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积极开展针对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日期: 2024-09-05 20:04:44|浏览: 67|编号: 9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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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积极开展针对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1.回收企业要求

1.拥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的机械化作业平台和工艺流程,配备放电、自动粉碎、分选等设备,鼓励使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与再利用》第3部分:放电规范(GB/T1443.3)和《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单位拆解技术规范》(QC/T1156)的要求,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粉碎、分选处理技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现场处理。

2.拥有工业适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工艺,可实现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复,能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及材料进行合理处理。回收并规范处理,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对无用残余物有规范处置方案。回收企业还应兼顾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离子电池的处理等。

3.积极开展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回收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的研发与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确保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铜、铝回收率不低于98%,破碎分离后电极粉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小于1%,杂质铜含量小于1%;冶炼过程中锂回收率不低于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锂回收率不低于99.5%。生产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若采用材料修复工艺,回收材料质量总和应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总和不低于99%。

全文如下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回收利用等。

1.二次利用,是指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经过检测、分类、拆解、重组,制造出符合相关标准的二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二次产品),并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

2.回收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冶炼(或材料修复)等处理,实现资源利用的过程。

(三)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梯次利用或者回收利用的企业。

(四)本监管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综合利用企业,本监管条件为促进技术进步、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先行性和强制性。

2.企业布局及项目选址

(一)企业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区域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分区控制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标准化设计要求。

(二)企业布局应与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处理规模相适应。

(三)企业不得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确定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湿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四)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当按规定入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用地应当为工业用地(新增工业用地除外)。已建成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2年内迁出。

3.综合利用能力

(一)总体要求企业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厂房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追溯能力、资源利用率、能源消耗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如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0年),厂区、工作场地面积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工作场地符合硬化、防漏、防腐蚀等要求。

2.应选用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和工艺。

三、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追溯管理有关要求建立追溯体系,具备信息化追溯能力并开展追溯工作,并及时、准确将追溯信息上传至国家新能源汽车监测中心及动力蓄电池回收与追溯一体化管理平台。

4、应设置专门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堆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烟雾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

5.对于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规范处理。

6.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能源使用评估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运输、拆解、储存、拆除等监管。落实生产、检测、使用等各环节能耗控制,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工艺废水回收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7.企业用于研发和工艺改进的费用每年不得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收入的3%。鼓励企业申报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二次利用企业要求

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

2、企业应具备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起吊、绝缘检测、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拆解规范》(国标/GB)的要求对蓄电池进行拆解,将拆解后的电池按包(组)和模块进行拆解,对拆解后的零部件进行分类存放。

3、应具备检测动力蓄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充放电测试、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并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规范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1893.3)开展电池状态评估,判断是否满足梯次利用要求。

4.应具备对拆解后的电池进行自动化重组和对分层产品质量检测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低温测试、短路测试、激光喷码或喷墨喷码等设备,对拆解后的电池进行检测,并进行二次组装形成分层产品,并对分层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测,分层产品须符合该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

5、对分级回收产品应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17941.4)及锂电池编码规则相关政策、国家标准进行重新编码,并应保留原有动力电池编码,不得损坏、遮盖。应按《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再生利用第4部分:回收产品标识》(GB/T 17941.4)要求标注回收产品标识。

6、公司应拥有关键技术或主要产品的技术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年回收废旧动力电池数量不低于公司实际回收废旧动力电池数量(包括利用量和回收量,按重量计算)的60%。

7、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分级产品的保修及售后服务由公司负责,并在产品说明书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供使用保护、操作监视、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相关注意事项和要求。

8.承担分级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自行或与用户共建分级产品在线监控平台,监控产品运行状况和流向。

(三)回收企业要求

1.拥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安全拆解的机械化作业平台和工艺流程,配备放电、自动粉碎、分选等设备,鼓励使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与再利用》第3部分:放电规范(GB/T3)和《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单位拆解技术规范》(QC/T1156)的要求,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粉碎、分选处理技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现场处理。

2.拥有工业适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工艺,可实现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复,能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及材料进行合理处理。回收并规范处理,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对无法使用的残余物有规范的处置方案。回收企业还应兼顾电动自行车废旧锂离子电池的处理等。

3.积极开展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回收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的研发与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确保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铜、铝回收率不低于98%,破碎分离后电极粉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小于1%,杂质铜含量小于1%;冶炼过程中锂回收率不低于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氟固化率不低于99.5%,碳酸锂回收率不低于99.5%。生产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若采用材料修复工艺,回收材料质量总和应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总和不低于99%。

4.产品质量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构建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配备合格、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设备,建立产品可追溯、责任到人的质量保证机制,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不合格产品应当符合应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通过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或行政许可等。不合格产品不得在电动自行车领域使用:鼓励企业制定和执行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或规范。

(三)回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采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级碳酸锂》(YS/T582)、《无氯化锂》(GB/T8766)、《氟化锂》(GB/T8766)、电池用硫酸钴(HG/T5918)、精制氯化钴》(GB/)、电池用硫酸镍(HG/T5919)、电池用硫酸锰(HG/T4823)、镍钴硫酸锰(HG/T6238)、镍钴锰三元复合氧化物《镍钴锰复合氢氧化物》(GB/)、《磷酸铁锂》(YS/T1027)、《再生磷酸铁》(HG/T6262)等。

五、环境保护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保“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环保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废物资源处理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并按照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核发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上明确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并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配备耐腐蚀、坚固、防火、隔热等专用分类收集、贮存设施,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设施。贮存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根据废物的危险特性,满足《通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指南》的要求。要求包括《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3.回收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环境监测要求、作业环境管理要求应符合《废弃锂离子动力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并按照相关要求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进行自动监控。

4、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对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应采取基本的减振、降噪、隔声措施,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三)列入依法须公开环境信息企业名单的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并完善相关企业管理制度。

(四)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五)企业应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并制定监测计划,根据环境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六、劳动安全和个人健康

(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其安全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对作业环境粉尘、噪声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2)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当依法审查验收。

(三)企业自行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应当核实承运人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确保运输管理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第1部分:包装运输》(GB/.1)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工作环境应当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的要求。

(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七、社会责任与职业教育

(一)企业采购废旧动力电池及废旧物料(如废电极、废电芯、废粉浆、边角料等)作为原材料的,应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材料来源合法、供应商的加工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2)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鼓励企业建立电池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完整的生产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废旧动力电池的来源、主要参数(类型、容量、产品编码等)、拆解检测、资源利用、产品流向、废弃处理等信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有效跟踪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鼓励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员工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应定期接受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如电工证等),持证上岗。

八、监督管理

(一)监管条件的申请、审核和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公布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2、企业可根据本标准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者需编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申请书》(见附件1)并通过“工业节能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申请时生产时间应为1年及以上。

3、《规范性条件》公告申请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公司或母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另行申请。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请,按照本规范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5.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动态管理

1.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每年一季度末前通过“工业节能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报告》,并利用“行业标准执行及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件2)。

2.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地纳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各项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者已公告企业不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的,均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者举报。

4.经公告的企业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于变化后一年内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专家进行验收核查,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查,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5.被公告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未完成整改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其整改,并从公告名单中除名:

(1)未能保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3)提交的有关材料或者生产经营情况有欺诈行为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无法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主要生产设备连续两年停产或运行负荷低于10%的,工信部将该公司从公告名单中剔除,若拟撤销公告,工信部将提前告知相关公司,并听取公司陈述和申辩,原则上被撤销公告的公司需在整改完成两年后方可重新上市,需向工信部提出申请。

6.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规范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管理措施。

九、附则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若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ii)这些标准条件应于2024年1月,2024年生效,以及“全面利用新能量汽车的废物电池(2019年版)的标准条件”和“为全面利用新能量电池的全面利用标准公告的临时措施(2019年版)(2019年版)。

(iii)在实施这些标准条件之前已获得公告的全面利用企业应在实施这些措施后的一年内满足这些措施的要求,并补充必要的支持材料。

(iv)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应负责解释这些标准条件。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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