18 甲苯 100.29 二甲苯 200.810 苯系列 401.66DB 31/933-2015 () 11 非甲烷总烃(NMHC,以碳计算) 703.0 2 () 3 12 二恶英 30.1 ng-TEQ/m/ () ( ) 3 13 多氯联苯 34, 0.1 ng-TEQ/m/ 14 苯并(a)芘 0.00030。 15 铍及其化合物(以铍计 0.010.00073) 16 汞及其化合物(以汞计) 0.010.001 17 铊及其化合物(以铊计) 0.20.001 18 铅及其化合物(以铅计) 0.50.0025 19 砷及其化合物 化合物(以砷计) 0.50.011 20 镉及其化合物(以镉计) 0.50.036 21 铬及其化合物(以铬计) 10.025 22 锡及其化合物(以锡计) 50.22 23 镍及其化合物(以计算值计) 10.11 24 锰及其化合物(以锰计) 50.22 25 铬酸雾(以铬计) 0.050.005 26 胂(4) 1.00.0036 27 磷化氢(4) 1.00.022 28 轻质气体 1.00.10 29氯化氰 (4) 1.00.073 30 氰化氢 1.90.11 31 氟化物 5.00.073 32 氯 3.00.36 33 溴化氢 (4) 5.00.144 34 硫酸雾 5.01.1 35 磷酸雾 (4) 5.00.55 36 硝酸雾 (4) 101.5 37 碱雾 (4) 10/ 38 油雾 (4) 5/ 39 甲醛 50.10 40 环氧乙烷 (4) 50.10 411, 3-丁二烯 4 ) 50.36 421, 2-二氯乙烷 4) 50.48 43 丙烯腈 50.30 44 二氯乙烷 50.55 45 丙烯酰胺 (4) 50.1 46 溴甲烷 (4) 200.1 47 溴乙烷 (4) 10..025 481,2 环氧丙烷 (4) 50.1 49 三氯乙烯 (4) 200.5 50 环氧氯丙烷 (4) 50 .6 51 丙烯醛 160.36 52 乙醛 200. 31/933-苯酚 200.07354 硝基苯 100.03655 苯胺 200.3656 氯甲烷 (34) 200.4557 氯苯 200.3658 甲醇 503.059 乙腈 (4) 202.0 (4) 10.160 甲苯二异氰酸酯 (TDI) (4) 10.161 二苯甲烷二异氰酸酯 (MDI) 62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 (IPDI) (4) 10.163 乙酸乙烯酯 (4) 200.564 乙酸酯 501.065 丙烯酸 (4) 200.566 丙烯酸酯 (4) 501.067 甲基丙烯酸甲酯 (4) 200.668 二氯甲烷 (4) 200.4569 三氯甲烷 (4) 2 00.4570 四氯化碳 (4 )200.4571其他污染物附录A1):当炭黑粉尘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5%时,相当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率限值要求。

2):当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相当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率限值要求。 3):按附录F进行当量系数换算。 4):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注:污染源实施的污染物项目应根据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等选择确定。 4.2 厂区及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测点浓度限值 4.2.1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厂区大气污染物监测点按表2执行。 浓度限制。 表 2 厂区空气污染物监测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浓度限值 1 非甲烷总烃(NMHC,以碳计) 10.0 4.2.2 目前来源 2017 年 1 月 1 日 来源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厂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符合GB 3095的规定,其他污染物符合表3厂界空气污染物监测点浓度限值。表 3 厂界空气污染物监测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3 编号 污染物项目限值 编号 污染物项目限值 石棉纤维及粉尘 231、3-丁二烯 0.1 颗粒 生产装置不得有肉眼可见的沥青烟和炭黑粉尘 241,2-二氯乙烷 0.14 1 无组织排放颗粒 染料粉尘、颜料粉尘 25 丙烯腈 0.20 其他颗粒物 0.526 氯乙烯 0.30 2 氯化氢 0.1527 丙烯醛 0.10 3 苯 0.128 乙醛 0. 31 /933-2015 4 甲苯0.229 酚类 0.020 5 二甲苯 0.230 苯胺 0.10 6 苯系物 0.431 甲醇 1.0 7 非甲烷总烃 4.032 硝基苯 0.01 8 苯并芘 0. 氯苯 0.10 9 铬酸雾 0.00234 甲醛 0.05 10光气 0.0235 乙酸乙酯 1.0 11 氰化氢 0.02436 Butyl 0.5 12 (in F) 0.0237 Vinyl 0.20 () 13 0.138 acid 10.11 () 14 acid mist 0.339 acid 10.4 15 Lead and its 0.00640 1.2 16 and its 0.00034 1 4.0 17镉及其化合物0.01042三氯甲烷0.4 18铍及其化合物0.甲基丙烯酸甲酯0.40 19镍及其化合物0.03044甲基异丁基酮(4-甲基-2-戊酮)0.7(4-甲基-2-戊酮)0.7()20罐及其化合物0.06045 cyclo angan and angan angan和 11.0.011。它的化合物为0.146三氯乙烯0.60 22 22氧化乙烷(1)0.147乙腈(1)0.60 1)在释放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标准后将实施。 4.3流程控制要求4.3.1本节中的过程控制要求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产品以及新产品标准的实施之日起。 4.3.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污染控制要求:4.3.2.1压力储罐应用来存储带有真正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 34.3.2.2真正蒸气压的存储≥5.2kPa,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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