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结构变更安全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6 月 17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南京市建筑结构改造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结构改变安全许可实施程序,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结构改变安全许可活动。
本规则所称建筑结构改变安全许可证,是指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批准建筑结构改变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结构变更安全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是房屋所有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申请人应当是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结构变更安全许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结构改变安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建筑结构变更安全许可受理服务平台,实行互联网政务审批管理。
第二章 许可受理
第六条 房屋结构变更安全许可证实行线上线下申请受理机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方式,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到各区相应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申请建筑结构改变安全许可证:
(1)在楼面结构层上开设或扩开孔洞。
(2)除采取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建筑物非承重墙体的拆除、改造。
1、砖混房屋的半砖厚填充墙等。
2、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中的填充墙。
第八条 下列房屋结构改变不需要办理房屋结构改变安全许可证:
1、农村两层以下房屋结构变化。
(2)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改建(扩建)或改变外立面的。
第九条 住房安全责任人执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许可申请。如涉及共用区域,申请人须提供共用使用者同意的证明文件。
(2)财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生效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场所安全责任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单位法人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代为申请许可的,还应当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技术信息。
1.现浇楼板的开洞或扩建,应提供该建筑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或技术说明,或由资质不低于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单位出具的配筋设计方案。
2、拆除重建房屋除采取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应提供房屋原始设计图纸或者有资质的设计(鉴定)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应当将上述材料转化为电子文档上传,并妥善保存纸质材料,并配合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住房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网上受理申请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三章 许可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核查记录;发现拆迁、改造涉及共有部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要求申请人限期改正:
(1)设计单位资质及方案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2)使用共用部分时,未取得共同使用者的同意。
(三)涉及重大利益,未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现浇楼板上开设或扩建洞口时,洞口面积不应大于4平方米,洞口长宽比不应大于3,且不得超过楼板跨度面积。
结构改变申请内容复杂,或者需要放宽住宅建筑以外其他建筑楼层开、扩口标准时,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区住房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区住房安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事项。
(2)需要补充材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
(3)拆除、改造建筑物外墙或者在非现浇楼板开设、扩大洞口。
第十六条 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房屋结构改变安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颁发房屋结构改变安全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许可证可以邮寄方式送达,也可以当面领取。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建筑结构变更安全许可证时,应当选择许可证送达方式;未选择的,以邮寄方式送达建筑物所在地。
第十八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房屋结构变更安全许可证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自取得房屋结构变更安全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施工。逾期不施工的,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事项重新进行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开始前3日内,将建筑结构改变的安全许可证和设计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单位门口或者楼道显著位置公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建筑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将有关材料报送社区居民(村)委员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社区居民(村)委员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单位门口或者楼道显著位置公示。
公示期于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之日结束。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安全行政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房屋结构变动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填写监督检查表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且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按照许可方案施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涉及禁止事项的,应当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加固、修复措施。
住房安全责任人逾期未改正问题的,区住房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成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实填写房屋结构改变及加固验收结果报告表,报送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区住房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及时提交审查结果。逾期未提交审查结果的,区住房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审查并督促申请人提交审查结果。经多次督促仍不提交审查结果的,区住房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村)委员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对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发现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同,推进住房安全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决定、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相邻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的相邻跨度范围内的楼板、两户之间的隔墙等部件或者部位。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