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第三期)
为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职能整合后,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成立。我支队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不断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管理体制的平稳运行,有力推动了全市综合执法管理工作科学发展。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现将2020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三)房屋所有人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改造房屋结构的
(本案由无锡市房屋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2日,我们接到“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投诉,举报WX家XXX号XXX室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墙,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造成安全隐患。经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要求,该房业主于6月25日将拆除的两面承重墙恢复原状。2019年8月6日,我们又接到投诉,举报WX家XXX号XXX室拆除承重墙。2019年8月19日,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要求业主恢复房屋原状,但该户逾期未恢复。2019年9月27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WX家XXX号XXX室业主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案件调查处理
立案后,该支队立即开展调查,调取了第一次12345政务工作指令申报材料、第二次拆改12345政务工作指令申报材料、第二次拆改物业公司申报材料、甲方送货地址确认函、第一次拆改现场视察记录、第一次拆改现场照片、第一次拆改估价报告及通知书、第一次墙体修复照片、第一次拆改估价委托申请书、第二次拆改现场照片、第二次拆改估价报告及通知书、第二次拆改责令改正通知书、第二次拆改现场视察记录、第二次拆改估价报告、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材料、房屋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经查明,2019年5月,WX家XXX号XXX室业主未经许可对WX家XXX号XXX室进行结构改造,并在改造过程中拆除了两面承重墙。经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及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鉴定,被拆除的两面墙体为房屋承重墙,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处要求业主将拆除的承重墙恢复原状,6月25日,两面墙体全部恢复原状。2019年8月6日,有人举报WX家XXX号XXX室再次拆除承重墙,经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再次现场检查,情况属实,再次拆除墙体。经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被拆除墙体为承重墙。2019年8月19日,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住户10日内将被拆除墙体恢复原状。该住户拒绝配合,拒绝将墙体恢复原状,该行为违反了《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罚依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下列房屋结构改造的,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设区的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证: (一)拆除或者局部拆除承重房屋地基、柱、梁、板、墙体等构成部件的。
2、处罚规定:《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对房屋进行结构改造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许可手续,对个人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许可条件不具备的,还应当责令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修缮等整改措施。
3、处罚:我局依法于2019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预告知书》(锡住房城乡建设亭高字[2019]021号)。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预告知书后,于2019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声明书,声明书主要内容为:“因房屋内电线老化,今年进行装修期间,对违法部分已依据你局《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了整改,除保留原客厅至餐厅门外,已全部整改完毕。我局保留门户的理由为:“一、符合传统公序良俗。原WX家居设计布局要求用餐从卫生间到餐厅,不符合中国传统生活习惯;二是符合旧有做法,这个门是我们2005年装修时开的,我们认为这个门的执法依据应该参考2007年以前的规定,你局依据现行《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认为不合理,违法。
经我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说法不予采纳,理由为:1.当事人所认为的传统生活习惯不能作为破坏房屋结构的合法理由;2.我局对当事人2019年8月发生的拆墙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不涉及其说法中所称的法律法规实施时间问题。
综上,考虑到当事人两次拆除、改造承重墙,多次违法,且拒不恢复拆除墙体原状,拒绝配合调查,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4、执行情况: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收到《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房建罚字[2019]第023号)后,在15日内依法缴纳罚款,当事人在60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对违法行为未进行整改。据此,行政执法支队于2020年6月29日依法向其发出《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催告书》(锡房建催告书[2020]第001号),责令其整改。经行政执法支队反复联系督促,当事人于2020年8月11日将拆除墙体恢复原状,经市房屋安全管理处确认后整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