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日期: 2024-05-11 16:10:18|浏览: 91|编号: 6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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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5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引导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生态部环保部现已批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即将发布。 该标准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本标准提出了氮肥行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供氮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和氮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排污许可证管理和选择污染防治技术。 废水污染控制技术总原则: 1、氮肥工业废水优先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提高废水回用率。 氮肥工业废水污染控制技术可参照HJ 1277的相关要求。 2、稀氨水处置前应进行浓缩回收。 3、以天然气(焦炉煤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过程中的冷凝水,可采用中压汽提技术进行回收处理。 4、氮肥行业废水综合处理工艺一般采用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海水淡化处理等技术组合。 生化处理时,应根据进水水质特点和处理要求,选择合适的生物脱氮工艺。 生物脱氮工艺可采用缺氧/好氧(A/O)、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改进型SBR、厌氧序批式反应器(ASBR)、循环活性污泥法(CASS)、二级缺氧/好氧(二级A/O)、曝气生物滤池(BAF)、移动床生物膜(MBBR)和缺氧/好氧膜生物反应器(A/O-MBR)等; 为了提高总氮去除效率,可采用二级A/O或A/O-MBR。 5、循环冷却水污水、硝铵蒸发冷凝水、尿素工艺冷凝水应分别收集处理。 6、废水中氟离子可采用复合沉淀、离子交换等方法去除。《调味品及发酵制品生产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是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业发展,根据污染防治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调味品和发酵制品生产行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调味品及发酵制品生产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和调味品及发酵制品生产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排污许可证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 精选参考。 本标准不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包括发酵工序)的生产以及调味品、料酒制造中基酒的生产。 环境管理制度: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公开管理办法》和《企业依法公开信息格式指引》的规定,依法编制报告,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环境信息”。 2.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环保设备设施的化学品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 污水处理区设立必要的事故池,对余热利用系统维护、环保设施维护等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3、污水排放单位要注重生产节水管理,加强各类废水的处理和回用,实现洁净污水分流、冷热分离、分类处理、循环利用。 过滤分离工段应根据污水排放单位的实际情况,选用高效过滤器、离心机等高效节水设备; 蒸汽冷凝水应充分回收利用,提高冷却水重复利用率,并根据水质要求实现废水梯级利用; 推广使用大型罐体发酵灭菌,提高设备和管道清洗效率,推广使用CIP在线清洗,合理优化清洗程序和化学品用量,减少清洗污水排放。

4、排污单位应当对雨水、污水进行分流。 5、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液体产品或湿产品的干燥,以防止废气污染物的产生,实现减少污染和碳排放的协同效应。 六、污染物排放单位应使用清洁的农副产品原料,最大限度地提高原料利用率,减少废渣的产生。 采用硅藻土过滤工艺生产的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应采用高效过滤设备,降低废弃硅藻土的含水量。 七、企业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 储存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渣的场所应当防水、防漏、防丢失。 《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革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为了制革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制革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供制革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和制革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排污许可证管理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的选择参考。和控制技术。 废水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 1、根据废水水质特点,选择相应的处理技术。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经济、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企业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废水的回用率和回用率。 2、含铬废水应收集单独处理或回用。 处理达标后排入废水综合处理设施。 制革行业含铬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见表2,可满足GB 30486的要求。 3、综合废水应依次经物化处理、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可根据排放或回用要求选择是否进行深度处理。 制革行业废水污染综合防治可行技术见表3,可满足GB 30486《制药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导则:原料(发酵)》的要求。 、化学合成、提取)及制剂》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法》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医药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发酵、化学合成、提取)和制剂中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作为原料药(发酵、化学合成、提取)和制剂制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和制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排污许可证。 为管理和污染防治技术选择提供参考。 产品结构与药品类似的兽药生产企业和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污染防治。 废水污染控制技术的一般原则: 1、制药废水处理应采取分类收集、分级处理、分级回用的基本原则。 2、涉及烷基汞、总镉、六价铬、总铅、总镍、总汞、总砷等重金属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内采用化学沉淀法等技术处理达标后方可使用。进入工厂。 (区)污水处理系统。 3、涉及生物安全的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处理、灭活处理。 4、高盐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脱盐处理。 5、高氨氮废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前,应经过物理和化学预处理,回收氨氮。 6、剧毒、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消除生物毒性或提高可生物降解性后,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 7、可生物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常规预处理,难生物降解的高浓度废水应进行强化预处理,以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

8、含有氰化物、苯胺等污染物以及急性毒性的废水,宜采用臭氧氧化、芬顿氧化等高级氧化处理技术进行处理。 《电镀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污染防治事业进步,制定本标准电镀行业的控制技术。 本标准提出了电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的可行技术。 本标准可供电镀企业、电镀生产设施、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排污许可证管理及污染物选择等参考。防治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电镀工序、化学镀工序、阳极氧化工序的独立/非独立电镀企业或生产设施以及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GB 39731规定的钢铁化学氧化工艺,磷化、锆化、硅烷化等涂装前工艺以及电子工业企业、生产设施或开发线涉及的电镀工艺。 废水通则污染控制技术: 1、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优先采用5.1、5.2节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材料利用率和工件清洗效率,减少废水污染物和废水产生。

2、推广电镀废水分类收集和定性处理。 电镀废水的分类包括但不限于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镉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含氰废水、酸碱废水、配位化合物废水——含有废水。 含氰废水、含六价铬废水、含配位化合物废水等应采用适合其水质特点和处理要求的处理工艺处理后,排入电镀混合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 电镀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及监测要点见附录C。 3、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的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含镉废水、含银废水、含铅废水等应收集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铬镉、总铅、总汞等重金属因子达标后,才能进入电镀混合废水处理单元,进一步去除废水中的络合剂、螯合剂、表面活性剂等难以生化处理的污染物。 电镀混合废水可排至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各行业; 是否可以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要求确定; 直接排放至环境水体时,应进一步进入生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中水回用的电镀混合废水宜采用反渗透、离子交换+反渗透、超滤+电渗析+反渗透处理。 5、合理设计雨水和事故废水收集设施,确保受污染的雨水和事故废水得到有效处理。 6、贮存、处理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有恶臭气体的废水处理装置、构筑物,其废气应当收集并妥善处置,并应符合GB 16297、GB 14554等标准的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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