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

日期: 2024-06-03 03:03:05|浏览: 77|编号: 7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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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应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1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者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倾倒、散落、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环卫)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和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丢弃或者沿途散落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建设(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县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商业化处理的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市、县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商业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关闭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城镇生活垃圾商业性处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关闭的,由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颁发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省、自治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1920年8月10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

为保证物流生活区内环境整洁卫生,提高全员环保意识,满足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建设文明绿色生活区,特制定垃圾分类及回收管理制度。

1.垃圾分类

1、生活垃圾:剩菜剩饭、菜根叶等。

2、不可回收垃圾:瓜皮、果壳等清洁垃圾等。

3、可回收垃圾: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等。

4.有毒有害废物:包括废旧电池、废旧日光灯管、废旧墨盒、过期药品、废旧电器等。

二、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制度及要求

1、后勤、生活区产生的各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严禁混合。生活垃圾应装入垃圾袋并密封。含有汤料的食堂垃圾应滤干汤料后方可送至垃圾存放点。

2、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随意丢弃、乱扔垃圾。除生活垃圾外,其他垃圾必须倒入生活垃圾专用桶。

3、工程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禁止倾倒至生活垃圾回收点。

4、各生活、工矿区应按区域设置生活垃圾回收点、危险废物回收点,夏季应定期对垃圾存放区域进行消毒,防止细菌、蚊蝇滋生和恶臭产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

1。目的

为了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一般工业废弃物分类

主要指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废钢材等包装物,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物。

3. 生活垃圾

办公楼、宿舍楼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等。

4. 职责

公司基建办公室负责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公司仓储部门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储存和销售回收工作。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及时、有效、无害化地清运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

5.1 各车间、仓库应根据废物分类分别设置临时存放点,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5.2 废弃物产生后,应及时按照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存放于临时存放场所。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雨、防渗漏、防飞扬的设施或措施。

5.3 一般固体废物贮存

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放置在临时堆放区,报废的、无法使用的设备放置在报废设备区。

5.4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对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由各单位安排人员进行分类处理,然后出售给物资回收部门。

5.5 委托处理

仓储部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以及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6 固体废物处理记录

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

6. 生活垃圾

每个生活垃圾产生点均设置垃圾箱,由物业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4

为改善建筑施工工地环境卫生,为全体从业人员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推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就建筑施工工地生活垃圾管理及考核制度制定如下规定:

1、项目部成立了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管理及评估工作组,配备专兼职管理、评估人员。

2、为方便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在xxx位置采用加气砌块修建2个4m×1.5m生活垃圾储存池,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分开存放,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设置密闭式垃圾箱。

3、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乱扔。除生活垃圾外,其他建筑垃圾严禁倾倒至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箱。

4、在食堂入口适当位置设置现场管理人员专用的生活垃圾桶,用于处理剩菜剩饭等生活垃圾,其他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

5、严禁乱扔垃圾。施工现场应教育员工不要在道路上乱扔纸屑和生活垃圾。

6、生活垃圾可根据季节,每周收运一次,如炎热季节,为防苍蝇或其他蚊虫,可每隔两天喷洒农药或运一次,也可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收运生活垃圾。

7、对各施工队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8、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责任人保持各自责任区域的卫生,每天按时清扫。

9、各食堂应当将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物作为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食物中毒。

10. 垃圾箱应定期清理。

11、施工现场生活垃圾管理及考核工作组每月组织定期检查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班组及个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屡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30至50元罚款。对考核优秀的班组及个人,给予表彰。

12、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上层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次处以50元罚款,并要求及时清理丢弃的垃圾。

13、对未按要求就地分类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的,每次将根据情节和态度处以30至50元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5

1.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依法治市、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率,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2.强化公共机构、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营造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3.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构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效率。

五是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利用、终端处置等衔接,形成统一配套、适应性强、协调高效的全程运行体系。

6.明确垃圾分类、种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要求。危险废物必须列为强制分类类别之一,同时参考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类别。

7. 临时储存。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置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临时储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危险废物,应按规定设置临时储存场所。

8、餐厨垃圾可由专人负责清理,避免与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混在一起,做到“日产生、日清理”。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9、运输易腐烂废物应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泄漏、洒漏和恶臭的控制。

10、根据可回收物产生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放场地,实现分开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派专人分类包装。可回收物主体可自行运输,或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就地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11.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6

根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固体废物处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晖垃圾强制分类制度方案的通知》(穗固废办[20xx]1号)的要求,为保证我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实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为全校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负责全校垃圾分类工作的部署和协调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为垃圾分类监督员,负责全校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2、全体师生、教职工、家属​​及校内人员应熟悉垃圾分类知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后勤管理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教职工垃圾分类培训(以讲座、视频、比赛、短信等多种形式进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保洁人员垃圾分类培训;每月通过问询、检查等方式了解师生、教职工、家属​​及校内人员垃圾分类知识掌握情况及参与情况。

3.各二级学院、系、校内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负责人,对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并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要求做好垃圾分类。

4.全体师生、工作人员、家属及校内单位人员应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低碳生活,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要求处理垃圾,严禁混合垃圾。

5、后勤管理处负责每天检查、记录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内的垃圾是否准确摆放,对未按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部门指导予以改正。

6、后勤管理处负责每周对各单位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保洁人员垃圾分类收集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部门或人员,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7、后勤管理处负责每天登记学校各类垃圾(包括危险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可回收物)的清运及流向情况。

8、按照当地街道、镇的部署开展各项垃圾分类工作,接受当地街道、镇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7

为保证办公、生活区域的整洁卫生,培养全体干部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活动,养成良好习惯,共建文明绿色工程,特制定了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1.垃圾分类

1.可回收物(指:废纸、报纸、洗净的罐头、塑料瓶、玻璃容器、利乐包、快递包装纸箱等)

2、厨余垃圾(指:食堂产生的剩菜、菜叶等)。

3.危险废物(指:墨盒、废旧电池、废旧日光灯管、医疗诊所过期药品及其他电子废弃物)。

4.其他垃圾(指:被污染及不可回收的纸张、生活用品及其他物品如烟头、灰尘等)

2、垃圾分类定点设置及存放制度:

1、办公区域设置三种垃圾桶,分别标明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全体干部员工必须按照分类标准将垃圾投入相应的垃圾桶。

2、因本单位无厨房,因此暂未设置厨余垃圾桶。

3、对每日产生的可回收垃圾进行分类,可回收物集中存放在专门的区域,存放到一定数量后交由废品回收公司回收,剩余部分则放入可回收物垃圾桶,每天由专人送到固定投放点。

4、由于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量极少,设置专门封闭区域放置危险废物,储存到一定量后由专人运送至固定处置点。

3.垃圾分类及处理措施

1.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全面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提供垃圾分类设施、标识等物质保障,各环节设置固定人员,按照垃圾分类标准、处理流程等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2、建立垃圾分类台账,严格按照分类标准统计每日垃圾处理量,并做好记录。

3.利用LED、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定期组织垃圾分类学习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悉垃圾分类的标准、处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8

1.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依法治市、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率,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创造良好人居环境。

2.强化公共机构、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营造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3.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构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4.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效率。

五是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利用、终端处置等衔接,形成统一配套、适应性强、协调高效的全流程运行体系。

6.明确垃圾分类、种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要求。其中,危险废物必须列为强制分类类别之一,同时参考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类别。

7. 临时储存。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设置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临时储存,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危险废物,应按规定设置临时储存场所。

8、餐厨垃圾可由专人负责清理,避免与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混在一起,做到“日产生、日清理”。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

9、运输易腐烂废物应采用密闭的专用车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泄漏、洒漏和恶臭的控制。

10、根据可回收物产生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放场地,实现分开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派专人分类包装。可回收物主体可自行运输,或联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就地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11.动员社会参与。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境保护理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加强教育,努力提高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和资源环境意识。开展垃圾分类收集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做好垃圾分类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9

1.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分类处置、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体系,形成法治化、政府推动、全院参与的垃圾分类体系,把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环境。

2、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院全体员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营造人人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3.提高机制,进行创新工作,增强技术创新,并使用信息技术来提高垃圾分类的效率。

4.以一种协调的方式促进,并有效地联系,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利用和终端处置之间的联系,并形成一个统一,完整,适应性,适应性,协调和有效的完整过程系统。

5.指定对垃圾分类,类型,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要求。

6.临时存储:根据便利性,速度和安全性的原则,建立特殊地点或容器来对,收集和临时存储不同类型的危险废物,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有害的废物标志。

7.可以通过专用人员清理餐饮废物,以防止将其与杂质混合,例如二手餐具,调味品,饮料瓶和罐,废纸等,这些杂物不利于随后的处理,并且应“每天清除”,并应根据法规确定系统。

8.应在封闭的特殊车辆中运输可腐烂的废物,并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强泄漏,溢出和气味的控制。

10.动员所有医院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建立垃圾分类的环境保护概念,并积极地进行各种形式的直接教学和自我教育活动,并在垃圾分类和收集方面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城市家庭废物管理的措施10

第1条根据有关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规制定了这些措施,以加强城市家庭废物的管理并改善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

第2条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城市家庭废物是指该市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中的单位和居民产生的废物以及建筑活动中产生的废物。

第3条该州鼓励城市家庭废物的回收利用。

第4条国务院的建筑行政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管理城市家庭废物。

中央政府下方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建筑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行政区内城市家庭废物的管理。

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废物的监督和管理。

第5条,负责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必须根据该地区的发展计划,共同与负责规划,计划,环境保护和卫生设施的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了一项计划,以管理城市家庭废物的管理并组织其实施。

第6条必须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城市家庭废物处理地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7条必须先通过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对城市家庭废物进行商业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理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

第8条的城市应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安装标准”安装垃圾箱(桶),转移站和其他设施。

第9条城市居民必须根据当地法规规定的位置,时间和其他要求将家庭废物处置为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家庭废物站点。

在将城市家庭废物分类和收集在袋子中的地区,应将家用废物放在相应的垃圾袋中,并根据地方分类要求放置在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家庭废物站点中。

大型废物(例如旧家具)应在规定的时间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地点,不得随意放置。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均应维持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法规,而不是垃圾或乱扔垃圾。

处理国内废物的第10条必须向有能力的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批准的指定地点存储并处理它,如果他们无法运输或处理,则必须随意抛弃它,他们可能会将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运输和处理。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与家庭废物混合。

第11条从事商业收集和运输城市家庭废物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将家庭废物运送到由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内废物转移站和治疗地点,并且不得随意抛弃废物。

第十二条存储国内垃圾的设施和容器必须保持良好状态,并且在不批准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的情况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任意移动,拆除,拆除或损坏它们。

第13条必须密封,定期清洁,并保持清洁,卫生状态且状况良好。

第14条为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行政部门提供了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收费系统。收集的资金应专门用于维护和建设城市家庭废物处理设施。

第15条负责各级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符合国家对劳动保护的要求,与相关部门一起工作,以改善卫生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减少劳动力强度,采取措施逐渐提高其工资和福利,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医疗保健和技术培训。

第16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遵守城市家庭废物管理措施,并有权停止,报告和起诉任何违反这些措施。

第17条负责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赞扬或奖励在城市家庭废物管理方面取得了杰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

第18条违反这些措施并提出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任何人都应发出警告,命令在时间限制内进行更正,弥补经济损失,并因其侵犯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的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而受到罚款。

(1)未经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部门的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商业清洁,收集,运输,治疗和其他城市家庭废物的行动;

(2)将危险废物与家庭废物混合;

(3)随意倾倒垃圾,而无需遵循地方当局规定的位置,时间和其他要求;

(4)影响存储垃圾的设施和容器的清洁度;

(5)随机拆除或破坏垃圾收集容器或处理设施;

(6)垃圾运输车辆没有密封,它们沿途乱扔,散射或泄漏垃圾;

(vii)其他违反这些措施的行为。

第19条违反这些措施和公共保障局罚款的规定应由“公共安全管理局的罚款法规”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公共安全管理局的惩罚法规”的规定;

第20条如果一方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他或她可能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诉讼,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诉讼规定,并在中国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实施诉讼,或者在诉讼中裁定诉讼,则诉讼的规定是根据诉讼的行政法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根据法律执行。

第21条的城市工业和采矿居民区没有城镇建立,可能是指实施这些措施。

在城市家庭废物管理中,应根据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涉及环境保护和卫生的工作。

第23条,中央政府直接下的各省,自治区和市政当局的建筑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这些措施制定实施规则。

第24条施工部应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第25条该措施应于20xX 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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