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日期: 2024-06-12 00:12:08|浏览: 128|编号: 7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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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印发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湘财财发〔2023〕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开发区、各市属单位、各政府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审查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现将《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襄阳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

2023 年 8 月 22 日

附录

襄阳县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3年版)

1.资格条件——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列号

禁令

细节

政策依据

非法限制供应商的所有权、组织形式或位置

1.限制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2.限制企业法人,排除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3.将注册地(总部)限定在某个行政区域内,或者要求在某个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将供应商规模标准设置为资格标准

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员工人数、利润、纳税等规模情况将作为资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财库 [2020]46号)

限于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及奖项

1.将业绩或获奖限定在一定的行政区域、行业范围内;

2.设定具体数额的业绩目标,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或歧视待遇;

3.对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应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单位数量、使用年限等业绩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财库[2021]22号)

设置不符合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设定的资质条件与项目业绩无关或过高、明显不合理,如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非保密项目或不含敏感信息项目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没有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

1.未明确规定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和时限、保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2.未明确要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无明显重大违法记录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对供应商采取差别对待或歧视性措施,并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一)以国务院已经取消的或者国家行政管理部门非强制性规定的资格、资质、证书、目录等作为资质条件;

2.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3.将进口货物以外其他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认证、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4.违法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限定具体名称或者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性条款;

5.通过设立没有法律依据的项目库、目录库等方式,排除、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6.将通过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名单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

7、对供应商进行不同的资格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国市监反垄断条例〔2021〕2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指导案例7号

(二)采购要求——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序列号

禁令

细节

政策依据

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一)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范围内的,采购人未依据项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未明确强制或者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产品的;

2.支持创新、绿色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力;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落实不力(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4.采购进口产品未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除外);或采购进口产品按规定已经财务部门审核(备案),但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赛;

5.没有明确各级政府机关计算机办公设备和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88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 9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财库[2021]22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41号)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进口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

擅自增加配置标准

不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提高配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技发[2017]4号)

采购要求不完整且不明确

1.未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落实采购需求管理和采购需求备案、审核工作;

2.未明确规定采购标的应当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性能等要求;

(三)未明确采购项目的数量、交货或者实施采购项目的时间、地点的;

(四)未明确采购对象应当满足的服务标准、时限、效率等要求;

5.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根据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占比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但招标文件未作明示的;

6、如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招标文件中对样品制作的标准及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定方法及评定标准均未明确规定。如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机构的要求及检测内容未明确规定;

7.实质性要求及不允许偏离的条件没有以显眼的方式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发〔2016〕205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号)

10

对供应商区别对待或以不合理条件歧视他们

1.以供应商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将注册地(总部)限定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或者要求在某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

2.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产品;

4.以业绩、在特定行政区域、行业获得的奖励、特定数额的业绩或者代理人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件;

5.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者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者针对特定对象;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

6、非定制采购品项的重量、尺寸、体积等要求均以固定值表示,不得使用大于、小于等表达范围的表达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11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除潜在供应商

1.设定最低价格;

2. 索要礼品、回扣或其他与购买无关的商品或服务;

3.以国务院已经取消或者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强制要求的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4、除进口商品外,制造商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12

非法收取投标保证金

1.违法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

2.违法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发 [2021] 8号)

(三)评审要素——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序列号

禁令

细节

政策依据

十三

将资格作为评估因素

1、以供应商资质条件内容作为评价因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作为评标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4

评分方法并未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方式确定。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方法;

2.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15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价因素或评价标准不细化、量化,与相应的业务情况和采购要求不对应。

1.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如果使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等表述模糊,评判标准不明确;或评价因素的指标量化成区间,评价标准分数未量化成区间;

2.提出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优于(或负偏离)”、可以加(减)分,但没有量化具体加(减)分标准;

3.使用“知名”、“一线”、“同级”、“国内品牌”、“国际品牌”等表述不明确的语言或非量化的指标或标准作为评价因素;

4、若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需求中未列出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业情况等将作为评审因素;

5、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2021]22号)

财政部指导案例27号

16

考核因素设置歧视供应商

1、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规模条件作为评价因素;

2、采用第三方调查、统计的产品市场份额及排名、企业排名、用户评价排名等作为评价因素;

3.建议对进口产品或配件加分;

4.以特定行政区域、行业内的业绩、奖励作为中标、成交的条件;

5.利用限定或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作为加分项;

6.以供应商提供礼品、回扣或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服务作为加分条件;

7、对区域外、行业外的供应商、已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协议(指定)供应商和非协议(指定)供应商实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17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审查,未按要求落实相关要求

1.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货物项目价格得分占总得分的比例不得超过30%,服务项目价格得分占总得分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竞争性咨询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价格得分占总得分的比例不在30%至60%之间,服务项目价格得分占总得分的比例不在10%至30%之间;

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按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数;

4. 汇总分数时不保留所有评委的分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14号)第二十四条

18

抽样审查未明确审查方法和标准

1.需要提供样品的,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样品生产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定方法及评定标准等;

2、如需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则对检测机构、检测内容等要求未做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9

未按规定确定同一品牌投标人的计算方法

(一)在实行最低评标价法采购项目中,不同投标人对同一品牌的产品对同一合同进行投标的,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评标投标人的;

2.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项目,提供同一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不计算为一个投标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投标人取得中标推荐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20

对于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项目,不实施价格减免政策

1.未落实小微企业价格减免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为小微企业);

2.未落实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为小微企业)参与联合体投标的价格减免政策;

3.对安置残疾人、监狱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列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的企业以及取得相关证书且政府采购项目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项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的企业,尚未执行增加优先评价的相关规定。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九条(财库 [2020]46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 141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发 [2021] 8号)

(四)其他 - 适用主体: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

序列号

禁令

细节

政策依据

21

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根据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等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对民营企业设定不平等条件,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歧视性对待;

(二)除另有规定外,设立候选人库、目录库、资格库,作为采用入围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阻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注册、备案,或者要求其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政府采购市场进入障碍;

4.设定或者变相设定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要求供应商采购指定软件作为参与政府电子采购活动的条件;

6.未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地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强迫采购人以抽签、彩票等随机方式或者竞争性选择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涉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

8.设定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督、处罚、收费等;

9.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应当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10、即使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仍然需要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采购文件或到现场参加开标、谈判;

11.供应商仍需提供能够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或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

12、除必要的原件验证外,对能够通过线上方式提供的资料,仍需供应商提供纸质资料;

13.对于按规定提交各类声明书、承诺书的供应商,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4.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可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

1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法向供应商收取采购单据费用的;

16、如满足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付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发 [2021] 8号)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的通知》(省财发[2022]8号)

22

未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

1.除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公开采购意向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项目实施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意向不得公开;

2.未按照有关规定在部门预算公开的同时,在规定网站公开当年政府采购意向信息;

3.预算主管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公开上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采购具体情况。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示工作的通知(财库 [2020] 10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发 [2021] 8号)

23

不正当委托代理

除国家或者省、市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委托非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指导案例5号

24

未按要求回复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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