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公众指南

日期: 2024-07-23 05:04:00|浏览: 101|编号: 8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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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公众指南

策略名称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支持的标准

适合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专项针对中小企业采购;适合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预留采购项目总预算40%以上用于专项针对中小企业的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成后,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全面开展“政府采购贷款”网络融资,向中标企业、中标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

合适的

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金融机构

过程

1.采购人对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落实负有首要责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和标准,按照规定的预留比例单独列示专项为中小企业预留的份额;将各项扶持政策贯穿于需求与计划管理、评审、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全过程。自2022年起,本部门上年度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及采购具体情况应通过部门决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应说明主要原因及改进措施。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

3.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的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完成付款。

4.“政府采购贷”融资流程线上化: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凭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中收账款平台、微信、湖北汇办App等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审核批准后,为供应商开立融资账户,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给采购单位。采购单位配合供应商办理融资手续,金融机构完成融资放款。

接待/咨询部

武汉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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