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 发达国家低值可回收物体系管理经验

日期: 2024-08-26 19:05:09|浏览: 101|编号: 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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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发达国家低值可回收物体系管理经验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废弃包装等典型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经济效率较低,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并未对低价值可回收物作出明确界定,但普遍采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等长效机制建设,可以弥补废弃物回收利用经济效率较差的缺陷,日本、新加坡、法国等国家较早开始探索典型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回收体系的成熟经验,可概括为四点:第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第二,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第三,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探索发展回收再利用领域的特许经营模式。

01

日本低价值包装EPR回收体系

1995年,日本政府颁布《容器包装法》,提出建立容器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该法于1997年部分实施,2000年全面实施。

涵盖范围:1997年立法刚实施时,回收的主要对象为玻璃容器及PET瓶;2000年起,纸类及塑料容器亦纳入实施范围。目前《容器包装法》规定,容器包装废弃物主要有四大类:塑料、玻璃、纸类及金属8大类。其中,塑料包括PET瓶及塑料容器包装;玻璃主要包括玻璃瓶,又分为无色、茶色及其他颜色;纸制品包括纸容器包装、纸箱及瓦楞纸;金属制品主要包括铝罐及铁罐。

运行机制:日本容器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流程如图5-2所示,首先消费者从特定公司购买带有容器包装的产品进行消费,消费后需对包装容器废弃物进行分类,市、町、村将废弃物分类收集;其次市、町、村将废弃容器包装交给回收经营者统一回收;最后回收经营者将回收的产品出售。

设立基金:日本设立了容器包装废弃物处理基金,该基金主要由容器包装制造商、使用者、进口商等特定企业承担。同时,对于业务规模未达到法律标准的企业,其生产产品所产生的容器包装废弃物将由制造商、使用者、进口商等特定企业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废弃物的费用由市、町、村承担。该基金由公益法人日本容器包装再利用协会(JCPRA)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再商品经营者进行再商品回收的费用。部分基金用于支付市、町、村为特定回收主体收集回收容器中的废弃物的费用。

特许经营:JCPRA协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再商品化运营商,签订实施合同,并与缴纳废弃物处理资金的特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确保各渠道的畅通对接。

02

德国“绿点”废弃包装回收系统

德国在固体废物管理领域起步较早,自20世纪70年代起,德国政府逐步建立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减量化管理和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废物回收利用,其中以废弃包装“绿点”回收体系最为典型。

不断完善包装处置法规:1972年,德国出台了《废物处置法》,旨在加强对生产和消费废弃物的管理。后来,又修订为《废物限制处置法》,规定制造商应以一定的方式处理各种材质的包装材料。1991年,德国通过了《包装法》,要求制造商收集、回收或再利用所有废弃包装,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正式在德国建立。具体来说,包装制造商需要履行三项义务:选择双重回收系统的正规机构申请授权;在包装产品中央注册处登记;并向中央注册处报告数据。

建立完善的“绿点”回收体系:1990年,95家包装生产商、零售商、原材料供应商和废品回收部门联合成立了非政府组织“双循环系统”(以下简称DSD)。企业与DSD签订协议,申请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DSD授权的“绿点”标志,并向DSD支付一定的标志使用费,将回收义务委托给DSD,由DSD组织对废弃包装进行回收。授权企业在生产包装时,将“绿点”标志印在包装上。消费者购买贴有“绿点”标志的产品,在垃圾分类时,需将包装投入黄色垃圾桶,DSD负责对这些黄色垃圾桶中的垃圾进行回收和无害化处理。DSD并不直接参与具体的收集处理工作,而是与专业的回收公司签订委托处理合同,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由这些公司负责回收废弃的包装。

03

新加坡高低价值回收物的一体化运营模式

2001年,新加坡开始全面推行垃圾收集私营化进程,取得运营资质的垃圾收运公司是垃圾分类处理的主体,政府的职责是对公司进行资质评估和运营监管。

政府对废品回收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一定区域内的废品收集公司并发放牌照,公司负责进行废品分类回收,政府负责管理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终端处理设施。此外,政府对废品回收公司实行严格监管,明确规定废品收集的时间和频次。为确保收集到的废品最大程度上得到分类处理,政府还明确规定了回收公司送往焚烧厂的废品收集时间、频次,以及垃圾数量和种类等。

在新加坡,私人翻找垃圾是违法的。在特许经营期内,回收公司负责统一收集一定区域内所有生活垃圾,以高价值可回收物补贴低价值可回收物。可回收物自负盈亏。目前,新加坡共有四家持有回收牌照的废品回收公司(Colex、Volia、Semb-waste),提供相应区域的生活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服务。

居民付费处理垃圾。新加坡实行垃圾收集制度,居民需要付费处理垃圾,高价值企业获得补贴,自负盈亏。在新加坡,私人翻找垃圾是违法的。回收公司负责在特许经营期内统一收集一定的垃圾。收集一个地区的所有生活垃圾,以高价值的可回收物补贴低价值的可回收物,实现自给自足。目前,新加坡有四家持有回收牌照的垃圾回收公司(Colex、Volia、Semb-waste),对应地区提供生活垃圾和可回收垃圾的收集服务。政府根据居民居住性质(公屋或私屋)及其面积向居民收取不同标准的垃圾处理费,并根据商铺每天产生的垃圾量向商铺收费。同时,新加坡居民需要对生活垃圾进行初步粗略分类,并在回收公司指定的固定时间和地点投放。被垃圾收集公司收集之后,还会进行更加细致的二次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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