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就《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如下:
关于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原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和本通知实施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油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企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定后再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殊控制要求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
二、对于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执行公告要求外,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等行业,按以下要求执行: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在相关排放标准制定后,执行相关排放限值;标准制定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3.通过排放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的,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订公告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的,实施时间按照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4.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相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国家颁布了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殊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的,应修订地方行业排放标准,并在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殊排放限值和特殊控制要求;修订后,再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已实施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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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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