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怎样分级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96)根据受纳水体不同,将污水排放标准分为三级:
(1)向三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除外)和二类海域排放污水,应当符合一类标准。
(2)向四、五类水域和三类海域排放污水,应当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当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功能要求,分别符合(1)、(2)的规定。
(5)在GB 3838中一、二类水域和三类水域及GB 3097中一类海域划定的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当按照水体功能要求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确保受纳水体的水质达到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