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禁养犬名单

日期: 2024-09-10 03:01:51|浏览: 35|编号: 9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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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禁养犬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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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注意事项我们要提前知道

例如:唐山市禁止饲养哪些犬种?

如何申领狗只牌照?

养犬条例具体有哪些规定?

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

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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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禁养犬名单

禁止饲养攻击性犬种

居民禁止饲养的凶猛犬只有31种:

藏獒、狼蓝犬、英国獒、日本土佐犬、意大利卡斯罗犬、阿根廷杜高犬、美国斯塔福梗、德国牧羊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纽芬兰犬、爱尔兰猎狼犬、魏玛犬、繁育犬、圣伯纳犬、罗威纳犬、波索尔犬、比特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俄罗斯高加索牧羊犬、巴西菲勒犬、比利时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大丹犬、阿富汗猎犬、秋田犬、杜宾犬、大白熊犬、斗牛梗、灵缇犬、中国小型犬。

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较高

大型犬的身高以肩高为准,肩高是犬正常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垂直距离。

居民禁止饲养身高超过71厘米的纯种犬和身高超过41厘米的非纯种犬。

(*温馨提示:禁养凶猛犬种及大型犬标准较高,如有调整,将另行公告。)

唐山犬养殖指南

图片来源:圖片網

01

带狗外出时没有拴狗绳(链子)或狗牌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带犬出门不拴皮带(链)、不佩戴犬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或者遛犬时不避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02

不清理狗屎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人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留下的粪便等排泄物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由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人养犬登记证。

03

没有养犬登记证和狗牌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未持有养犬登记证、养犬牌的,责令限期补办,可以处50万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04

未接受年度检查或未及时申请补发犬只登记证或狗牌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年度检验,或者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补发养犬登记证、养犬牌的,给予警告,责令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05

狗咬人,当事人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根据《唐山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对造成他人伤害的犬只,可以当场杀死。

公安机关发现犬只咬伤人或者接到犬只咬伤人的报告的,应当对犬只予以暂时扣留、医学观察,并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是否患有狂犬病。

应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犬只伤害事件进行调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检疫费用,但是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犬只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养犬危及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导致养犬人受伤、死亡的,由养犬人承担责任。

06

狗咬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组织、个人饲养的犬只伤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处2000元以上罚款;养犬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伤人2人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犬只伤人后,犬只主人未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救治,或者未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该犬只、吊销犬只登记证,对个人可处以3倍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07

当狗叫扰民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该如何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扰民乱叫的,予以警告,责令给犬只佩戴口套,违反规定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08

遗弃或虐待狗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500元罚款;虐待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09

不遵守所需的更改或取消程序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0

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狗牌的处罚是什么?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的,依法收缴其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其财物。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的,收缴其养犬登记证、犬牌,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处理,没收犬只。

11

超过规定数量饲养犬只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饲养犬只超过规定数量,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凶猛犬只、大型犬只的(依法登记的单位除外),没收违法犬只。

12

未经合法登记,饲养、买卖、寄养狗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类养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备案,擅自从事犬类养殖、买卖、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十三

驾犬伤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如何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主人或者养犬单位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驱犬伤害他人或者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4

对从事动物免疫、检疫等活动的人员,以及未建立登记档案、未如实记录信息从事犬类养殖、动物治疗活动的人员,将如何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类养殖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等有关活动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犬类养殖、动物诊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予以处罚;未建立登记档案、如实记录信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5

带狗进入禁止带狗的区域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类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强行进入禁犬区域或者强行携带犬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6

不按规定处理死狗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只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遗弃死犬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随意遗弃犬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代为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

带狗乘电梯而不采取任何约束措施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18

在居住小区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在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饲养犬只的,或者养犬单位未按照规定饲养凶猛犬只的,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没收财产,吊销养犬登记证。

19

取得动物治疗许可证,但未依法登记开展经营活动,会受到哪些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类养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登记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

在指定交易市场外从事狗只交易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指定交易市场外从事犬类交易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其他地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1

不约束所贩卖的狗只及不向买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会受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犬类养殖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22

剥皮、出售、食用患疯狗和被疯狗咬伤、杀死的畜禽,或者遗弃死狗和被疯狗咬伤、杀死的畜禽,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疯犬和被疯犬咬伤、杀死的动物,并对畜禽及其产品承担无害化处理费用,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3

饲养狗的数量有限制吗?

根据《唐山市养犬条例》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四个月以上犬只。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须凭有效期满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年检手续。

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凶猛犬和大型犬。如果允许饲养犬只但生下幼犬,主人须在三个月内妥善处理。

禁止在机关、医院(动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工作单位集体宿舍区饲养犬只。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一般不得饲养犬只。因工作或者守卫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有犬笼、犬舍或者犬墙等围栏设施,设置养犬标志。守卫场所应当设在住宅楼宇、商住楼宇、办公楼宇除外,单位允许饲养犬只的品种、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24

重点管理区域如何划分?

根据《唐山市养犬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域,城镇化管理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一般管理区域内种群比较集中的特殊区域可作为重点管理区域进行管理。

实施重点犬只养殖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和乡镇(村)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十五

饲养狗狗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唐山市养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带犬只进入设有禁犬标志的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餐饮服务场所、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公园、景区等允许带犬只的公共场所;

(二)除小型出租车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带犬只乘坐。如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须经司机同意;

(3)犬只死亡,犬主人不得随意遗弃犬只,而必须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带犬乘坐电梯,应当征得其他乘客同意,并给犬戴口套,或者采取抱在怀里、放入狗笼、狗袋等方式约束犬只;

(五)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在楼道、公共阳台、道路、广场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留下的粪便等废弃物;

(六)从重点管理区域内带出家庭的犬只,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制和约束,并配备犬牌和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遛犬时应避开其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让犬只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追逐嬉戏,扰乱他人秩序。必要时,应采取给犬只戴口套等约束措施。

(七)不得在居住小区的公共通道、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饲养犬只;

(八)饲养凶猛犬只、大型犬的单位,必须将其关在笼子里或用狗链拴着,不得在公共场所遛狗。必须在饲养区域外的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志,不得将凶猛犬只、大型犬带出家门或单位。从一般管理区进入重点管理区时,应当采取关入犬笼、给犬只戴口套等约束措施;

(九)养犬人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赶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吠叫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0)采取约束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犬只造成他人伤害的,犬只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送受害人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垫付必要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一)履行养犬义务,遵守居住地养犬自律公约;

(12)养狗人不得遗弃狗,任何人不得虐待狗。

二十六

遇见流浪狗该怎么办?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失散犬只,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未佩戴狗牌、无人牵引、看守的犬只,视为无主犬。

市民若发现流浪犬,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拍下犬只照片,登录“唐山文明养犬”微信公众号,点击“举报中心”—“流浪犬举报”,进入犬只管理系统。点击“流浪犬举报”,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流浪犬信息将自动上报“曝光平台”,犬只主人和公安管理部门均可查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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