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新《住宅设计规范》,紧凑户型高使用率将不复存在?

日期: 2024-08-15 08:05:20|浏览: 153|编号: 8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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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新《住宅设计规范》,紧凑户型高使用率将不复存在?

6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联合发布《住宅设计标准》,提高住宅舒适度,提升住宅全生命周期的质量。

在此,我们列举并讲解一些购房者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层高

2.8米层高将是未来的最低标准。当建筑标准层高大于4.9米时,无论楼层内是否有夹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将按楼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两倍计算。2.9至3.0米的层高将成为一般住宅市场的主流;

2. 电梯

A.新建四层及以上住宅建筑或入口层距室外设计地面超过9米的新建住宅建筑必须安装电梯,每个安装电梯的住宅单元应至少有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未来无电梯的别墅将逐渐消失;

B、电梯可容纳的担架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50米×1.60米,电梯门净宽不应小于0.90米。该项目在市场调控下将消失,同时随着电梯公用面积的增加,使用率也将相应提高。

3. 配套齐全

交房时套房内所有功能空间已全部固定完毕,油漆面、管线(明、暗)安装完毕,厨房、卫生间所有基本设施也已安装完毕。范围以基本居住条件为准,全装修、精装修的界定尚不明确。

4. 剪刀梯的连接

剪刀梯两级楼梯应在楼道或楼顶连接,或应在前室连接,公共区域设计规范进一步明确。

5. 阳台

而如今被开发商忽视的阳台却被多次提及,这也间接证明了阳台在住宅设计中的重要性。

6. 储藏室

由于市场以紧凑型住宅单位为主,住宅收纳功能的实用性将再次成为设计重点之一。

7. 住宅设计理念

住宅设计要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的理念,由此可见,在住宅设计中,这些在项目中被反复提及的卖点,其实是基本的设计要求。

8.卧室

单卧室面积不小于6平米,双卧室面积不小于10平米,以后说三居室就说一间双人间两间单人间,说四居室就说一间双人间三间单人间……

9. 餐厅和大堂

无直接照明的餐厅、过道等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米,如此明确的说法应该能让很多吹嘘自家户型有多好的销售人员闭嘴。

10. 过道

入户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通向卧室、客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向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餐桌、鞋柜后的超窄过道尺寸应向购房者说明清楚。

11. 电梯数量

当第十二层及以上建筑或居民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时,每个住宅单元应当至少设置两台电梯;当第十二层及以上建筑或居民入口楼层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72m且单台电梯服务的住户数大于90户时,每栋建筑应当设置不少于三台电梯。

12.地下车库

住宅夹层、半地下室作为机动车停车位时,净高不应小于2.20m,以往净高1.8m至2.1m的车库已经成为历史。

13. 质量

居住建筑墙体保温材料应使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不得使用B2级保温材料、B3级保温材料。如果类似的规定再详细一些,质量会更有保障。

14.照明

卫生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当住宅单元中有三间或三间以上卫生间时,至少一间卫生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窗户开口上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0m。符合规定。

15.预制

而多次被提及、且有明确技术指标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预示着未来国家层面将会大力推广。

16. 悬臂构件

室外悬挑构件厚度不宜小于10cm,应酌情设置礼品设备平台。

17.中央空调、新风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负荷计算及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对每个空调房间应逐项逐小时计算热负荷、冷负荷;卧室、客厅室内设计温度为26℃;不设集中新风。住宅新风送风系统宜为1次/h。新技术的应用是否适合所有居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8. 电力负荷

按居住区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后,小户型将不适合使用所有大功率电器。

19.实施日期

2021 年 1 月 1 日。

依恋:

北京地方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正本

本规范共分为12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技术经济指标;5.套内空间;6.公共空间;7.住宅设施;8.室内环境;9.建筑结构;10.建筑设备;11.建筑电气;12.综合管线设计。

1. 一般规定

1.0.1 为适应北京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居住设计水平,满足居民对住宅质量、住宅功能、住宅环境、住宅安全等的要求,针对北京地方特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城市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设计。

1.0.3 住宅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有关规定,适当应用新能源,实现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0.4 住宅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一栋居住功能及生活设施齐全、适合家庭居住的建筑。

2.0.2 集合类型

由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储藏室、阳台等组成的基本居住单元。

2.0.3 阳台

栏杆、栏杆是附在建筑物外墙上的,为人们提供活动空间。

2.0.4 Notch

建筑规划中用于房间通风和采光的凹槽。

2.0.5 储藏室

住宅内用于存储的可进入空间。

2.0.6 全装修

交接前,住宅楼内墙、吊顶、地板全部贴砖、粉刷,门窗、固定家具、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及厨房、卫生间固定设施安装到位;公共建筑公共区域所有固定面砖、粉刷完成,水、暖、电、通风等基础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7 快递箱

又称智能快递柜、自取柜、智能信箱等,是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用于快递包裹投递、收取的自助设备。

2.0.8 智能家居系统

以住宅为平台,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安防技术、自动控制技术、音视频技术等将家居生活相关设施进行整合,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及家庭日程事务管理系统。包括家庭网络、家庭安防、家电智能控制、智能电能计量、低碳节约、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

2.0.9 智能电表

该电表具有用电信息存储、双向复费率计量、用户侧控制、多种数据传输方式的双向数据通讯、防窃电等功能。

2.0.10 紧急呼叫装置

安装在家中,在危险情况发生时发出求助和警报信号的电气设备。

2.0.11 电动汽车充电桩 plug

电动汽车充电专用设施可实现按时、按电、按钱充电。充电桩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2.0.12 信息管道

敷设通信、广播电视电缆的通道,由管道、人孔(手孔)和建筑物入口管组成。

2.0.13 楼道综合配线箱

用于建筑物内电缆分配的箱子。分配箱是电缆分配设备。

2.0.14 有线电视放大器

用于安装信号放大器、分离器、分配器的盒子,下文简称为“放大器箱”。

2.0.15 终端综合配电箱

用于安装配线模块、家用交换机、计算机网络集线器或以太网交换机、家庭智能系统模块、有线电视广播的家庭网关等各种室内设备设施的盒子。

2.0.16 出线盒

终端盒是用户电缆的终结点,可安装面板、信息模块。

2.0.17 有线电视终端盒

有线电视终端箱是指将用户电器(如电视机、收音机等)接入有线电视系统的设备箱。

2.0.18 安全级别

按损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的结构或结构部件的等级。

2.0.19 耐久性

它是材料抵抗自身和自然环境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乡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节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2 住宅设计应与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协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

3.0.3 住宅设计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3.0.4 居住设计应体现绿色、节能、生态、环保等理念。

3.0.5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健康、舒适的生活空间。

3.0.6 居住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满足多样化的居住需求,除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外,还应满足适老、无障碍等特殊使用要求。

3.0.7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对日照、照明、通风、隔声和空气品质的要求。

3.0.8 住宅设计应推行模块化、标准化、多样化,考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推动住宅产业的现代化,提高住宅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品质。

3.0.9 住宅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防火技术标准,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护方便的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 新建住宅应进行全装修,提高住宅产品的完成度。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应同步进行、一体化实施。

4 技术经济指标

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可用面积(m²);

2单位可使用面积(m²/单位);

3.每户阳台面积(m²/unit);

4.每套单位总建筑面积(​​m²/套);

5 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m²)。

4.0.2 居住建筑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功能空间的可用面积应等于每个功能空间墙面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套房的可用面积应等于套房内所有功能空间可用面积的总和;

3、套房阳台的建筑面积,按照其围护结构外周长的水平投影计算;

4、单位总建筑面积应当等于单位内使用面积、对应建筑面积及单位阳台面积之和;

5住宅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应等于该建筑内所有套房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4.0.3 单元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的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客厅(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门厅、走廊、储藏室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错层房屋内楼梯间,应按自然楼面总使用面积计入内部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管道、管道井等不应计入套房使用面积;

4 单位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的,应按复合保温层面尺寸计算;

5 使用斜屋面内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面净高小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为使用面积。净高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高度超过2.10m的所有空间,均应计入套房使用面积;若斜屋面无结构顶层,斜屋面空间无法使用,则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范围内的使用面积应计入套房使用面积。

4.0.4 单位总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宜按该建筑各楼层外墙结构外表面与柱外缘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当外墙设有外保温层时,宜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面积;

2 计算比例应按照整栋建筑的总使用面积除以住宅建筑的建筑面积得出;

3套房总建筑面积应等于该套房使用面积除以按计算比例得到的面积再加上该套房阳台面积。

4 当住宅建筑的标准层高大于4.9m时,无论是否有夹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应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的标准层高大于7.60m时,无论层内是否有夹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应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无论是否有夹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应按层内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0.5 住宅建筑层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建筑各层高度均不大于3.00m时,应按自然层数计算;

2 居住与其他功能空间位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居住部分的层数加上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计算得出建筑层数。当建筑内有一或多层高度大于3.00m时,应按3.00m以上所有楼层的高度总和除以3.00m计算层数,余数不足1.50m时,超出部分不计入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超出部分计入层数为1层计算;

3.高度小于2.20m的架空楼层及设备楼层不计算在自然楼层数内;

4 距室外设计地面标高小于1.50m的半地下室,不宜计算在地上自然层数内。

5 间套房内空间

5.1 套件

5.1.1 住宅建筑应按单元设计,每个单元应具有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1.2 公寓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由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组成的套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2平方米;

2 由一间卧室兼起居室、一间厨房和一间卫生间组成的套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24平方米。

5.1.3 各单元的出入口应设置过渡空间。

5.1.4 鸡舍设计时宜设置干燥空间

5.1.5 公寓设计应与模块数量相协调,功能分区明确合理,净区与脏区分开,动区与静区分开。各空间序列应合理安排,减少交通面积,理顺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觉干扰。

5.2 卧室

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2、单卧室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3、兼作生活区的卧室面积不应小于13㎡。

5.2.2 双人卧室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2.80m;单人卧室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2.20m。

5.3 客厅(厅)、餐厅

5.3.1 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1m2。

5.3.2 起居室(厅)短边净宽度不宜小于3.00m。

5.3.3 居室(厅)内门洞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设置,应减少直入居室(厅)的门洞数量,布置家具的墙面直长应大于3.00m。

5.3.4 如套房内无独立的餐厅,则客厅也应设有用餐空间。

5.3.5 无直接照明的餐厅、过道等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5.4 厨房

5.4.1 由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组成的套间厨房面积最小不应小于4㎡。由卧室、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组成的套间厨房面积最小不应小于4㎡。由卫生间、客厅(厅)、厨房、卫生间组成的套间厨房面积最小不应小于5㎡。

5.4.2 厨房应有直接照明和自然通风。

5.4.3 厨房应将水槽、工作台、灶具、吸油烟机、壁柜等设施按烹饪操作流程统筹布置或预留安装位置。

5.4.4 厨房内不宜设置地漏。

5.4.5 厨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装饰。

5.4.6 单排设备布置的厨房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双排设备布置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于0.90m。

5.5 浴室

5.5.1 每个住宅单元应设有卫生间,卫生间应至少设置坐便器、浴缸、洗脸盆三种卫生设备,或预留其安装的位置和条件。三种卫生设备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0m2。

5.5.2 浴室内可根据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马桶、洗脸盆时,面积不应小于2.10㎡;

2 设置盥洗室、洗浴设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30m2;

3、安装洗脸盆或沐浴盆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50m2;

4 安装洗脸盆或洗衣机时,面积不应小于2.10m2;

5 单个卫生间设置时,面积不宜小于1.10㎡。

5.5.3 当套房设有两个及以上卧室且只有一个卫生间时,洗脸盆与马桶宜布置在不同空间。

5.5.4 无前厅的卫生间门不应直接开向客厅(厅)、厨房,也不应直接开向餐厅。

5.5.5 浴室不宜布置在较低楼层居民的卧室、客厅、厨房、餐厅的正上方。

5.5.6 当卫生间设置在同一套内卧室、客厅、餐厅、厨房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音、易于维修等措施。

5.5.7 每个住宅应具备配备洗衣机的位置和条件。

5.5.8 卫生间、淋浴间的墙壁或地面应预留设置扶手的空间和条件,并适当扩大卫生间、淋浴间的空间。

5.5.9 浴室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装饰。

5.5.10 住宅单元内卫生间宜与卧室相邻,两房间之间的隔墙宜采用轻质墙体。

5.6 储藏室、走道和室内楼梯

5.6.1 住宅内应设置储藏室。

5.6.2 套房内入口过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通向卧室、客厅的过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通向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5.6.3 位于底层、靠近外墙、卫生间附近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6.4 当室内楼梯有一侧露天时,楼梯段净宽度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都有墙时,墙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且应在其中一侧墙上设置扶手。

5.6.5 室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处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5.6.6 住宅建筑内部的过道应为无障碍通道;安装在房屋内部承重墙上的门应满足通道净宽度不小于800mm的要求或预留改造条件。

5.7 阳台和凹室

5.7.1 每个住宅单元应设置阳台或平台。

5.7.2 阳台栏杆必须有防止儿童攀爬的设计,垂直栏杆间的净距不宜大于0.11m,放置花盆的地方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5.7.3 阳台女儿墙或扶手的净高不宜小于1.10m。

5.7.4 顶层阳台应设置防雨罩,每个住宅单元相邻的阳台应设置隔断,分隔户型。隔断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要求。

5.7.5 阳台、雨棚应有组织排水措施,敞开式阳台、雨棚应有防水措施。

5.7.6 阳台设置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道、专用地漏,阳台楼面及地面应做好防水处理;2.阳台应为封闭式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5.7.7 卧室、客厅(厅)不宜设在凹处。设置卧室、客厅(厅)的凹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缺口净宽度不宜小于1.50m;

2 缺口净宽度与净深度之比不应小于1:2;

3 当凹室净宽度小于1.80m时,应安装防盗窗或采取适当的防攀爬措施。

5.8 层高、室内净高

5.8.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2.80m。

5.8.2 卧室、客厅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8.3 当坡屋顶内的空间用作卧室或起居室时,至少1/2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0m。

5.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宜小于2.20m。

5.8.5 厨房、卫生间排水水平管下表面距楼面或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2m,且不应影响门窗的开启。

6 公共空间

6.1 入口、出口、走廊和通讯走廊

6.1.1 公共出入口应有标示,建筑高度大于27m的居住建筑的公共出入口应设有门厅。

6.1.2 公共出入口的踏步高度超过0.70m且侧面面向室外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宜小于1.10m。

6.1.3 公共出入口的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不宜小于0.10m,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应均匀,并应采取防滑措施。踏步数量不宜少于2级。高差小于2级时,应设置为坡道,并应满足无障碍坡度要求。当踏步宽度大于1.80m时,两侧应设置扶手。

6.1.4 当主要出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6.1.5 主出入口门厅应设置轮椅空间。

6.1.6 公共出入口应设置平台,建筑高度18m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平台深度不宜小于1.50m,建筑高度18m以上的居住建筑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00m,并应采取防滑措施。

6.1.7 位于阳台、过道及露天楼梯平台底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物体坠落伤人。

6.1.8 作为住宅主要通道的外走廊应为封闭的外走廊,并应设有可开启的窗户。

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首层疏散走道与主要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6.1.9 居住建筑不宜采用联络通廊形式的疏散楼梯、电梯,如有困难,联络通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00m。

6.1.10对于建筑物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物,安全措施的宽度在安全入口和直接通往户外的安全措施上方的宽度不得小于1M。

6.1.11在开放区域(例如外走廊)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10万,而上屋顶的栏杆的净高度不应降低距离距离距离距离距离为1111。

6.1.12住宅建筑的公共入口和出口,所附公共房间和其他非居民区域的入口和出口,应分别安排紧急出口和疏散楼梯。

6.2安全疏散

6.2.1住宅建筑物中紧急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7m的住宅建筑物,当每个单元的任何地板的建筑区域都大于650平方米,或者从任何门到最近的紧急出口的距离大于15m,则每个楼层的紧急出口不得小于2 PC。

2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物,当每个单元的任何地板的建筑区域都大于650平方米,或者从任何门到最近的紧急出口的距离大于10m,则每个楼层的紧急出口应不少于2。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物,每个单元的任何楼层都应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6.2.2对于建筑物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物,当每个单元提供疏散楼梯时,应将疏散楼梯连接到屋顶,并且在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在屋顶上连接到屋顶时,都应连接到两个紧急情况下。

6.2.3住宅建筑物的紧急出口净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不小于0.90m。

6.2.4楼梯间和前厅的门应朝着撤离方向打开。

6.3楼梯间

6.3.1住宅建筑物中的楼梯间形式应根据建筑物形式,建筑物高度,建筑区域和防火性等级等因素确定。

6.3.2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供开放楼梯:

1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1m的住宅建筑物,疏散楼梯不得安排在电梯轴附近;

2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1m的住宅建筑物,疏散楼梯位于电梯轴附近,但门是B级火门;

3对于建筑物高度大于21m且不超过33m的住宅建筑物,B级火门应用于家庭门。

6.3.3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应提供封闭式的楼梯:1。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1m的住宅建筑物,疏散楼梯应与电梯轴相邻。

6.3.4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物应配备防烟楼梯。

6.3.5当提供防烟的楼梯间时,如果有困难,家门不应直接打开,而在每个楼层的同一前房间开放的家门数量不应超过3层,并且应使用B级火门。

6.3.6对于住宅单位撤离楼梯,当难以分散它们,并且从任何门到最近的疏散楼梯入口的距离不超过10m,则可以使用剪刀楼梯,但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应使用防烟楼梯;

2个防火壁的防火墙应在楼梯部分之间安装不少于1.00h的防火墙;

3.不应共享楼梯的前室;

4楼梯间的前厅或共享的冠室不应与消防人的冠军共享。

6.3.7剪刀梯子的两个楼梯应在走廊或屋顶或室前入场券中连接。

6.3.8住宅建筑物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6.3.9对于住宅楼梯,同一楼梯部分的宽度和高度应均匀。 ED。当楼梯栏杆的水平截面大于0.50m时,扶手的高度应小于0.50m。

6.3.10楼梯平台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楼梯飞行的净宽度,并且从楼梯平台结构的下边缘到行人的垂直高度不应少于2.00m。

6.3.11当楼梯是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度不得小于1.30m。

6.3.12当楼梯间的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措施来防止儿童攀爬和滑动。

6.4电梯和电梯大厅

6.4.1具有四个或更多楼层或新的住宅建筑物的新住宅建筑物,其室外设计地面超过9m,必须配备每个配备电梯的住宅单元。

6.4.2当居民的入口水平的高度超过户外设计地面33m时,每个住宅单元应配备不少于两个电梯,或者当入口地板的高度到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72m,每个升降机都不比90座。

6.4.3可以容纳担架的电梯的额定负载能力不应少于电梯的最小尺寸,电梯车的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50m×1.60m,并且电梯车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6.4.4对于带电梯的住宅建筑物,每个住宅单元应配备至少一个可以直接到达门水平的无屏障电梯。

6.4.5拥有四层或更多楼的住宅电梯应在每个楼层配备有门和公共走廊的电梯。

6.4.6电梯大厅的深度不应小于多个电梯中最大的电梯的深度,并且不应在电梯大厅中采取防滑措施。

6.4.5电梯不应在卧室旁边放置。

6.4.6建筑物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物应配备火电梯的可用区域。

6.5附有的公共建筑

6.5.1严格禁止安排商店,研讨会和仓库,这些商店,使用A和B级的火灾危害物品,以及在住宅建筑中产生噪音,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6.5.2餐馆和变压器变电站容易生产烟雾的餐厅不应放置在住宅建筑物中,当时住宅建筑的一楼的商业渠道应采用辅助房间,以产生刺激性的气味或噪音,排气和降低噪音措施。

6.5.3公共机械和电气室(例如水泵室)不应将其放置在主要的住宅建筑中,如果无法满足上述要求,则不应将其放置在居民附近。

6.5.4对于带有商业服务渠道的住宅建筑物,住宅区和商业服务渠道应被防火墙完全隔开,防火壁的防火性限制不少于2.00h,并且没有门,窗户或开口,以及不可自然的地板,并具有1.50小时的隔离式零件和逃离阶层。

6.6地下室和半基地

6.6.1卧室,客厅(大厅)和厨房不应放在地下室中;

6.6.2当住宅建筑的地下室或半舱被用作自行车车库,电动自行车车库或设备室时,其净高度不得小于2.00m;

6.6.3地面住宅建筑和电梯室应连接到地下车库,并应采取安全和防盗措施。

6.6.4 B级火门应安装在直接通往住宅单元的地下室和电梯房间的入口处。

6.6.5地下室和半底座应采用有效的防水,防水和通风措施,并应采用用于轻井的排水和保护措施。

7个住宅设施

7.1门和窗户

7.1.1对于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部窗户,当窗台的净高度从地板或地面的净高度小于0.9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

7.1.2不应在房屋的北侧安装凸窗。

7.1.3如果安装了凸出的窗口,则应安装在东部,西部和南方的方向。

7.1.4面向走廊,共享屋顶或凹槽的窗户应避免窗户向走廊开放。

7.1.5住宅建筑物应在一楼的入口和出口(单位门)上安装电气控制的防盗门;

7.1.6发生火灾时,疏散通道上的访问控制系统以及入口和出口应能够从内部或手动解锁。

7.1.7在以下情况下,应在住宅建筑物的外部窗户上进行入侵预防措施:

1一楼的所有外部窗户,包括封闭式阳台,门和窗户的窗户,从外部通往没有封闭阳台的阳台。

2其他楼层上外部窗户的窗台距离下部屋顶平台,大屋檐,公共走廊的地面等不到2m。

3.其他可能被入侵的外部窗户。

7.1.8家庭门应受到反盗用,热量和防守功能的保护。

7.1.9外部窗户的安全保护措施应与窗户的整合方式进行设计和制造。

7.1.10厨房,厕所和储藏室的门应配备固定百叶窗,底部的有效横截面面积不少于0.02m2,并且间隙不少于30mm。

7.1.11各个位置的门叶的最小清晰尺寸应符合表7.1.11的要求。

7.2邮箱和智能快车盒

7.2.1每栋新建的住宅建筑都应配备邮箱。

7.2.2邮箱和智能快递盒的位置应在邮箱的设计阶段安排。

7.2.3对于具有单位安全门的住宅,邮箱的交付端口和智能快递盒应位于访问控制之外。

7.2.4当邮箱和Smart 框的字母和快递开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中时,应从邮箱的最外边缘和Smart Boxes测量段落的净宽度。

7.2.5邮箱和智能快递盒的安装不得减少基本住宅空间的自然照明和自然通风标准。

7.2.6标准化产品应在选择壁挂式邮箱时设计邮箱和智能快车盒。

7.2.7邮箱应在公共区域使用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7.2.8选择智能字母框或智能快递框时,应保留必要的安装条件。

7.3空调户外架子

7.3.1在阳台或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室外单元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它应该能够平稳地从外部向外部和吸气空气排出空气;

2排气空气一侧不应有障碍物,应满足室外单位的散热要求;

3.应为室外单元的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的操作条件。4。安装位置不应导致室外人员的热污染。

7.3.2空气调节室外装置的冷凝水不得连接到屋顶雨水管和阳台排水管。

7.3.3住宅房屋的空气调节室室外部门应被视为建筑设计。

7.3.4当相邻房屋的室外架子共享或与相邻环境相邻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以防止相邻的居民相互影响。

7.4通用排气和管道井

7.4.1应设置未设置外部窗户的浴室,并且应设置Co -和浴室厨房的通用排气道和通用排气道。

7.4.2共享排气道应防止每一层的返回。

7.4.3共享的排气道,管道井应与厨房和浴室的设施密切安排。

7.4.4垂直排气道的屋顶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的建筑物砌体。

7.4.5电梯轴(例如管道井和建筑物的电梯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V垂直井步道,例如电缆井,管道井,烟道排放和排气道。

2房屋中的电缆井和管道井应使用不低于地板的防火性极限的非固定材料或防火材料。

7.4.6电梯门的火力阻力不应小于1.00h。

7.5防火结构

7.5.1高度不少于1.2m的反物质墙,或者在居民建筑物的下层之间或宽度不少于1.0m,开口宽度的长度并不小于相同层的高度。低于1.00h。

7.5.2住宅壁上的邻近家庭之间的墙壁不小于1.0m;

7.5.3住宅建筑物隔热材料应用于燃烧性能的热绝缘材料。

7.5.4建筑物的屋顶绝缘系统不应低于B1水平。

7.5.5当建筑物的屋顶和建筑物的外墙绝缘系统使用B1级隔热材料时,应使用不小于500mm的非燃烧材料的非燃料材料设置来分离宽度。

7.5.6住宅建筑物的防火墙应遵守以下规定:

1防火墙应该是无与伦比的墙;

2当建筑物的外墙是一个令人尴尬的墙壁时,防火墙应在墙壁外突出超过0.4m,而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不可限制的墙壁,其宽度不低于2.0m。

3当建筑物的外墙是不可限制的壁时,防火墙不从墙的外表面伸出。

7.5.7建筑物中的防火墙不应在拐角处设置。

7.5.8当楼梯间靠在外墙上时,楼梯间,前室和前室外墙壁上的窗户在门的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处不少于1.00m,前室室外前面的窗户的窗口不少。

7.5.9不应在封闭的内部露台上设置高层外壳。

7.5.10建筑物高度为54m的住宅建筑,每个房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该由外墙设置,并应打开外窗;

2内壁和外墙的难治极限不应小于1.00h。

8室内环境

8.1阳光

8.1.1每个房子应该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来获得冬季的阳光。

8.1.2冬季阳光的阳光标准不应低于寒冷的阳光时间的阳光标准,窗洞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

8.2自然照明

8.2.1卧室,客厅(大厅)和厨房应具有直接的自然照明。

8.2.2浴室应提供直接和自然照明。

8.2.3卧室,客厅(厅)和厨房的照明不得低于IV照明标准值,侧灯的照明系数不得小于2%,并且应进行照明计算。

8.2.4卧室和客厅(Hall)的照明窗孔的窗户不应低于1/6,厨房的照明窗孔的窗台面积不应小于1/7。

8.2.5当浴室和楼梯中设置了照明窗时,照明窗孔的窗台不应小于1/12。

8.2.6照明窗的绕组窗口的高度应距离地面高度不到2.00m。

8.2.7公共场所,例如公共空间,例如住宅建筑,楼梯间,走廊和其他公共场所以及地下商业,管理住房和其他地下空间,应直接自然照明。

8.3自然通风

8.3.1卧室,客厅(大厅)和厨房应具有自然通风。

8.3.2平坦空间组织,截面设计,房屋的位置,方向和开放方法的设置应有助于室内室内自然通风。

8.3.3每个房屋的自然通风开放区不应少于地面区域的5%。

8.3.4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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