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_1597-2015_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06-03 发布 2015-08-20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44 /xxx— 13 040 60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1597-2015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06-03 发布 2015-08-20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44 /xxx— 13 040 60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1597-2015 目录 前言 UII1 适用范围 U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U13 术语和定义 U24 技术内容 U34.1 区域部门U3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U35污染物监测要求U6U65.1污染物监测通用要求U66标准实施与监督U8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中铝的测定间接火焰原子吸收法U9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中铝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AES)U11I ÕæµÄºÃÎĵµ ¹þ¹þÕæµÄºÃÎĵµ ¹þ¹þDB 44/1597-201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和污染控制技术。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规则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08)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管辖范围内电镀企业及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当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审批文件执行。当国家发布严于本标准的新标准时,按新的国家标准执行。本标准所有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刚、张璐璐、李朝晖、尹倩婷、许冲、韩金科、赵国鹏、黄振雄、罗宇驰、郭景祥。 本标准经广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8日批准,本标准于2015年6月3日首次发布,2015年8月20日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1597-2015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管辖范围内电镀企业及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竣工后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具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工艺设施的其他生产企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电镀企业和电镀专业园区在其法定边界外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7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 水质 铁和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T 195 水质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45 水质铁的测定邻菲罗啉分光光度法(试行)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84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85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HJ 486 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HJ 488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HJ 490 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1 ÕæµÄºÃÎĵµ ¹þ¹þ ÕæµÄºÃÎĵµ ¹þ¹þDB 44/1597-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质 磷酸盐、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保护局)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电镀是指利用电解作用在零件表面沉积一层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金属或合金层的过程。包括镀前处理(除油、除锈)、金属层镀覆、镀后处理(钝化、除氢)。3.2电镀专业园区是指由专业电镀企业或配套电镀企业组成的具有经营管理实体和集中式废水处理设施的专业园区。3.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是指通过污水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个以上污水排放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排水能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各种规模、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性污水处理厂(不包括电镀专业园区内的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等,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及以上。 3.4 化学镀又称无电解镀或自催化镀,是在没有外加电流的情况下,利用适当的还原剂将镀液中的金属离子还原为金属并沉积在零件表面的镀覆方法。 3.5 化学转化膜是指金属(包括镀层金属)表面原子与介质中的阴离子发生化学氧化或电化学氧化反应,在金属表面生成一层附着力良好的化合物膜。
化学转化膜工艺通常包括钝化、阳极氧化、磷化等表面处理工艺。3.6单层镀指通过一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单一金属镀层或合金镀层的过程。3.7多层镀指通过二次或多次电镀在零件表面形成两层或两层以上镀层的过程。例如,钢铁零件镀保护—装饰性铬层时,镀铬前需镀一层中间层。3.8排放量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放到企业法定边界以外的废水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外排废水(如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等)。3.9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指为测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镀件单位面积废水排放量的上限值。 4 技术内容4.1 区域划分本标准将广东省划分为珠三角地区和非珠三角地区两个区域,按区域实施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市全部地区。
非珠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4.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既有项目根据所在地执行表1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珠三角既有项目:2012年9月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珠三角既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非珠三角既有项目: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审批的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 非珠三角既有项目执行表1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非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现有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放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 珠三角 非珠三角 1 总铬(mg/L) 0.5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5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0.3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0.2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5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1.0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0总铁(mg/L)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1总铝(mg/L)2.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2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3悬浮物(mg/L)305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4化学需氧量(CODCr,mg/L)8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5氨氮(mg/L)15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6总氮(mg/L)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3 总磷(mg/L)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废水18石油类(mg/L)2.03.0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19氟化物(mg/L)1010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20总氰化物(以CN计,mg/L)0.20.3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测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测排放量一致*,L/m位置(镀件镀层)单层镀层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有电镀工艺的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可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环评批复执行。
4.2.2新建项目按其所属区域分别执行表2相应的排放浓度限值。珠江三角洲地区新建项目:自2012年9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江三角洲地区新建项目应执行表2规定的珠江三角洲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江三角洲以外地区新建项目: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新建、扩建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珠三角地区以外新建项目应遵守表 2 规定的非珠三角地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2 新建项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 珠三角地区 非珠三角地区 1 总铬(mg/L) 0.5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1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7 总汞(mg/L) 0.005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3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锌(mg/L)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0 总铁(mg/L)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1 总铝(mg/L)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pH6~96~9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303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508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815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15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0.5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8石油类(mg/L)2.02.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19氟化物(mg/L)1010企业废水总排放口4氰化物(以CN计,mg/L)DB 44/1597-2015-20总氰化物(以CN计,mg/L)0.20.2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单位产品基层多层镀标准排放量*,排放量测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测L/m2位置一致单层镀(镀件电镀层数)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有电镀工艺的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可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及环评批文。
4.2.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在土地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者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易发生严重水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区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应当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测地点 1 总铬(mg/L)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六价铬(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3 总镍(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4 总镉(mg/L) 0.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5 总银(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6 总铅(mg/L) 0.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7 总汞(mg/L) 0.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8 总铜(mg/L) 0.3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9 总锌(mg/L) 1.0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10 总铁(mg/L) 2.0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11 总铝(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2 pH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3 悬浮物(mg/L) 3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化学需氧量(CODCr,mg/L) 5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5 氨氮(mg/L) 8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6 总氮(mg/L)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7 总磷(mg/L) 0.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8 石油类(mg/L) 2.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9 氟化物(mg/L)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总氰化物(以CN-计,mg/L ) 0.2 企业废水排放口总量: 多层镀层250 单位产品标准排放量*,排放量测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测L/m2位置一致 单层镀层100(镀注: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仅适用于专业电镀企业,其他有电镀工艺的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可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及环评批复执行。
4.2.4 按照电镀专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要求引入园区的新建项目,其废水应当采用园区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并执行园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5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和种类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应当执行企业现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6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其法定边界外环境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中相应的排放限值。 4.2.7 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时,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应符合表1、表2中相应的排放限值;pH值排放限值为6~9,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本标准现有项目相应排放限值的200%。 4.2.8 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遵守4.2.9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的情况。当单位产品实际排放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时,应当将实测的水污染物浓度按公式(1)折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水排放量统计周期为1个工作日。当企业生产装置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能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后排放的,应执行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严格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折算水污染物基准水排放浓度: ·Cbase=× (1)∑ii 式中:Cbase——水污染物基准水排放浓度(mg/L)——水排放量总量(m2)2Yi——某一电镀部件产量(m3)——某一电镀部件单位产品基准水排放量(m3/m3)——实测水污染物浓度(mg/L) 若与ii的比值小于1,则以实测水污染物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Q合计∑YQ依据5污染物监测要求5.1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5.1.1电镀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应将含I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测点位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1.2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对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可参考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3 污染物排放监测频次、采样时间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执行。5.1.4 镀件涂装面积核查以法定报告为准。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采用表 4 所列方法标准。 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标准编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 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 总铬的测定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1 总铬 GB/T 7466 方法 6 六价铬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总镍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4 总镉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总银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HJ 49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6 总铅 水质 铜、锌、铅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7 总汞 水质 汞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 HJ 694—2014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咯啉分光光度法 HJ 4868 总铜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9 总锌 水质 铜、锌、铅和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铁和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总铁 水质 铁的测定 邻菲咯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45 水质 铝的测定 间接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吸收法 见附录 A 11 总铝 水质 铝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见附录 B 12 pH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悬浮物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化学需氧量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滴定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7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15 氨 氨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 水质胺氮流的质量确定氮气酸分光光测定法HJ 666水质确定总氮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氮气中的总氮气水质测定总氮气总氮碱性钾含量IDE分光光度法HJ 6677€µäºãîäµμ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