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概念大全11篇

日期: 2024-05-30 00:12:46|浏览: 68|编号: 7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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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概念大全11篇

金融资产概念(1)

应该说,实际利率法本身的概念没有太大的问题,主要的问题在于它涉及到的摊余成本的概念。

“摊余成本”这一术语首次出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过下列调整后的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按照实际利率摊销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累计摊销;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对摊余成本概念进行分析后,我们发现其存在以下问题:(1)并非一个标准的概念模型。按照标准的概念模型,摊余成本概念应为“摊余成本是……”,因此标准中的概念只能看作是一个计算公式的文字表述。(2)表述混乱,存在歧义。标准中的第二个概念“加上或减去按实际利率摊销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金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累计摊销金额”,“加上或减去”两个词就容易引起混淆,让人不知何时加,何时减。“到期金额”和“累计摊销金额”这两个术语存在歧义,因为不同的付息方式下,“到期金额”和“累计摊销金额”的内涵不同。(3)强行统一,逻辑混乱。标准中的概念试图统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谓的“摊余成本”。 概念上统一使用“摊余成本”“还款”“本金”等术语,殊不知这是一种不遵循客观规律的强行统一,其结果就是逻辑混乱。尽管人们对“成本”一词的理解不同,但其基本内涵是一样的:成本是投资(广义或狭义)的价格或支出。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是相互矛盾的双方,一方形成金融资产,另一方就形成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方对其投资可以使用“成本”的概念,而金融负债方对其收到的投资则不应使用“成本”的概念,而可以使用“本金”的概念。同样,金融负债方归还本金时,可以使用“还款”一词,而金融资产方则应使用“追偿”。

另外,对比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概念,笔者认为,摊余成本概念中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实际利率概念中的“当前账面价值”其实是同一个概念,为何要用两个概念,也颇令人费解。

2、实际利率法的应用不是一个应用,而是一个数学计算。

实际利率法要求在核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价或折价进行合理摊销,使各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但由于摊余成本概念的缺陷,人们认为实际利率法很高深。相关教科书、工具书在解释实际利率法时,甚至抓不住重点,忘记了实际利率法只是核算金融资产利息收入或金融负债利息支出的一种方法和概念,并不解释如何计算,只是列出摊余成本,成为纯粹的数学计算。

【例1】20×1年1月1日,A公司支付人民币(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买入某公司发行的5年期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票面利率为4.72%,每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A公司将买入的债券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首先计算实际利率i为10%(实际利率的具体计算过程可以省略),然后根据摊余成本将相关数据填入表格,见表1:

该表格看似简单明了,可供人查询,但实际上非常复杂,难以理解和掌握。单看这张表,初学者不明白为什么利息调整是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不明白为什么年末摊销成本是年初摊销成本加上利息调整。当以折扣价购买债券时,数据关系会发生变化。同样,金融负债端的数据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初学者基本上是跟着葫芦画瓢,没有教材或指南,根本不知道从哪里开始。

三、实际利率法的改进

(一)取消摊余成本概念,修改实际利率法概念。仔细分析摊余成本,其实就是账面价值。这个账面价值是在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时,摊销溢价或折价后自然形成的。这只要查总账就可以知道,不需要引入新的概念。

在剔除摊余成本概念的基础上,实际利率法可以定义为:实际利率法是按照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各期间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的方法。这个定义简单明了,突出重点。实际利率法的核心就是计算实际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二)深刻理解相关概念内涵,回到会计准则进行处理(1)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和目的。要熟练运用实际利率法,必须深刻理解实际利率法、摊销等概念的内涵和目的。要理解实际利率法,不仅要理解票面利息和实际利息,还必须理解摊销问题。关于摊销,主要要理解三个问题:摊销什么;为什么要摊销;怎么摊销。笔者认为,这是理解和运用实际利率法的关键,但没有一本指南、教科书或参考书讲到这个问题,这也是初学者难以真正掌握实际利率法的主要原因。

摊销什么:准则要求企业在初始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在不考虑发行费用的情况下,公允价值是买卖双方的买入和卖出价格。这个公允价值与其票面价值或成本之间可能会有差异。这是因为债券的发行受同期市场利率的影响很大,会产生溢价和折价。实际利率法下摊销的对象是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价或折价。例如上例中的摊销对象是买入债券时的折价金额(12,500)元。

为什么需要摊销:与所有摊销目的一样,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也是为了体现权责发生制,将实际利息收入或支出均匀分摊在债券存续期内,避免会计数据失真。但在实际利率法下,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并不是按直线法摊销,也就是并不是简单地平均分摊在债券存续期内。通过分期摊销,在债券到期时,必须将债券的溢价和折价全部摊销,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票面价值。

关于如何摊销:首先是摊销时借入和借出的方向问题。因为摊销后最终的结果是使债券的账面价值等于面值,因此,在分期摊销时,无论是金融资产​​还是金融负债,无论是溢价还是折价,都可以按照初始计量时借入和借出方向的相反方向进行处理。这样,账面价值逐渐趋近于面值,最后一期刚好回到面值。

然后就是确定摊销金额的问题,在确定每期摊销金额时,主要采用反向挤压法确定每期的摊销金额,即票面利息(票面价值乘以票面利率)减去实际利息(账面价值乘以票面利率)(溢价的情况)或实际利息减去票面利息(折价的情况),但最后一期必须进行尾差调整。

(2)摆脱单纯计算的误区,回归会计实务。由于每期摊销金额要用逆向挤压法,也就是减法来确定,所以很多教科书和参考书只注重如何编表,却忽视了会计核算过程本身。这不仅使初学者觉得实际利率法难学难用,而且会误导他们以为实际利率法就是编表,或者编表是实际利率法的前提,其实不然。当你理解了实际​​利率法的真正含义,回归会计实务,就会发现实际利率法既不难,也不需要编表。

【例二】接例一,20×1年1月1日购入债券时,是折价购入的,折价金额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总账科目下的“利息调整”明细科目,此“利息调整”为摊销对象,会计处理为:

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贷记: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 元,初始应摊销(调整)总额为 元。

在计算票面利息、摊销“利息调整”并在以后期间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时,由于“利息调整”初始记录在贷方,因此在分期摊销时应将其记录在贷方;同时,将计算出的票面利息记录在“应收利息”的借方,将确认的利息收入记录在“投资收益”的贷方。因此,会计处理模型为:借记“应收利息”(票面利息=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反向挤压,实际利息-票面利息),贷记“投资收益”(实际利息=账面价值×实际利率)。

据此,20×1年12月31日确认的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4.7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00)

贷:投资收益(×10%)

收到票息时的会计处理(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元的借方余额(+)。

20×2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年末确认的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4.7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00)

贷:投资收益(×1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元的借方余额(+)。

20×3年12月31日,即第三年年末确认的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4.7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1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元的借方余额(+)。

20×4年12月31日,即第四年年末确认的实际利息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4.7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10%)

此时“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元的借方余额(+)。

(3)第五年末应处理余额。截至第四年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借方余额 人民币 元,即人民币 元小于面值人民币 元。从另一个角度看,初始应摊销(调整)总额为 人民币 元,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摊销(调整)总额为 人民币 元,剩余 人民币 元。因此,第五年末的摊销额即利息调整额应为人民币 597,190 元,而实际的利息收入即投资收益应为应收利息加上利息调整额。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4.7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贷:投资收益

从以上的会计核算过程可以看出,只要真正理解了实际​​利率法,在需要确认实际的利息收入或支出时,完全可以充分利用有关原则,找出账簿上的余额,进行简单的计算,然后进行会计处理,而不需要进行清单计算。

金融资产概念(2)

1.理论界对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讨论

目前,会计理论界对于财务会计要素概念存在着一些看似有理的争议和争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邓永勤、丁芳飞(2011)、杜兴强、杜英杰(2011)等人对财务会计要素概念提出的一些质疑、看法和建议。

1邓永勤等(2011)扩展了会计要素的概念

邓永勤、丁芳飞(2011)在《论会计要素概念的扩展》一文中认为:(1)IAS39和CAS22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中,“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与资产和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事实相冲突,因此,金融工具并不完全符合会计要素的定义。(2)与非金融资产和负债相比,金融工具最大的特点是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但IAS39和CAS22均提出“当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一确认标准并不完全符合“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这一资产和负债的基本确认标准[1]

邓永勤等在该文中提出了实物要素和虚拟要素的概念。实物要素是指满足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对象,包括实物资产和实物负债。虚拟要素是指由一定的未来交易和事项,如衍生金融工具,或由此带来的收入和费用等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包括虚拟资产和虚拟负债。他们还指出,“虚拟要素在现实中也是存在的,其在会计确认中的地位与实物要素是平等的,与实物要素一样,应当纳入财务报告中予以确认。”虚拟要素的定义“意在指出其不符合传统会计概念框架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的缺陷。”[1]

笔者认为,邓永勤、丁芳飞等人的上述研究为我们扩展会计要素概念提供了新的启发和分析思路,对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但他们的具体建议也稍显不足,即实要素和虚要素概念的引入不能很好地解释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企业在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企业在成为其他一般合同(如商品销售合同)的一方时,通常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资产或负债?

2 杜兴强等(2011)关于商誉的讨论

目前普遍接受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是“购买商誉”会计处理,将购买商誉的初始计量定义为购买价与收购方享有的被收购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杜兴强、杜英杰、周泽江(2011)在《商誉的内涵及其确认问题研究》一文中指出,这种“差异观”计量模式没有考虑“因不符合严格的确认标准而可能不被财务报表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的收购价被高估或低估的问题,“完全忽视了商誉的经济性质或内涵”。为此,提出了“已确认商誉”的概念,将其定义为“因收购行为而显性的被收购公司自创商誉与合并商誉之和”; 合并商誉”是指扣除未确认资产和负债、估值错误、过度自信及乐观的影响后的购买商誉的金额。[2]

但笔者认为,杜兴强等的上述研究虽然深刻地指出了现行商誉会计存在的一些问题,但仍然没有解决以下关键问题:(1)“被收购公司因收购行为而显性的自创商誉”符合传统会计概念框架的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可以被收购公司确认为“已确认商誉”。按照这个逻辑,控制力较强的被收购公司应该确认这种“显性的自创商誉”。但目前的事实是,各国会计准则或惯例都规定只有合并商誉才能作为资产入账,理论界支持确认自创商誉的较少。(2)这种矛盾的存在是否影响商誉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3)这种矛盾的真正根源是什么?

2.从产权角度分析会计要素概念的必要性

1. 产权概述

在经济学中,产权是指主体为获取利益而对财产所行使的一系列行为权利。在法律上,产权被定义为经济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产权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明文规定)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产权。产权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从内容上看,产权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没有特定客体的存在,产权就不复存在。从权利本身的内容看,产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和其他主体所享有的权力,即特定主体对特定客体或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或采取行为的权力;二是主体对特定客体和主体采取这种行为能获得什么样的利益。传统经济学着重研究产权利益的分配机制,现代经济学着重研究产权权力的分配机制。

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按照其历史发展形态的不同,可分为物权、债权、股权;(2)按照其客体流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3)按照其客体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有形资产产权和无形资产产权;(4)按照其表现形式不同,可分为原始产权、法人产权和终极所有权(债权和股权)。

2 财务会计要素概述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收入、费用和利润。在传统会计概念的框架中,资产被定义为“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件产生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被定义为“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件产生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所有者权益被定义为“资产减去负债后所有者应享有的剩余利润”,收入被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费用被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减少所有者权益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出”,利润被定义为“收入减去费用、损益减去损失后的净额”。

在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条件定义为:(1)满足差异定义;(2)该差异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企业;(3)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未来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条件定义为:(1)满足差异定义;(2)交易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包括放弃对交易对象的控制、转移交易对象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所有者权益和利润的确认取决于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的分别确认。

从会计要素的关注点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的财务会计关注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属于“利润型会计”;而现代财务会计则关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属于“资产负债型会计”。财务会计关注点的这种转变,也体现在所得税会计模式的转变上,即由应付税款法到递延法再到债务法。

从会计要素计量模型来看,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中的财务会计几乎全部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型,而现代财务会计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型。

3.从产权角度审视会计要素

从产权角度看,不难发现:(1)资产的本质是企业所拥有的企业产权,其中“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是指合同已经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是指合同已经明确或企业已经获得产权的权力内容,“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预期的产权能够实现。同样,负债的本质是企业所承担的积极的财产法律义务;所有者权益的本质是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收入、费用和利润的本质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产权和财产法律义务的结果的会计表达,即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产权和财产法律义务的效果和效率的会计表达。(2)从最终判断标准来看,会计要素的确认实际上有两个条件。 一是获得产权的权力内容或者承担积极的产权义务,二是期望产权能够实现或者必须履行积极的产权义务。(3)财务会计是对企业产权及其变动的精细化反映。首先,会计要素计量模式的变化、会计要素报告重点的变化与会计主体所处的产权环境密切相关。其次,财务会计对其要素的分类融合了不同的产权分类方法。

三、扩展财务会计要素概念的概念及意义

1. 扩展会计基本要素概念

现代财务会计属于“资产负债会计”,侧重于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核算,而所有者权益依赖于资产和负债。因此,现代财务会计的关键要素是资产和负债。同时,基于产权视角,会计要素确认的最终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已经取得产权或承​​担了产权积极义务,二是产权预期实现或产权积极义务必须履行。因此,我们可以:(1)将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的、预期能够实现的产权”。(2)将负债定义为“企业承担的、预期能够履行的产权积极义务”。(3)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资产减去负债后所有者应享有的剩余利润”。 这样的定义不仅使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符合传统会计概念框架下相关要素定义的原意,而且与商誉、衍生金融工具等交易或事项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也不相冲突。

资产负债观是从产权配置的角度看待收益,认为企业收益是企业非最终所有者的最终所有权活动所导致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企业非最终所有者的最终所有权活动”是指企业股东和债权人除股权或债权投资、股权或债务本金回收、股权分红以外的活动。现代经济学也认为,现代企业应该是产权清晰的企业。在此理念下,企业收益应分为资产经营收益(体现管理者受托责任的履行)和基于委托理论的资本经营收益。 因此,我们可以:(1)将收入定义为“所有者公平性的增加是由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活动所引起的,包括资产运营收入和资本运营收入。资产运营收入是由经理履行的经理履行所履行的所有者公平性的提高)将费用定义为“由企业的非文化所有者的最终所有权活动,包括资产运营费用和资本运营费用的最终所有权活动所造成的减少。资产经营费用是指经理履行受信心责任所造成的所有者股权的下降。资本运营的资本运营量是由所有者的公平性降低而不是由所有者的运作而不是由经理履行绩效而造成的,而企业的绩效则是企业的最终职责和责任的责任。 (3)将收入定义为“所有者的净增加(或净减少)是由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活动引起的,包括资产运营利润和资本运营收入。资产运营利润(称为净利润)是从扣除收入额的净额运营收入(包括资本税率的相应税收量)后,将净额纳入净额“营业收入。”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也可以简化为两个项目:(1)获得财产权或假定积极的财产义务;(2)预期财产权应实现或期望履行积极的财产义务,预期的是,在预期的范围内,有一个较高的财产范围或预期的态度的衡量标准是较高的预期范围,并实现了预期的成熟度或实现的范围。

2分析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商誉和扩展基本要素概念之间的协调

(1)对金融资产和财务责任的协调性和扩展的基本要素概念。因此,当企业成为财务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国家也是一定的财产权,或者承担某些积极的财产义务,同时,企业成为财务工具合同的一方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认识资产或责任。 原因是尚未获得财产权的目的,或者尚未获得财产权利的权力,或者尚未假定,这成为一份远期商品的销售合同,但合同并未规定合同的不承担范围的罚款。保险合同已发生,但无法估计损失量。

(2)商誉和扩展的基本要素之间的协调是指超过可确定资产的正常盈利能力的预期盈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企业的自我创造的商誉没有财产权的对象,因此在公司合并和收购中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此,收购企业被确认为收购企业的整个财产范围,以便在此属性中均可使用该属性。可以看出,可以看出,在分类会计的会计组织框架下,尽管购买的商誉和自我创建的商誉的自然特征没有差异,但两者之间的财产权内容有明显的差异。 这种差异导致对购买的商誉的认识和对自我创造的商誉的不认识。

3.从财产权的角度扩展会计要素的重要性

The focus and basis of have with the under the , but the of under the is still used, which leads to the the and of or such as and and the , which in turn leads to the and of in . After the of from the of , the and of and such as and that do not meet the have been , and some and about the of in the have been . This is of for the , and of , as well as for the of the .

参考:

[1] Deng ,关于会计元素概念的扩展的ding [J]会计研究,20116年:32-37

金融资产概念(3)

在当前关于财务监管系统的改革的研究中,大多数是基于一个共同的思想: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代表的单独的监管模型逐渐变成了统一的监管模型,以适应中国的财务监管系统改革,以适应综合制度。上述想法,首先,根据法律移植和制度参考的基本原则,如果只有外国法律改革的现实,那么提出法律参考的原因是不足的,而是在中国的统一和统一的统一,至少在包括人事运营,金融业务,法律范围的情况下,'在正确的时间和步骤中迈出。 [1]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当我的国家在1999年制定证券法时,它选择了美国风格的运营和监督模型,并根据“一家银行和三个委员会”的财务监管制度,根据金融产品保证,储蓄和投资功能的基本范围,以财务产品的方式,全面建立了财务业务,并确定了财务产品的客观,并确定了财务业务的现实。在逐渐改善财务监管系统的方式下,财务监管机构将成为非正式财务的影响,无论是银行还是证券监管机构的影响,应该如何进行概念和概念。深入细节。 有必要从根本上扩大“证券”的概念和范围,以便可以对当前的财务监督责任分配以及将来的财务运营和监督逐步整合。

ii。

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法律的范围定义如下:法律规定了“股票,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的贸易,由法律确认的,并根据政府债券和证券投资的范围和贸易行为,是在政府债券和证券范围内的销售。”符合本法律的原则。”

当1999年制定证券法时,有一种观点,即证券法应规范所有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相关活动(包括其衍生工具);另一个观点是:“由我国家的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关系主要是基于股票和公司债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基本证券的贸易行为和公司的贸易行为。其他证券,即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债券等,需要受单独的法律和法规的监管。” [2]立法者采用了后来对法规范围的观点,称此举是基于“基本法律原则,基本的法律原则,立法的阶级和立法”的全面分析。通过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对法律的了解并不完全令人信服。 在修改证券法的过程中,“申请的范围和申请的范围已成为实施证券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法律;关于“证​​券衍生工具”的法律应用,证券法规定,“国务院应根据本法律的原则进行规定,只有中国的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在部门法规的水平上规定包含上述一个或多个特征的类型或结构化金融工具。 由于实施修订的证券法,州议会一般没有根据法律授权确定“其他证券”的类型。

面对以股票债券形式发展为基本证券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新开发,现有立法中的证券的概念显然是狭窄的,并且不利于法律规定财务证书是否符合证券的基本属性和证券是否属于证券的概念。 s根据列出法定证券的类型,该证券为金融投资商品是否属于“证券” [6]的判断标准,以这种方式探讨了该询问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探索该证券的类型,如果不能完全宣布确定列表的范围,以便设置基金会的范围,那么金融产品具有证券属性,无论是证券法规格还是相应原则的相应原则。

3.对证券概念的研究

大陆法律国家的法律传统是确定的,或将相关的概念和相关的概念确定,以确定某个概念的含义和扩展。

这种证券概念定义方法可以概述民法文件中证券法的状态或广泛的证券系统,这是在WJ 。。9]中找到形式的概念[9]农业合作社发出的投票,但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仍将该案的投票确定为证券。

例如,作者认为,如果列出了大陆法律的概念和类型,则会有一个法律漏洞的问题。

美国证券法中的证券的概念是由双重层次识别系统采用的。但是,除了法院在法院确定的证券法中,责任是否属于证券的概念;在实践中不断产生和快速翻新的仪器。

受美国证券法的影响,日本证券交易法的第2条还采用了枚举方法调整的证券类型。 为了应对交易商品的多元化趋势以及资本市场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命令的重组,尤其是吸收证券关联商品的法律法规,日本在1998年修改了证券交易法时,还要修改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的遗产“ 1)。[14]在2006年,当日本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时,将“证券”定义为“金融商品”的概念被扩展到“金融商品”中。尽管立法并未指定“收集计划”的定义,以介绍“收集计划”以满足各种资金惯例的需求到民法的伙伴关系,投资行业有限责任伙伴关系,有限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的所有者,社区法律人士的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以及其他权利。证券的概念定位,显然受到美国影响的“ Howey Case”判决。

4.“投资合同”及其组成的概念

《现代证券法》的目的已从证券市场的初始法规的演变中逐渐改变,以规范秩序和以平等方式保护投资者。

从投资合同的具体概念和构成中,充分揭示的是美国联邦法院最高法院的“ howey案件”,当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销售,运营和销售。回报正是其他人的努力。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在Howey检查标准中解释了四个要素的结构性问题,即“家庭类似的标准”来测试涉及的案例的财务工具是否是证券,在逻辑上是由案例的四个案例的案例进行了不同。 VIS不允许对唯一的证券概念标准得出简单的结论。 ORS。 当然,尽管在案中使用的家族相似的标准比Howey标准更加松散和灵活,但两者通常是相同的[18]。

其次,尽管Howey标准的四个要素都有争议或在随后的情况下的细节,但“确切的努力”的因素是最突出的,并且如何确定投资者与他人的努力相比,在其他努力方面的努力是不确定性的。重要的是,即影响企业成功的必要管理努力。”司法企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什么情况或程度属于“主要”,仍然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质。[20]尽管仍然有一定的论据,尽管仍然有一定的论据,但对他人的被动投资的重要性或努力的重要性,这一因素揭示了证券的主要规范和投资者的投资者:投资者是投资者的构成和投资者的投资:投资者是投资的:用于运营的DS,这与投资者的主要财产利益有关。 因此,对投资行为的监控已成为必要且关键的法律监督链接。

在美国的投资概念延长之后,对投资合同的唯一原因是保护投资者,因为证券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和不对称的能力。 OR具有识别和控制投资的相应能力,例如,将其作为证券投资者的特殊保护。证券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5.扩展“证券”概念的应用

美国证券法及其法规中的投资合同的概念是:投资者使用资金投资于标准化(或证券化)资产,主要依靠其他人的管理或努力来获得交易对象。

首先,在我国各种交流的贸易对象的定性和适用规则中,可以将证券的概念和判断方法的引入有效地应用对于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任何交易场所的平等份额不得分为同等的,不得在集中式交易中进行交易,例如集中式竞标和市场商业人士,不得按照标准交易的规定来列出。 “上述纠正措施本质上排除了财产股权证券化,发行和交易的可能性。这确实是在“交流的混乱”背景下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除了获得批准之外,必须向省级政府批准,以确保省级的批准,以供省级政府批准。因此,其合理的发展也是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这些特征符合上述投资合同的特征。 如果该想法是用指导而不是被禁止的,则必须将其纳入广泛的证券概念的概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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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非财务机构或个人借用的渠道可以用作立法发展的方向,通过标准化的合同关系获得资金,并承诺为对方提供有吸引力的回报,并在其中概述了典型的概述。 。证券监督的OPE,必须在需要公开发行之前进行相关注册。 至少上述筹款企业显然可以是欺诈,而投资业务显然没有可持续发展,并实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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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he power of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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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

[1] See Yao : " on the main of law", China Legal Press, 2011, pp. 201-209.

[2], [3] See Li Fei: " on how to the scope of of law", " Law", No. 2, 1999.

[4] See Wu : " and of the Scope of Scope of ", " on and ", No. 6, 2003.

[5] Ye Lin: " Law" (3rd ), of China Press, 2008, p. 12.

[6] Li : On the of the of "" on the Law of my "," "2009, No. 8.

[7], [8] See Zhu Yan: " Law-? ", Press, 2006, pp. 418-419, p. 415.

[9] 328 us 293,66 s. ct. 1100,90 L. ED. 1244 (1946).

[10] 494 us 56,110 S. CT. 945 (1990).

[11] Zhu : "These are -the " Daily "" Daily "" Manor "," Law ", No. 2, 2000.

[12] For the , see Guo Li: on the Legal of , Press, 2004 , pp. 14-29.

[13] See Ye Lin: " Law" (3rd ), of China Press, 2008, p. 12-13; Liao : " of New and Law", Zai Liao : " and Stock ", , 1999, pp. 159-160.

[14] See [Japan] , Dawu Thai South: " to the Law" (4th ), Hou -level , Law Press 2001, pp. 31-37.

[15] See Yang Dong: "On the trend of legal ", "" No. 2, 2009.

[16] 328 US 293,66 S. CT. 1100,90 L. ED. 1244 (1946).

[17] Yu Ying and Pan Lin: " or Type -the of the and in the Case Realm", of Gansu , Issue 1, 2009.

[18] SEE, Notes as: Reves and Its, 51 Ohio State LJ 675 (1990). Turn from Guo Li: " on the of ", Press, 2004, p. 26.

[19] SEC V. Glenn W..., Inc., 474 F.2D, 482; SEC V., Inc., 497 F 2D, 483. from [Me] Lyri D? : " of Law", by Hu and Zhang , Law Press, 2004, p. 109.

[20] See Peng Bing [ :]: " of fund - ", "" No. 6, 2011.

[21] Liu and Liu Wei: "Legal of ", "Law", No. 3, 2006.

[22] See Xiong : "Legal Risks of and of its ", " and Law", No. 3, 2006.

[23] Guo Feng: " of New , and ", by Guo Feng: " on Law" ( 1), Law Press 2010 .

asset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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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M概念的引入及其规模大于总资产、且增速快于总资产的情况,是西方金融机构多年来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30年来,随着社会金融财富的逐渐积累、“金融脱媒”日益深化、综合经营不断发展、资本监管强化和创新能力大大增强,西方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实现了从传统“信用中介”向“财富管理综合服务提供商”的转变。在此背景下,西方金融机构已经不再单单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而是更加重视发展其财富管理能力。其管理资产的规模快速膨胀、甚至超过了资产增速,资产管理所带来的收入也已远远大于其表内资产所带来的利息收入。“总资产”的概念已经不足以衡量其“主业”、窥其全貌。在这种情况下,AUM作为衡量其财富管理能力和规模的重要指标,应运而生并日趋受到西方金融机构的重视。

国内银行AUM的应用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营范围拓宽、经营理念更新和财富管理业务兴起,国内银行对AUM概念的使用也日益增多。例如,近期中国银行的2009年年报中首次提及该行管理的客户金融资产规模已超过1500亿元人民币。再如,工商银行2009年年报中也披露,其个人金融资产100万元以上的财富客户数量突破50万户,金融资产超过11000亿元;个人金融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突破1.3万户,管理资产2550亿元。据了解,国内大部分主要银行均已在内部引入了AUM的概念。

国内银行的AUM一般是指个人客户在银行的金融资产,其统计口径主要包括个人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通过银行购买的各种投资产品,投资产品主要包括基金、国债、保险及银行发行的投资理财产品等。此外,不少国内银行还将客户的负债(贷款)也纳入AUM统计口径。但各家银行AUM的统计口径并不相同,比如是否包括客户的三方存管保证金、股票账户和个人房贷等,对于房贷的具体折算比例也存在差异,这就影响了AUM的可比性。

国内商业银行AUM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虽然都应用了AUM的概念,但其实质内涵却有所差异。同时,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国内外金融机构AUM概念的差异

虽然国内外金融机构的AUM概念都是在财富管理业务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但二者却存在以下差异。

应用目的不同。西方金融机构应用AUM主要是为了衡量自身投资管理规模和能力。国内银行则是为了衡量客户价值(包括潜在价值)、细分客户层次和便于开展营销。

包涵内容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仅指客户的资产,而且特指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客户资产。而国内银行AUM包涵的内容则宽泛的多,既包括客户的资产,又包括客户的部分负债;既有银行目前正在管理的客户资产,也包括目前没有纳入银行投资咨询范围、但将来可能转化为银行所管理范围的资产。

应用范围不同。西方金融机构AUM的应用范围涵盖了个人、公司和机构等各类客户,一般包括集团旗下各金融机构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总和。国内商业银行的AUM目前仅用于个人客户方面,而且大都没有对银行和旗下各子公司的AUM作总体统计。

总之,从概念上看,可以把西方金融机构所采用的AUM看作“狭义”AUM,把国内商业银行所采用的AUM定义为“广义”AUM。

国内银行AUM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

与长期以来仅重视存款、资产的情况相比,国内银行引入AUM是一个重大进步。但是,目前国内银行在AUM应用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

缺乏对金融集团范围和机构客户AUM的统计,难以全面衡量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西方金融机构的AUM是个人和公司机构等客户AUM的总和,也是整个集团各业务条线AUM的总和。与西方金融机构相比,国内银行在目前的AUM统计中,仅仅是考虑了个人客户,尚缺少对机构客户和整个金融集团AUM的考量,不利于全面衡量本机构财富管理的总体规模和综合能力,也不利于全面统计客户金融资产的价值。

未对各类客户资产做进一步梳理和分析,容易导致重规模、轻收益的倾向。国内银行目前的AUM统计口径相当宽泛,而且未根据各项客户资产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分层。例如,在分析和考核上,没有区分理财类资产(银行提供投资和咨询服务的资产)、存款类资产(客户储蓄和三方存管保证金等)、纯交易类资产以及客户负债(贷款),可能会导致银行片面追求规模(销售业绩),而不关注自身财富管理能力和投资业绩(客户收益)的倾向。

缺乏对AUM变动的全面分析,不利于准确判断机构的财富管理能力。AUM的增长是衡量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AUM增长越多,说明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越强。但是AUM的变化存在诸多因素,包括资产市值的变化、客户投入资金的增长和汇率变化等。仅看AUM的增长数据,而未深入分析其变化原因,会对金融机构投资管理业务能力的评价产生偏差。在诸多因素中,尤为重要的是客户净增加资金(NNA,net new asset),所谓净增加资金(NNA),是指新客户和老客户新投入的资金减去老客户撤出和赎回资金的净值。NNA的计算采用直接法,即以客户交易时投入或者撤出的资金来衡量。NNA不包括客户资产的利息和股息,也不含市场和货币波动、管理费、交易佣金和贷款利息以及由于机构兼并活动产生的客户资金变动。它最直接反映了客户投资意愿和银行财富管理能力。而国内银行大都未对AUM增量进行具体分析,这不利于金融机构准确衡量财富管理能力。

完善AUM应用的意义和建议

进一步厘清AUM概念、完善AUM应用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明确界定广义AUM,有利于完整、准确地衡量客户的实际价值和潜在价值、完善对客户的细分,为精准营销和分类营销提供决策依据,使客户的潜在价值变为实际价值,从客户资产转变为管理资产。第二,全面运用广义AUM ,有利于摆脱过度追求存款规模或者资产规模的“速度情节”和“规模冲动”,推动中资银行财富管理特色的强化,实现从“信用中介”到“财富管理服务综合提供者”的转变。第三,明确、统一应用狭义AUM,有利于准确衡量整个集团财富管理的规模和能力。第四,引入“客户财富收益率”、“客户净增资金”等概念,有利于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推动中资银行经营从销售导向转变为客户导向。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所谓广义AUM,包括所有反映客户价值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与中资银行目前采用的AUM定义和统计口径相同)。所谓狭义AUM,仅指中资银行直接管理的客户资产。建议中资银行明确区分衡量客户价值的广义AUM和衡量财富管理规模的狭义AUM,以完善对客户价值和财富管理能力的衡量指标。

金融资产概念篇(5)

互联网支付概念股是本周市场最美丽的风景。“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消息称央行再发27张支付牌照,其中外资公司的出现是一种行业开放的信号,刺激了本周移动支付、4G概念股、电子商务概念股联袂走强。以腾邦国际、号百控股为龙头的在线旅游概念股、以深圳华强、深赛格为代表的电子商务概念股,以中科金财为代表的电子支付概念股,以富春通信、日海通讯、邦讯技术为龙头的4G概念股涨幅居前。

金融资产概念篇(6)

中国与世界各国的资本和物资交流日益频繁,这促使我国物流产业和金融产业迅猛发展。在网络和通信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物流和金融之间强大的吸引力已经产生学科交融的奇葩,它给物资流通带来的巨大影响被敏锐的学者准确地捕捉到,进而从理论的高度构建出一个崭新的平台—物流金融。

The of and

国内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早在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90年代初期也有学者发表文章,探讨物资银行的运作。但是,那时的“物资银行”还带着非常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主要是探讨通过物资银行来完成物资品种的调剂和串换。由于物流的概念没有被充分发现和认识,所以当时的物资银行的概念与现在的概念存在较大差异。

1998年4月,时任陕西秦岭曾氏有限金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文超探讨了利用“物资银行”解决企业的三角债问题,是这一概念的一个突破。随着物流学的不断发展,物资银行的概念也逐渐发展成熟。2003年9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年任文超以及2005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仓单质押业务的理论总结始于1997年6月,当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张平祥、韩旭杰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展开了研究,但是并没有将物流的概念结合进来。

此后,随着物流学的兴起,相应的研究开始增多。2001年,烟台大学的房绍坤;2002年,学者孙宁;2003年,东南大学的郑金波;2004年,学者邵辉等对此都进行了研究。该业务与物流业发生紧密联系只是近几年的事。对于保兑仓业务的研究则是基于仓单质押业务而衍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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