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西安市专项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市长上官吉庆
2018 年 2 月 28 日
关于修改《西安市专项住房维修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将第一条中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存量、使用、管理和监督。”
三、第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单栋住宅建筑的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建筑的业主与其相连的非住宅建筑的业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共同使用的部分,一般包括:住宅建筑的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室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道等。”
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与相关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水池、井道、非经营性停车场及车库、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以及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
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统称城区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存放管理工作。
“市区六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和追加建设的管理。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市辖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及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的存量、使用、续存、补建和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质监、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区、县房地产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6.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物业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市属县、西咸新区管理范围内的首期维修资金缴存数额,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公布的首期维修资金缴存数额确定。”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出售收益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有。”
8、将第九条中的“物业管理部门”修改为“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
9.将第十一条中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修改为“房地产登记机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十、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保管的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拟单独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产权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下列事项:
“(一)维修资金自主管理的决议;
“(二)维修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三)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修资金帐户管理单位或者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帐户管理的决议;
“(四)确定维修资金专项帐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五)维修资金存放方案的决议;
“(六)关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开。
“业主大会独立管理维修基金期间,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改变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决议内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原托管部门。”
十一、第十四条修改为:“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选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委托的商业银行开设维修资金专门账户。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维修资金托管部门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按照有关规定转入业主大会开设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相关账目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期间,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交由原代管部门管理的,应当向原代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代管条件的,原代管部门可以再次接管维修资金。”
十三、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期缴纳维修基金后的余额不得低于首期押金的数额。”
十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第二款中的“补水建设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修改为“由全体业主讨论决定”。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除第二款。
十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屋发生毁损的,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屋毁损证明和维修基金存款凭证到专户银行提取维修基金子帐户余额,办理销户手续。
“因征收造成房屋毁损的,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委托,统一办理子账户注销手续。”
十七、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物业管理部门”修改为“物业管理管理部门”。
十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住宅物业区域内建设的车库、地下室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车库、地下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十九、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维修资金在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装修、改造项目提出使用计划;
“(二)由维修资金支出范围内的专属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商讨使用方案,经业主投票表决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使用方案。公示期限为七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出,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
“(四)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市六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出单》。市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出单》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预算的70%将首付款转入物业服务公司维修资金专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部门、西咸新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转入物业服务公司维修资金专户。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应当向物业服务公司书面说明理由;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六)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已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成情况七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项目尾款支付。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八)市六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出单》。市物业管理部门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出单》后5个工作日内,按工程结算金额将剩余资金转入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专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部门、西咸新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资金转入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专户。”
20、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项中的“或者业主委员会”。
第四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计划、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单位发现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项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登记回执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物业保修期满后,出现《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紧急情况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或者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中直接支付。
“根据第一款规定,电梯发生故障需要应急维修资金的,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书面检验意见;消防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应急维修资金的,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意见应当包括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设施、设备、零部件、部件等。”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应急维修资金必须用于应急修缮和保障共用居住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安全和正常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扩大维修、更新、改造的范围。”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在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前,如需紧急使用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移交:
“(a)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及应急使用预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为期五日;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已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和业主分成比例,公示期为五日;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持《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确认书》、维修工程成本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移交;
“(四)市六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出单》。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出单》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维修工程费用审核报告,将维修工程资金转入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专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管委会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工程资金转入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专户。
“申请人无力垫付修缮、更新、改造费用的,可持《修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应急使用方案、修缮工程费用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六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出具《住宅专项修缮资金划拨令》,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在收到《住宅专项修缮资金划拨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的30%将首付款划入申请人修缮资金专户;其他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管委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划入申请人修缮资金专户。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办理工程余款划拨手续。”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后,应急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移交:
“(a)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应急使用方案、已使用的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份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五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应急使用计划、工程造价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单位发现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登记回执到专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专户银行应当按规定程序划转维修资金。”
二十五、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十六、删除第26条。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内的专有产权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且业主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异议的,应当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公示期内,向出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确认书》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属于维修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应当终止应急使用。”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未聘请物业服务公司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十九、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区、县房地产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规程,依法对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制定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在维修资金支出范围内,经专有产权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照管理规章制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实施。
“下一年度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维修、改建、重建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经专有产权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维修资金范围内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维修资金:
“(1)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修缮、更新、改造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
“对于属于一次性投票范围的维修、装修和改建项目,业主在使用维修资金时无需再次投票。
“一次性投票使用维修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间使用总额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维修资金总额的5%。”
三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将“地方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
三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专户银行应当每季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独立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送达维修资金银行存款报表。”
第二款修改为:“专户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独立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核对维修资金账户,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独立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公布下列信息:
“(一)维修资金存款、使用、增值收入和结余总额;
“(2) 发生的项目、费用及其分摊;
“(三)业主个人帐户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入及余额。”
三十四、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物业管理部门”修改为“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三十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维修资金存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告。”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维修资金的;
“(二)为他人收取维修费用的;
“(三)挪用维修资金。”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将建筑物测量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以及其他与维修资金监督管理有关的信息通报物业管理行政部门、西咸新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信息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制定。”
四十、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处所收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维修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制定。”
本决定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文章顺序及个别文本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发布。
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公布
关于修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修改管理办法决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存量、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维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以下统称城区六区)和开发区维修资金的存放管理。
市区六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和追加建设的管理工作。
区,区, , ,Huyi区和城市管辖下的县的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新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押金,持续使用,持续筹款,重建,重建,重建和管理资金。
土地和资源,质量监督以及公共安全等行政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监督和管理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4条地区和县财产管理行政部门,新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特殊机构或分配全职人员来加强维护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5条维护资金的管理应基于特殊帐户存储的原则,特殊目的的特殊资金,所有者决策和政府监督。
第二章存款
第6条的住宅物业所有者在物业管理领域内拥有两个以上的物业所有者,住宅社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个住宅建筑结构相关的非住宅物业,以及出售公共住房的单位,应存入维护资金。
第7条的住宅和非居民财产所有者应根据其拥有的财产的建筑区域存放维护资金,每平方米建筑区的维护资金的数量为每平方米的5%至8%,占当地居民居民的安装量,并确定一定量的筹定量。
第一期维护资金的数量将存入在区,林东区,长安区,高价区,Huyi区,Huyi县,市政县和 New领域的管理范围内,应由该地区和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新地区管理部门宣布临时仪式,该委员会宣布了一系列官方管理部门,该委员会是由 nip nip nip nip nip nip nip nip nip 。
出售公共住房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存放维护基金:
(1)所有者应根据他拥有的财产的建筑区域支付维护资金,每平方米建筑区的第一期维护资金的数量应占当地住房改革成本价格的2%;
(2)住房销售单位应从销售收益中撤回一笔数量的维护资金,不少于多层住宅建筑的销售收益的20%,而高层住宅建筑的销售收益不少于30%。
第8条所有者存入的维护资金属于所有者。
第9条负责财产管理和新地区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部门应与当地商业银行签订委员会合同,以建立维护资金的特殊帐户,并委托其处理维护资金的存款,转让,利息计算,和解和其他程序。
第10条在所有者通过住房移动程序之前,他应将维护基金的第一部分存入维护基金的特殊帐户。
第11条当建筑部门和所有者处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登记时,他们应将第一期维护资金存款的收据提交给房地产注册机构。
房地产注册机构应在处理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注册时验证存款的维护资金的收据。
第十二条:维护资金的利息应根据将其存入特殊帐户之日起的相关国家法规进行计算。
第13条在成立所有者会议之前,应由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存款和管理的财产管理部门以及新地区管理委员会后的所有业主会议之后。
(1)关于维护资金自我管理的决议;
(2)维护基金帐户管理的措施;
(3)将财产服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维护基金帐户管理部门的决议,或雇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来管理帐户;
(iv)确定管理特殊账户维护资金的银行的决议;
(5)关于维护基金存储计划的决议;
(6)关于紧急使用维护资金的决议;
(vii)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有者会议的投票结果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宣布。
在所有者会议独立管理维护基金的期间,如果在所有者会议上的讨论和决定后,将更改第一段的第2至6项决议的内容,则业主委员会应在自主会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原始受托人部门。
第14条如果业主会议独立管理维护基金,则应选择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委托和新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商业银行,以开设一个特殊的维护资金帐户。
如果它符合这些措施第13条第13条的要求,则维护基金托管部应将财产管理领域内所有者存入的维护资金的余额转移到根据相关法规开设的维护基金帐户,并根据相关法规开设了会议,并将相关帐户交付给所有者委员会。
第15条在业主会议上管理维护资金的期限,如果业主会议决定根据法律将资金移交给原始受托人部门,则应向原始受托人部门提交申请。
第16条当业主的家庭帐户上的维护资金余额不到存储第一期维护资金金额的30%时,所有者应继续支付维护资金。
如果建立了所有者会议,则将根据实际条件由所有者委员会制定续签计划,并应在组织和实施之前提交所有者会议供所有者会议进行讨论和批准。
如果尚未建立所有者协会,则在续签付款后每个家庭维护资金帐户的余额不得小于第一期内支付的金额。
在实施这些措施之前,已出售商业住房和公共住房但尚未建立维护资金的物业管理领域应建立维护资金。
补充维护资金的具体计划应由所有者会议讨论并决定;
第18条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时,房屋单独帐户中的维护资金将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起转移。
第19条如果房屋被摧毁,公共住房销售单位和房主应以该单位或其自己的身份证证书的介绍信以及房屋损失证书和维护基金存款证书撤回维护基金子账户中的余额,并通过次级计算的 撤回余额。
如果房屋因征收而被摧毁,则征用实施单位可以根据被没收的人的指示统一处理单独帐户的取消程序。
执行这些措施之前的第20条,应根据相关法规将建筑部门或物业服务企业收集的维护资金转移到行政部门负责财产管理的特殊维护基金帐户。
第三章使用
第21条的维护资金应专门用于保修期限后的住宅建筑以及通用设施和设备的普通部分的维护,更新和翻新,并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22条维护资金的使用应遵循方便,速度,开放性,透明度和受益人和承担者之间的一致性的原则。
第23条的成本共享方法,用于维护,翻新和转型的共同居民零件以及共同设施和设备的成本分配方法应基于相关所有者之间的协议,如果有协议;
(1)社区所有者应按照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建筑区域成比例地承担维护,更新和翻新的维护,更新和翻新费用,并应从社区所有者存入的维护资金中支付;
(2)修理,翻新和重塑整个建筑物的共同零件和设施的成本应由整个建筑物的所有者按照自己拥有的财产的建筑区比例地承担,并应由建筑物的所有者存入的维修基金支付;
(3)单位内的公共区域,设施和设备的维修,翻新和转变的成本应由单位的所有者按照其拥有的物业的建筑区域成比例地承担,并应由单位所有者存入的维修资金支付。
在住宅物业区域内建造的车库和地下室所有者存入的维护资金应专门用于维护,更新和翻新普通零件,车库和地下室中的普通零件,公共设施和设备。
如果住宅建筑的普通零件以及通用设施以及设备的维护,翻新和转换涉及未售出的商业住宅建筑和非住宅建筑,则建筑单元应根据未售出的商业住宅建筑物的建筑区域共享维护,翻新和转换成本。
在将维护资金转移到所有者会议上进行管理之前的第24条,应根据以下程序使用它们:
(1)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基于维护,翻新和转型项目的使用计划;
(2)占用零件的所有者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以及维护基金范围内所有者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应讨论使用计划,并且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所有者在7天内在房地产管理领域中以杰出的位置投票后,在7天的房地产管理领域进行投票;
(iii)物业服务企业应向新地区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地区或县财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以申请支出。
(iv)如果满足使用条件,则六个城市地区的财产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发布“住宅特殊维护基金转移命令”,而市政财产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应将第一个付款转移到房地产服务公司的特殊账户中,以在五个工作中的命令中,并在五个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了统一的命令。 ixian新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第一个付款转移到财产服务公司的特殊账户中,以便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解释。
(5)财产服务企业组织和实施使用计划;
(6)在项目完成和接受后,物业服务公司应宣传所使用的维护资金总额和所有者在物业管理区域中的份额在一个突出的地点持续7天;
(vii)物业服务企业应向新地区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以申请该项目的最终付款。
(viii)六个城市地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在审查后签发“住宅特殊维护基金转移表”。其余资金在五个工作日内给物业服务公司的特殊维护基金帐户。
维护资金转移到所有者会议管理会议后的第25条,应按照以下程序使用:
(1)财产服务企业提出了使用计划;
(2)所有者会议根据法律讨论并使用该计划;
(3)财产服务企业组织和实施使用计划;
(4)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相关材料,例如计划计划,工程成本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地区和县财产管理部门,新区或发展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记录;
(5)所有者委员会持有记录提交记录,去特殊家庭银行审议使用维护资金的程序;
(6)专门的银行根据规定程序转让维护资金。
财产保修期到期后的第26条,如果“ XI'AN财产管理条例”第93条规定的紧急情况将在确认区和县财产管理行政部门,新区或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后,将出现,则可以直接从相关所有者的维护资金那里使用维护资金。
根据第一段,如果需要进行特殊的设备检查和测试机构进行紧急使用资金,则应发出书面测试意见,如果需要由于火灾设施失败而需要进行紧急使用;
第27条紧急使用和维护资金应针对住宅共享部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住房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以及住宅住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28条如果将维护基金转移到所有者会议上,则维护资金用于紧急使用,并且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维护资金:
(1)物业服务企业将宣传“确认紧急使用维护资金”,并在财产管理领域进行紧急使用计划。
(2)完成和接受项目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宣传总维护资金的使用和财产管理领域的所有者共享。
(3)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确认维护资金的紧急使用”和相关材料,例如维护工程的成本审查报告。
(4)审查后,财产管理和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应签发“特殊住房特殊维护资金”。
如果申请人无法支付维护,更新和翻新成本,他可以将“维护资金紧急使用确认”,紧急使用计划以及维护工程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新区或开发区的申请书中的五个申请书中的申请书中的申请书中的五个申请书中的申请书中的五次申请。专门的帐户项目完成后,申请人应按照本文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项完成该程序的程序。
第29条将维护基金转移到所有者会议之后,维护资金用于紧急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转移:
(1)物业服务企业将宣传“确认紧急使用维护资金”,紧急使用计划,总维护资金以及所有者在物业管理领域的重要位置的共享条件。
(2)物业服务企业持有相关材料和县财产管理部门,新区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维护基金紧急使用确认”,紧急使用计划和工程成本审查报告。
(3)业主委员会持有特殊家庭记录的申请,以通过使用维护资金的程序。
第30条维护资金在维护资金范围内的一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的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数占总数的反对,将在宣布紧急情况下属于宣传和相关材料的宣传期间,将其付诸实践。紧急使用和维护资金的范围应终止紧急使用。
第31条未雇用物业服务企业的任何人应履行相关责任,由所有者委员会或相关所有者根据第24、25、28和29条,第24条,第28条,第28条和第29条的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履行。
第32条,新区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区和县财产管理行政部门应根据相关的国家建设程序监督和管理使用维护资金的维护,更新和翻新项目。
第33条所有者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维护资金的专有部分制定年度维护基金计划,这些人的占建筑物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者以及人数总数的总数应符合人数总数的所有人的同意。
明年,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第四季度将维护资金用于维护进行维护。
第34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维护,更新和翻新项目可能会采用一种时间投票方法,这些方式是在维护资金范围内占总建筑物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而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是所有者或房地产服务企业企业的所有者,
(1)同一物业管理领域的所有所有者受益;
(2)单个维护,更新和翻新的成本少于50,000元。
它属于使用维护资金时的维护和更新和翻新项目。
使用维护资金的时间限制不超过五年,并且该期间内的总使用量不得超过该物业管理领域维护总额的5%。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35条如果维护资金是由所有者会议独立管理的,则应接受财产管理行政部门,新区和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对其帐户和资金的监督。
第36条所有者委员会应向物业管理行政部门, New 的管理委员会以及西海新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者委员会以及西海新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者委员会和西海新地区管理委员会的所有者委员会发出银行存款声明。
特殊家庭银行应每年至少与主管财产管理部, New 的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管理和维护基金的所有者委员会一起检查账户,并向物业管理部门的所有者宣布以下情况,新地区管理委员会,独立管理和维护Funds的所有者委员会:
(1)维护资金存款的总金额,使用,增值收入和存款;
(2)项目的项目,费用和分配;
(3)在所有者的家庭帐户中的维护,使用,价值收入和维护资金的存款。
第37条特别家庭银行应建立维护基金调查系统,以接受财产管理行政部门的帐户, New ,所有者委员会和所有者的账目询问。
如果财产管理行政部门,新区的管理委员会,所有者委员会和所有者都反对更改资本帐户,则可以要求一个特殊的帐户进行审查。
第38条专门的银行应向所有者统一生产的住宅维护资金签发特殊优惠券。
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保存和核销售管理应按照金融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并应接受对金融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39条维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根据法律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40条维护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会计应执行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41条,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区和县财产管理行政部门应根据市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支付维护资金和使用管理的统计声明。
第42条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财产管理行政部门,新区和发展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法律将其非法信息纳入公共信贷信息系统:
(1)提供虚假信息以欺骗维护资金;
(2)维护资金;
(3)潮湿的维护资金。
第43条房地产登记局应及时通知房地产衡量信息,住房财产注册信息以及与监督和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及时通知 New 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行政部门。
共享相关信息共享的具体措施应由市政财产管理部门与市政土地和资源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