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收集

日期: 2024-09-01 15:06:46|浏览: 71|编号: 9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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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收集

一般固体废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1: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矿业开采和加工、煤炭开采和能源利用以及食品、造纸等轻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同工业类型产生的固体废物也有很大差异,废物成分、含量、性质各有不同。

2: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是生活垃圾最为集中的地方,据统计,我国每年产生生活垃圾1.5亿吨。生活垃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由于城市气化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中灰分含量下降,而有机物含量和垃圾热值提高,有利于堆肥和焚烧发电。但垃圾中餐厨垃圾占比较大,且含水量高,影响垃圾热值,不利于垃圾的分类、回收和处置。二是我国城市垃圾中包装垃圾不断增加,废纸、金属、塑料等大部分都是使用后丢弃的包装[1]。

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分类收集是降低垃圾处理成本、简化处理流程、实现综合管理的前提条件。但各城市垃圾收集实践证明,真正做到分类收集难度相当大,特别是分类收集的组织工作十分复杂,需要依靠宣传教育、立法,并附加相应的垃圾分类收集条件,以提高城镇居民主动将有用物质分类存放并集中出售的积极性。

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工业废物与城市废物分类处理:由于工业废物与城市废物的量、性质、来源等差异较大,其管理、处理处置方式也不同。一般来说,工业废物来源集中、量大、回收利用率高,另外,大部分危险废物也来自工业废物。而城市废物来源分散、量相对较小,污染物以有机物为主。因此,工业废物与城市废物分类处理有利于大批量废物的集中管理和综合利用,可以提高废物管理、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的效率。

(2)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处理:由于危险废物具有对环境和人类危害的特性,一般需要进行特殊管理。其对处理处置设施的要求以及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成本都远高于一般废物。将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可以大大减少需要特殊处理的危险废物的数量,从而降低废物管理的成本,并且可以减少和避免由于废物中混入危险物质而在处置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

(3)分类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物:固体废物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产物,蕴含着大量的资源。这些资源的价值取决于其存在形式,即废物中资源的纯度。废物中资源的纯度越高,利用价值就越大。将废物中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物分类,有利于实现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4)可燃与不可燃物质分离:固体废物是一个复杂的异质体系,很难完全分离成几种单一物质,多数情况下,分离成几种性质相同的混合物比较容易。对于城市垃圾等大量产生的固体废物,常用的处理处置方法有:焚烧、堆肥和填埋。将废物分离成可燃与不可燃物质,有利于处理处置方法的选择和处理效率的提高。不可燃物质可直接填埋,可燃物质可焚烧,或将可燃物质中的可堆肥物质进行堆肥或用于生产沼气。

我国不少城市已对餐厨垃圾开展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但由于公民分类意识和习惯不足、垃圾分类制度缺失等多方面原因,收集效果并不理想。若能逐步建立以排放多付多、排放少付少、混合垃圾付多、分类垃圾付少的原则为基础的家庭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望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相关法规

编辑

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规)将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实施,北京还出台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及4项实施措施,“弹性”政策将逐步落地。[2]

与垃圾分类和收集直接相关的法规如下:[2]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定专人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清洁、美观。对磨损、损坏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清洗或者重新安装;

(四)明确不同类别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贮存;

(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及时制止翻找、混杂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发现垃圾处置者不按照分类标准处置的,有权要求其纠正;垃圾处置者拒不纠正的,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餐厨垃圾、可回收物、危险废物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容器;

(二)居住社区、自然村应在公共区域分组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在至少一个生活垃圾投放点设置可回收物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危险废物种类及其处置利用需求,具体设置收集容器。

城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形符号、安装标准和位置等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单位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农村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就地或者集中处理。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产生的灰渣和土,要通过填坑、造地等方式,在远离水源地、居民区的适宜地点处置。

完整版本请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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