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四川省共处理政采投诉39则,主要有这些原因

日期: 2024-06-11 09:16:42|浏览: 71|编号: 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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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四川省共处理政采投诉39则,主要有这些原因

四川在线记者 李子荣

“投诉成立,责令重启采购活动。”3月13日,记者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监管信息”栏目看到,四川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中小企业申报书”,遭某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记者发现,今年1至2月,我省共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投诉39件。在这些投诉中,哪些行为最容易引发投诉?投诉成功率是多少?如何认定“无效投诉”?

三大因素“引发”投诉,若影响结果将被“重新征收”

“质疑投诉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救济手段,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之一。”四川诚宇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投诉是供应商的合法权利,是供应商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从我们的工作经验看,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的原因,排除‘故意’行为,主要有对项目评审要素设置、参与项目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采购流程相关投诉等。”

记者发现,供应商对于项目考核因素设置的抱怨尤为突出,主要包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或歧视性对待”以及“考核因素设置具有排他性”。

其次,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2月27日四川省财政厅公布的某项目投诉为例,内江某政府采购项目中,重庆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代理机构,主要涉及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中标、中标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虚假响应等。与采购环节相关的投诉也不少,主要针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投诉一旦成立,对政府采购项目影响很大。”上述负责人表示,如果投诉被判定影响采购结果,要么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要么重新招标,要么项目已经实施,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超过40%的投诉无效,原因何在?

记者发现,在39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最终被财务部门认定成立的投诉有19条(包括部分成立的投诉),驳回的投诉有20条。例如,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品牌、型号不符合招标文件相应技术参数要求,属虚假答复。”该投诉被认定为无理驳回。

“投诉被驳回,一般是因为四种原因: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四川建兆项目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大部分被驳回的投诉,被认定是因为“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和“受理后发现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这两大主要原因。

什么叫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负责人表示,只有存在事实依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提供的证据充分,才能满足“法律真实性”的证明要求,否则投诉不成立。此外,“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这主要是程序问题,比如投诉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质询、投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投诉是否在投诉时效内提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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