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的管理常识

日期: 2024-06-03 23:04:49|浏览: 75|编号: 7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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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的管理常识

随着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固体废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城市固体废物污染已成为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并列的四大污染公害之一,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何加强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固体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1.固体废物管理程序及内容

由于固体废物本身往往是污染物的“源头”,因此需要对其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贮存—处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在每一个环节严把污染源关。

1. 发电机

要求固体废物产生者对产生的所有废物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分类,使用符合法定标准的容器包装,并进行标识登记,建立废物(主要是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清单。

2. 容器

不同的废物需使用不同的容器包装,如一次性容器、可重复使用容器等。为防止暂时贮存过程中的污染,容器的质量、材质、形状等应符合所盛装废物的标准要求。

3. 存储

仓储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在加工、处置前储存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4. 收集运输

收集管理是指各厂家对收集的管理,运输管理是指收集过程中所需的污染控制以及收集后运输至中间储存或处理处置厂(场)的管理。

5.综合利用

综合利用管理包括农业、建筑材料、资源回收和能源过程的污染控制。

6. 处理和处置

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控制堆放、卫生填埋、安全填埋、深地下处置、深海倾倒、焚烧、生物解毒和物理解毒等。

2. 固体废物管理方法

1.明确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的种类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并将危险废物作为重点,按照专门制定的法律和标准实施严格管理。如何确定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的种类和范围成为废物管理的首要问题,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目录法

“名单法”是根据经验和试验,将危险废物的名称列成一份名单,将非危险废物列成一份排除名单,以标明某种废物是危险废物还是非危险废物,然后由国家管理部门以立法形式公布。这种方法一目了然,使用方便,但由于废物种类繁多,难免有遗漏。

2)鉴别方法

《鉴别法》是以“标准”形式规范危险废物的特性及其鉴别分析方法的专门立法,依据鉴别分析方法,对废物的特性,如可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放射性、浸出毒性等进行测定,从而判定其是否为危险废物或非危险废物。

2.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法规

现状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法规是废物管理的主要方法,这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所证实。美国的《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1986年)和《综合环境责任补偿与义务法》()(1986年)是世界各国关于固体废物管理最为全面的法规。前者强调设计和运行必须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管理,对无害废物的资源利用也作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后者则强调对危险废物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英国的《污染控制法》有专门的固体废物条款。日本的《废物处理与清洁法》对一般废物和工业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有明确的规定。前联邦德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律,要求相当严格。 例如,依据《废弃物处理法》,对玻璃容器、塑料、铅合金罐、保鲜包装、石油天然气产品等造成的垃圾,征收重税;再如,依据该法,对污染案件处以罚款,1987年全联邦处罚环境污染案件17930件,其中垃圾案件5930件。

1)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

资源综合利用包括经济建设所需的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工业生产过程中原材料、能源和“三废”的综合利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废旧物的回收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法》是我国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其中,要从宏观上对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排放作出限制,如制定严格的消耗定额和投入产出比,促进原材料的合理使用;对工农业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处理要设定原则,如要求生产者认真贯彻以综合利用为基础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政策,采取综合利用技术措施,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率;对已经产生的废弃物,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回收再利用,促进其转化为社会产品或可循环利用的资源、能源; 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处理也应作出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家再生资源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先利用、再回收的工作方针。

2)制定“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一部分法,制定这部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治理固体废物污染。鉴于固体废物污染不同于废水、废气污染,《固体废物法》必须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程序和内容制定明确的要求,规范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处置,确保其不造成环境污染。鉴于无害固体废物中很大一部分是可以“资源化”的,《固体废物法》的制定需要与《资源综合利用法》相衔接,明确对废物综合利用的规定。

3)建立“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

“固体废物环境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固体废物环境立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对固体废物实施全面有效的管理。这是一个庞大的“标准”群,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取样方法、特性实验方法和分析方法);标准样品标准;鉴别分类指标标准;容器标准;贮存标准;适用于生产者;收集运输标准;综合利用标准(包括农用标准、建材标准、能源回收利用标准、资源利用标准);处理处置标准(包括控制堆放标准、卫生填埋标准、安全填埋标准、深层地层处置标准、深海弃置标准、工业窑炉焚烧标准、专用炉窑焚烧标准、爆炸性露天焚烧标准、物理解毒标准、生物解毒标准等)

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1989年3月22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全权代表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公约规定,受管制的危险废物有45种。这是一项控制危险废物污染转移的国际法。我国是签约国之一,需要加强预防,确保公约在我国境内的实施。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及其越境转移的条件;各国有权禁止危险废物的进口;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通知制度;任何未经进口国或过境国同意,或者伪造进口国或过境国同意的转移,或转移的物品与交货单据所列物品不符的,都将被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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