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废水含有重金属锌和锑,竟敢直排至周边田地中!南通市发布2020-2021年度十大典型环境案例

日期: 2024-05-26 07:03:58|浏览: 116|编号: 6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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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含有重金属锌和锑,竟敢直排至周边田地中!南通市发布2020-2021年度十大典型环境案例

6月5日,记者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对“2020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以来全市立案查处的1000余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总结、梳理,最终筛选整理出十大典型环境案件。公布十大典型环境案件,旨在发挥环境执法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切实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群、震慑一方的目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安部门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件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治理、人人参与环境保护、人人抵制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共同为建设美丽新南通作出更大贡献。

【案例一】江苏某建筑集团公司无证夜间施工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4月26日晚23时,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在该市某地块上进行建设项目土建施工,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进出,有泵车正在浇注混凝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2021年4月27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在未取得夜间施工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混凝土浇筑施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一直是广大群众关注的问题。近期,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人员,针对城区建筑工地夜间违法施工开展专项整治,响应群众热切呼声。目前,已立案查处了一批涉嫌违法施工的建筑工地承包单位。各部门通过一系列有力举措,有效解决了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为群众创造了安静舒适的夜间休息环境。

【案例二】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污染防治设施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1月16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异常报警:南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怀疑2021年1月14日至15日期间,其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运行不同步。执法人员随即以“现场核实+远程分析”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组对该公司生产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用电监控运行情况进行核实。经调查发现,2021年1月14日13时45分左右,外来人员对该公司气泵进行维修,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断电。因不熟悉该公司电路,未将相关情况告知该公司,直到2021年1月15日15时25分左右,检查人员才发现并重新开机。 废气处理设施停电期间,企业正常生产,污染控制设施停运约25小时。

【处理结果】2021年3月24日,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典型意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了环境监管“人防+技防”新模式,不仅为生态环境部门动态掌握治污设备运行情况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技术支撑,实现了对污染企业的“无盲区”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提高了执法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智慧执法、精准执法。

【案例三】海门区某机动车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2月,南通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通过省机动车尾气监管系统发现,海门区某机动车检测机构对一辆汽油车进行双怠速法试验时,高怠速不符合试验标准,怠速异常。初步认定该检测机构未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尾气检测。 经现场执法检查,2月23日,检测机构进行双怠速法试验时,高怠速维持在2700转/分以上,怠速维持在2100转/分以上,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2018)关于高怠速为2500±200,怠速一般在800左右的规定要求。检查中,还发现检测机构存在烟度计氮氧取样管易脱落、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深度不足400毫米等问题。

【处理结果】2021年3月,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15万元。

【典型意义】目前我市机动车检测机构众多,其检测行为极其不规范。本案利用实时监控技术,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检测全过程进行自动监控,对异常行为进行判断,及时发现检测中的问题,实现了对机动车检测机构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同时,本案也暴露出个别机动车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测过程中法制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等问题。本案处理对我市机动车检测机构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生态环境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查处,进一步净化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环境。

【案例四】海安某电子公司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周边水体案例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3月8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海安市永嘉港河G328北段雨水口周边出现乳白色废水。海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永嘉港河水局部化学需氧量(约1500毫克/升)、氨氮(100毫克/升)浓度偏高,其余均未检出或数值正常。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小组赴现场处置,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街道详细排查,发现白色污水从该公司电泳车间西侧雨水管网排出,污水管网损坏导致生产污水与雨水管网混合,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池提升泵发生损坏,操作人员将收集池内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泵入污水管网。另外,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过期,过期后单位未制定并登记新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南通海安生态环境局协助指导当地街道、企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污染物治理,对厂区雨水管网漏点及西侧雨水总出口进行封堵,并在污染区上下游修建截污坝,阻止污染物进一步扩散。利用吸污车抽取出口附近高浓度污水及截污坝内约6700m³河水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处理结果】2021年3月12日,南通市海安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查封查封实施办法》对该公司涉水生产车间进行了查封,责令该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立即组织人员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处以罚款共计41.76万元;责令该公司因违法直排造成水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该单位违法排放废水中危险废物的行为,将移送公安部门按刑事案件处理。

同日,海安市生态环境局联合第三方专家对永嘉港河G328北段进行现场勘察,发现河水残留水质清澈,现场未出现异味。同时,根据海安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水质检测结果,永嘉港河上下游6个断面水质指标全部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典型意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深挖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运用四项配套措施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在指导当地街道及相关企业迅速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海安市生态环境局精准追根溯源,查明涉案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并通过严厉的行政处罚,倒逼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案例五】南通某化工企业大气污染超标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6月30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乙酸乙酯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超过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2020年9月29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下达违法行为纠正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污染物排放。2020年10月21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检,监测结果未超标。

【处理结果】2020年12月10日,南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限产一个月,并处罚款28.37万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该公司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42万元。

【典型意义】山清水秀用肉眼是看得见的,优美的大气环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每一次呼吸都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健康。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及污染物超标排放到外环境中,对我市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在缴纳行政处罚罚款28.37万元的基础上,该公司还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42万元,使该公司真切感受到其不当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让该公司为其违法行为“买单”。我市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需要学习此案,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管理工作,避免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六】1.18环境污染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1年1月,海安市公安局根据工作线索,经过缜密侦查,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经侦查发现,自2020年6月起,犯罪嫌疑人朱某、王某等人在江苏某印染公司生产过程中,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周边田地,对周边田地造成污染。经查明,排入田地沟渠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锌、锑等。目前,朱某、王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在近期多起案件的办理中,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由于催化剂、净水剂等因素,印染废水中也容易出现重金属元素,且相关废水排放量较大,增加了相关企业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本案中,涉案单位偷排大量含重金属元素废水,严重污染周边农田,最终多名公司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企业必须进一步加强环保意识,提高污水处理要求,确保污水处理工作规范、到位。

【案例7】10.20环境污染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10月下旬以来,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线索,经过缜密侦查,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经查,某设备公司将200余吨危废交给无危废处理资质的刘波处置,刘波用槽车将上述危废运往海门区、南通市、启东市等地。目前,刘波、钱波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洪波、杨波等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该案从群众举报海门区一池塘被污染开始,公安机关从简单现场入手,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从周边提取线索,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最终查明污染源头,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该案的成功侦破,体现了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决心和攻克棘手环境污染犯罪的能力。

【案例八】启东某铜门制造公司环境污染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6月,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线索,会同启东市公安局经过缜密侦查,将5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侦查发现,启东某铜门制造公司自2017年4月起至案发前已正式开始生产经营。该公司法人董某伙同厂长雷某、车间主任金某设置临时管道,指使车间产线工人卢某、卢某将铜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临时管道排入雨水管道,再排至企业东侧水沟。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铜浓度严重超标。目前,董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市铜门生产企业数量众多,铜门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在酸洗、氧化等工艺环节会产生一些有毒物质,但数量较少,部分铜门企业因产量少,为节省成本,降低要求、放松管理,涉案企业就是一个典型,各企业务必以此为戒,严格管理和规范产量小的污染物处置,坚决防止“以大取小”。

【案例9】海门钟某等系列环境污染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4月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线索,海门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一个拥有5个电镀小作坊的非法电镀窝点,破获6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经查,涉案5个电镀小作坊在海门市某工业园区内进行非法电镀,排放的电镀清洗废水中重金属镍、铬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数十倍至数百倍。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逮捕,钟某、陈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经过近年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全市“散乱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大部分“散乱污”企业得到有效关停整治。但在利益驱动下,仍有少数企业铤而走险,选择较为隐蔽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排放、处置污染物。此案的发现和侦破,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合力推进“散乱污”整治常态化的坚定决心,对犯罪分子形成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十】开发区“5.10”环境污染案

【案情基本情况】2020年6月,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根据工作线索,经过缜密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经侦查发现,2017年9月至案发期间,犯罪嫌疑人石某从犯罪嫌疑人魏某等人手中收购化工废料桶600余吨,牟取暴利后,将废料桶清洗干净后进行二次销售。其间,将清洗废液随意倾倒,造成土壤、水体严重污染。目前,石某等3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污染有毒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也属于危险废物。部分企业对典型危险废物能够规范管理,但对相关污染有毒危险废物的包装材料却放松要求,将其出售给不法分子牟利。本案涉及企业涉及采油、乳胶生产等领域,涉及企业30余家。该案的成功结案,有力打击了这一违法乱象,对相关企业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讯员苏小欢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曹露杰

校对 王菲

责任编辑:朱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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