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日期: 2024-06-15 07:07:30|浏览: 70|编号: 7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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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第一条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贸发[2002]55号)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实际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5%的比例上缴省政府。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经贸委组织制定,省、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实行先预缴后退制度。建设单位在墙体建成前、墙体涂装前,须向预缴专项资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办理墙体验收手续。 主体工程竣工后4个月内,持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决算、购置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专项资金预付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经原预收专项资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并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余退、差补政策。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清算手续的,应报同级及上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 2 元的标准预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的粘土实心砖块数计算,每块砖支付 0.05 元。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不得向建设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收取。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以外收取任何保证金、押金。 各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具体征收标准,由地、州、市墙体改革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在省级标准范围内提出建议,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省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局备案。城市建设项目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围墙、临时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省会城市不低于90%,其他城市不低于70%;砖混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省会城市和地级市不低于50%,县级市不低于40%,其他城市不低于30%。 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返还办法为:达到上述比例的,可按照实际使用比例向建设单位返还相应比例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还金额按照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总额乘以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计算得出。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不予退还。逾期不申请退还专项资金,且未向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备案,或内外墙已抹灰、难以核查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第七条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减免、缓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对按规定可以减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持国务院、财政部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设计资料,到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减免手续。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征收。 上缴国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收入”。第九条建设单位上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由省、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或经财政部门批准委托有关部门征收。省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省属企业、中央及省属驻滇其他单位、在省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建设项目,以及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地(州、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地(州、市)、县(市、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 没有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由其上一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计划单列旅游度假区由政府授权事业单位征收。第十一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将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为其开设的“预算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并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帐户统一收据》。建设单位在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通用收据》,并加盖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财务专用章。 同时,对建设项目结算后应支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应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支付簿》,及时从预算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中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95%支付至本级财政国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5%支付至省国库。各区、州、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省墙改管理机构报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收退上报情况季度报告》(附件1)。第十二条 代收代缴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实际收缴国库的2‰的比例按规定计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章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项目的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推广; (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宣传、培训; (五)对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代征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的奖励; (六)代征费用; (七)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一)、(二)、(三)、(四)项支出合计原则上不低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当年支出总额的90%。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用于增加国家资本。第十五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是行使墙体革新管理行政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正常预算资金中拨付。第十六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项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 拨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应当按规定纳入财政“基金预算支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单位督促其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购置新型墙体材料数量的,由各级墙体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归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处罚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使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省政府令第8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非粘土质墙体材料。

目前,孔隙率大于25%的烧结粘土多孔砖和孔隙率大于35%的烧结粘土空心砖也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第二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印发的《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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