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2022年-2023年)

日期: 2024-04-25 11:12:55|浏览: 83|编号: 5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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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完整版(2022年-2023年)

1、最新完整版2022-2023年鸡房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代替-83、GB427&B4、-84、-84、-各标准中84、-85、-85、-85、-85、-85、GBJ4-73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 04 12 普地准 1997-01-01

二、实施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2022年至2023年,连续采样1小时,取平均值; 或1小时内等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采样。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和参考点监测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仪的平均值。 假设浓度较低,必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假设分析方法灵敏度较高,仅在短时间内采集样品时,应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算平均值。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率。 假设某排气管的排放是间歇性的,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期间进行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期间以相等的时间间隔采集2个和4个样品。 ,并计算平均值; 监测污染事故排放时,应根据需要设定采样时间

3、采样时间和频率不受上述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监测办法执行。 监测工作条件要求在污染源日常监督监测中,采样期间的工作条件应与当时的运行条件相同。 排污单位和监测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当时的作业条件。 2023年10月至2023年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执行。 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规定执行。 污染物采样方法部分按照GB/T*1996和国家环境保护足迹规定的分析方法执行。废气量的测量

4、测量应与排放浓度采样、监测同时进行。 排烟量测定方法按GB/T*1996执行。 9 本标准对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 二氧化硫排放量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总量控制标准。 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在本地区实施,并报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最新标准将于2023年11月至2023年发布。本标准是在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国家相关其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本标准与技术内容方面的原始标准。

5、必须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也可能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 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国家除本标准为综合排放标准外,还假设行业排放标准并存,即除假设各行业执行各自行业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假设行业排放标准并存。排放标准,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标准中的废气部分代替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废止。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4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6. -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年-2023年最新 -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5 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本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还规定了标准实施的各项要求。适用范围在我国现有的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范围内

7、染料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重叠的原则,锅炉执行GB*-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1996年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火电厂执行GB-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焦炉执行GB-1996《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1996年《制冰厂和污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符合 GB *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符合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尾气符合 GB *-93 摩托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3/年 - 最迟 2023 年 4/年 -最晚2023年,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后,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范围内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以及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方法及空气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是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标准值均以标准条件下的干燥空气为基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经处理设施后排气管内污染物任意一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9. 价值; 或指未设置处理设施的排气管内污染物一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 5/2023年最新最高允许排放率是指某一高度排气管在任何一小时内排放污染物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是指空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管而随意排放。 低位排气管的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指标时,因排气管低位造成的监测点污染物浓度增加量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是按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设立的、用于判断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是指监测点任意一小时内污染物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限值。污染源是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

10、建筑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筑物(如厂房等)。 单元周长是指单元与外部环境的边界。 边界通常应根据法律程序确定; 如果没有法律程序,则应根据当前实际边界确定边界。 无组织排放源 6/年(最迟 2023 年)是指在露天环境中设置的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结构(如车间、工作棚等)。 排气烟囱高度是指从排气烟囱(或其主体建筑结构)所在地面到排气烟囱出口的高度。 4 指标体系本标准规定了以下三项指标:通过排气管排放的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通过排气管排出的废气具有由排气管高度规定的最大允许排放率。 任何排气管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指标。 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即为超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无规定

11、组织排放监测点及相应监测浓度限值。 本指标按照本标准第1条的规定执行。 5 排放率标准分级本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率,现有污染源分为一、二、三级,新增污染源分为二、三级。 根据污染源所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污染源位于一级区域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级地区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源,一级地区现有污染源改造执行现行标准)。 污染源有一级标准); 位于第二类区域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 位于三类区域的污染源自2023年7月至2023年执行三级标准。 6 标准值 1997年1月1日以前建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现有污染源)执行所列标准值表1 1997年1月1日以来建立的污染源(以下简称现有污染源)(含新建、扩建、改建)

12、新增污染源)执行表2所列标准值。按下列规定确定污染源建立日期:一般应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作为其成立日期。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污染源,设立日期以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7 其他规定:排气管高度除应符合表中排放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半径200米内周围建筑物5米以上。 不能满足此要求的排气管应按排气管相应的高度列出。 排放率标准值严格执行50%。 排放相同污染物的两根排气管(无论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产生),假设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管。如果有3根以上排气管距离较近且排放相同污染物的,应采用前2根等效的排气管。

13.依次与第三、第四排气管取等效值。 等效排气管相关参数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假设某排气管高度在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则8/2023年最新最大允许排放率2023是通过插值法计算出来的。 ,插值法的计算公式见本标准附录R。 当某一排气管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所列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时,采用外推法计算其最大允许排放率。 外推法的计算公式见本标准。 标准附录B 新污染源的排气管一般不应低于15米。 假设新污染源排气管高度必须低于15米,则根据外推计算结果严格执行其排放率标准值。 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 正常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 不可避免的无组织排放应达到表2规定的标准值。工业生产废气确需燃烧排放时,烟气黑度不得超过林格曼1级。 8.采样点数量和排气烟囱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监测采样点位置按GB/T*1996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测采样点(即监测点)数量及采样点设置方法地点,详见本标准附录C。 采样时间和频率。 本标准规定的三项指标均指任意一小时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因此,采样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采样排气管内废气的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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