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陆地都被污染,到底谁能起诉?
在美丽的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三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了海洋和陆地。2017年,两家民间环保组织联合对阳江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二审、三诉、四诉、五诉、六诉、七诉,从一审、二审、八审到八审,围绕这起诉讼的争议还在继续。
不久前,原告在广州组织召开“阳江港高新区滨海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会暨广东省湿地保护与海岸线修复体系研讨会”,各方专家对该案再次展开研讨。
案例:3家企业未经批准建设,违法填埋、倾倒大量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港是国家一类开放口岸,阳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园东、南、西三面环海,东、南海岸为滩涂湿地,西部为渔业养殖基地,湿地内分布着大量红树林。
据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1日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广东世纪青山镍业有限公司、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阳江市一川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均为镍合金生产企业,三者均位于园区内,企业分别于2013年11月、2010年9月、2015年3月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且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生产过程中,三被告人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工厂周边及海岸线的滩涂、湿地和红树林区,其中重金属导致大量红树林被压坏、污染、死亡,在三亚河以西,数百亩红树林遭到破坏。未加防护的工业固体废物,在潮水的侵蚀冲刷下,造成大面积沿海滩涂、湿地及近海海域严重污染,对涉案区域构成长期持久的重大污染风险。
针对三被告的违法行为,2016年,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三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三被告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倾倒炉渣均属环境违法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
进展:从驳回起诉到撤销裁定、指定再审,再到第二次开庭,历时两年多。
一审中,原告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向茂名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清除污染物、修复周边生态环境,使其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功能和状态,并赔偿损失。诉讼请求包括受损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红树林破坏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全国媒体公开道歉等八项。
然而,茂名中院以该案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两原告不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理由有三:
第一,原告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提起的公益诉讼,是指涉案垃圾填埋场在沿海潮滩、湿地、红树林等区域倾倒,造成红树林破坏、海水污染、潮滩土、海底底泥污染,属于侵犯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二是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者依法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11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还破坏了陆地生态环境,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两原告不具备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错误。最终,广东高院撤销了茂名中院的民事裁定,并责令其重新审理本案。
2019年10月16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除此前的诉讼请求外,增加了对污染场地生态环境影响司法鉴定的申请,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被告提交了新的证据,并再次对原告的法律地位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只能就涉及土地的污染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案件将于稍后再审,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延伸:海洋环境问题的根源在陆地,法律应如何调整,加强陆海协调?
湿地是地球之肾,2019年12月14日是我国加入联合国湿地公约27周年,在这个时间点到来前夕,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联合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等组织举办了“阳江港高新区滨海湿地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分析会暨广东湿地保护与岸线修复体系研讨会”。
研讨会上,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李志平、中国海洋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梅宏、国家海洋局南海规划环境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热带林业研究所首席专家陈绵润、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常务副会长廖宝文等5位专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滨海湿地保护修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国内外生态修复制度与法律与广东省围填海工程生态修复实例进行了介绍。
李志平特别提到,上个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保护修复,加强森林、草原、江河湖泊、湿地、海洋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她表示,国家战略已明显由污染防治为主转向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并重。海洋环境问题的根源在陆地,要加强陆海统筹。
此外,我国海洋保护修复始终落后于陆地,李志平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海洋与陆地环境保护在法律上是两个平行的体系,本案充分体现了两大法律体系的现状,下一步,应该通过立法修改、司法解释,或行政执法等方式,对两大法律体系进行协调适用。
本案代理律师、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陈永如在研讨会上重点分享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思考,他指出,被告在二审时提供的《阳江高新区三家镍企业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回填地块地下水严重超标,而调查分析及修复效果评估范围仅限于涉案企业最大的堆场和回填地块区域,目前尚未对周边区域及其他涉案区域进行调查,特别是红树林及滨海区域将进行效果评估。
陈永如还提到,本案中部分重金属pH值较高,是否还属于第一类一般工业固废?能否直接用于滨海湿地、海岸带的直接、无渗漏、规模化填埋?土壤环境是否只评价填埋区域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