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领养”为名出售宠物仍应担责任 四川省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 2024-09-23 17:01:21|浏览: 17|编号: 97400

友情提醒:信息内容由网友发布,请自鉴内容实用性。

以“领养”为名出售宠物仍应担责任 四川省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许世智 四川新闻记者 刘佳

3月15日,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激发消费活力”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虚假房源、宠物经济、网络问诊、预付消费、网络保险、安全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其中,傅某诉某宠物贩卖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备受社会关注。

2022年7月17日,傅某在一家宠物售卖中心购买了一只宠物猫,双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格式的《宠物领养协议》,协议中写明“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某宠物销售中心以“领养费”名义向付某收取1700元,并高价销售相关宠物用品。2022年7月20日,该宠物猫出现呕吐、腹泻、精神抑郁、食欲不振等症状,次日确诊患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又称“猫瘟”)。2022年7月25日,宠物猫经救治无效死亡。在此期间,付某共计花费检查费、医疗费1820.52元。付先生认为,某宠物售卖中心涉嫌出售“周猫”(即出售时处于疾病潜伏期,出售后一周内发病的宠物猫),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一家宠物售卖中心被吊销营业执照,法院依法追加经营者刘某为被告。

法院认为,《宠物领养协议》虽然名为领养,但实质上是一种有偿转让动物产品所有权的行为,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后,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的宠物猫,涉案宠物猫被检测出“猫瘟”的时间距其交付时间仅有3天,考虑到该病的潜伏期,该宠物猫很可能猫在出售时就携带病毒。《宠物领养协议》规定动物产品交付后24小时的检验期限过短,属于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已不产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遂判令刘某返还付某价款1700元,赔偿付某医疗费1820.52元。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宠物经济”持续升温。据《2019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显示, 2023-2024”,2023年中国城镇宠物消费市场规模将达到2793亿元,市场潜力巨大。宠物作为生物,具有普通商品所不具备的个性化特征,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处理程序也不断增加。法院认为,本案中,宠物在出售给消费者后,因感染“猫瘟”而在短时间内死亡,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商家签订了标准宠物经营者以领养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宠物领养超过24小时不予退换”,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实际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认为商家的格式免责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发生法律效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不仅保护了“小宠物”及其背后的“大产业”,也为经济转型升级时期新业态以法治赋能,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经济”和“新业态”。

其他十大案例有哪些?让我们来看看

案例一:发布虚假房产信息骗取消费者支付服务费构成诈骗罪

——肖某与某中介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商家以“领养”名义出售宠物,仍应承担经营者责任

——傅某诉某宠物贩卖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咨询服务合同退还应综合考虑合同内容、履行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

——杜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消费者在合理范围内享有“评价自由”

——某月子护理服务中心诉张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五:预付卡消费未使用的金额应退还给消费者

——廖某诉某健身俱乐部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保险人未尽合理提示、说明义务的互联网保险免责条款不生效

——张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起诉某保险公司

案例七:家电安装时误导消费者改变安装方式,以增加安装费,应认定为欺诈

——雷某诉某电器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八:景区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卫义务,防范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

——杨某某诉某文化旅游开发公司、某保险公司旅游合同案

案例九:经营者、从业人员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戴某红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案例十:宠物公园有安全保障义务,对特定动物进行隔离和病原检测

——雷某与成都某农业科技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提醒:请联系我时一定说明是从浚耀商务生活网上看到的!